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DEG研究通讯 第18期 (“数字经济与创新”研究专题) 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编2023年11月 本期目录 【编者按】1 【观点摘录】2 贾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2 蔡昉:数字经济领域并不自动产生“涓流效应”5 季卫东:元宇宙的数字经济与法律7 查道炯:为什么谋划数字经济发展也要把握地缘政治变化?11 江小涓:数字时代的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建设16 【研究活动】19 APEC|实践案例研讨会:“可持续发展与数字经济创新”19 中国式经济现代化论坛|“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及应用”20 CIDEG|专题研讨会:金砖国家数字经济治理的经验比较与借鉴21 智慧城市调研|CIDEG智慧城市项目课题组到广州白云区专题调研23 【出版发表】24 《开放时代》|贾开:“数字福特”与“数字后福特”——共同富裕视野下数字生产组织结构的再选择24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贾开、赵静:《技术嵌入、价值倾向与算法分类治理》25 出版|贾开:《走向数字未来:新技术革命与全球治理选择》26 《数字法治》|季卫东赵泽睿:人工智能伦理的程序保障27 《中国行政管理》|贾开、赵静、周可迪:《算法全球治理:理论界定、议题框架与改革路径》28 【媒体声音】30 《财新网》|江小涓:中国数据交易尚未放量数据所有权要继续讨论30 《人民日报》|陈劲:探索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创新32 《人民日报》|薛澜、张楠:以数字化提升国家治理效能34 《国际金融报》|季卫东:积极加强全球金融风险防范与沟通38 《光明日报》|江小涓:为“数据之治”贡献中国学术智慧39 《澎湃新闻》|陈玲:如何看待产业政策争议及数字经济的未来42 【编者按】 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其中指出“十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日益凸显。”但同时,“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既有错综复杂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也有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尤其是,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创新活跃,加紧布局数字经济发展,牢牢抓住数字技术发展主动权,方能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CIDEG)一直开展“数字经济与创新”相关研究,围绕“数字经济”议题邀请专家学者共同讨论,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和大众传媒进行科普传播、举办专题研讨会和学术年会,深入探讨实现路径。 2023年以来,CIDEG举办了“金砖国家数字经济治理的经验比较与借鉴”专题研讨会,以数字经济治理这一重要话题展开了机构合作和学术交流;承办了首届“中国式经济现代化论坛:低碳·效率·包容·增长暨国际基础科学大会卫星会议‘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及应用’”,共同就“中国式经济现代化论坛的发展战略”进行探讨;参加了APEC“可持续发展与数字经济创新”实践案例研讨会,会上陈玲主任分享了针对中国和英国循环经济创新创业的比较研究。与此同时,CIDEG学术委员、研究员等专家学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财新网》《国际金融报》《澎湃新闻》等知名新闻媒介平台上作出了系列发言和访谈;赵静、贾开、季卫东等老师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开放时代》《中国行政管理》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重要研究成果;江小涓、蔡昉、查道炯等专家在重大国际论坛、会议中阐述了关于“数字经济与创新”的核心观点。 本期研究通讯梳理了CIDEG近期与“数字经济与创新”相关的专题研究、会议活动,以及专家学者在各平台发表的核心观点和研究成果,供读者参考。 【观点摘录】 贾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日前,北京发布《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从落实数据产权和收益分配制度、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实现、深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数据服务产业、探索数据基础制度、加强数据要素安全监管治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系统性举措。该意见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去年12月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之后,地方政府第一次较为全面的政策落实与引领性探索。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浪潮下,可以预见,各个地方政府今年或可都会围绕数据要素作用发挥和价值释放出台系列文件,并在全方位、差异化的探索中逐渐形成政策收敛与制度共识。 在此过程中,一个关键性问题是,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应包含哪些内容,而我们当前又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突破以释放数据要素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巨大价值? 如果我们将“数据二十条”与北京市《实施意见》做仔细对比的话,或可有新的观点发现与启发性思考。《实施意见》在继承“数据二十条”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尤为特别地在“发展数据服务产业”“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这两个领域做了更深入且细致的探索,并在文件中将其提升至与数据产权、要素市场、收益分配、要素治理的同等重要位置。