本文以结构化产品为例,分析了复杂金融产品存在的市场需求及其合理性,并梳理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主要国家及地区关于复杂金融产品监管思路的演进和具体举措。文章首先介绍了结构化产品的基本运作模式,包括产品发行、销售、结构、信用评级和投资文件等方面,并阐述了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如满足丰富资产配置的财富管理趋势、可满足投资者精细化风险管理需求、低利率环境下可提供较高收益等。随后,文章梳理了境外复杂金融产品投资者保护思路的演进,从最初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到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再到建立包含产品研发、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全产品周期的行为规范框架,并赋予监管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在复杂金融产品全生命周期内采取干预措施权力的监管趋势。文章重点阐述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全产品生命周期的产品治理机制、监管机构对产品的干预权力等举措的做法,包括投资者分类机制、销售方的适当性义务、发行人的责任建议、产品治理监管框架等。最后,文章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提出了促进国内结构化产品良性发展的建议,包括督促各类投资者依法合规参与衍生品交易、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和销售行为管控、探索复杂金融产品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机制等。核心观点是,复杂金融产品的发展有其必然性,但同时也带来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以促进其更为健康平稳地发展。关键数据包括截至2023年末全球结构化产品规模达到2.2万亿美元,亚太地区、欧洲、美洲市场分别为9960亿、5880亿和5480亿美元。研究结论是,应借鉴境外经验,加强适当性管理和销售行为管控,探索结构化产品全过程风险管控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