在“发展数据服务产业”部分,《实施意见》提出了发展数据要素新业态、推进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应用场景示范三项内容,其中既包含了促进生产式人工智能发展以丰富合成数据供给的前沿探索,也包含了要求在政府、工业、金融、商贸、汽车、医疗等具体领域推进数据应用的可执行规定。在“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部分, 《实施意见》提出了打造综合改革试验田、建设可信数据基础设施两大内容,较有创新性地提出了建设数据要素创新研究院、支持数据驱动的科学研究、完善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库等措施,并充分考虑了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与算力、网络建设的协同效应。 《实施意见》对这两部分内容的丰富,或许反映出我们在“如何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制度探索过程中有了新发展。在过去几年的地方实践中,改革重点是聚焦数据产权制度的完善,并在数据确权基础上推进数据交易与流通。这一改革思路的内在逻辑 是试图以市场“交易”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并带动数据生态中的其他经济活动。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交易”(以及围绕交易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只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一种方式,而非唯一方式。尤其是在数字经济的复杂生态体系下,很多数据要素价值都是以“非交易”的方式得以实现,例如资讯平台基于用户数据而提供的精准推送服务,支付平台基于用户消费数据而提供的信用认证服务,以及基于交通、气象、环境等公共数据的开放开发而获得的广泛收益。对于“非交易”机制而言,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关键便不一定是数据确权或定价,而是遵循数据要素价值生产与流动的基本规律,通过建构或维系不同数字业态下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制度性要求,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数据生态体系。《实施意见》中“发展数据服务产业”和“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这两个部分的具体内容即可被视为上述逻辑的基本体现。 一方面,“数据服务产业”部分在新业态和模式创新两个小节列举了大量数据要素的新兴业态类型,甚至纳入了自去年以来正蓬勃兴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然而,此处的关键并非是要按照文本内容逐一推动相关产业发展,而是要求利益相关方认识到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应被置于“数据生产”视角下,尤其应注意“数据要素生产供给能力”的维系与提升。在现实实践中,这就意味着我们既要尊重当前数字环境(同时也是数据生产、流动环境)中已经形成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例如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数据权益结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也要防止现有生产方式走向阻碍数据要素生产供给的反面 (例如平台“开放外链访问”的监管要求)。在此意义上,《实施意见》文本同时也表明,数据要素制度建设已经不能再停留于“数据”本身,而是需要延伸至数据要素价值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整体考量。 另一方面,“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部分的两个小节则体现了综合性、系统性。“综合改革试验田”不仅囊括了数据空间、数据工场等带有整合性特征的基础概念,同时也涵盖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跨境管理等多个基础性制度类型,而它们的目标则是为未来可能的数据业态创新准备基础条件,数据驱动科学、数据驱动大模型就是当前最引人瞩目的两个典型案例。“可信数据基础设施”则跳出了“数据”本身,而将“数据、网络、算力”纳入一体以作统筹考虑。从数据要素价值的生产性视角来看,这也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数据并非在真空中产生与流通,网络与算力的建设同样将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发挥与否。 基于上述观察,《实施意见》或可被视为我国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方面进入了新阶段的标志性文件,即从聚焦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向更全面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转变,而后者的关键是以更综合、更系统视角来理解并改革数据要素价值的生产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生产关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数据本身。在此新视角下,未来我们或可迎来更丰富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探索与创新。 蔡昉:数字经济领域并不自动产生“涓流效应” 从性质上说,数字经济是载体而非目的,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是过程而非终点。数字经济的发展,作为提高和分享生产率的手段,承担着实现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只有确立这样的功能定位,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数字经济才能获得持续和健康的发展。相应地,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数字经济既应该也能够做出应有的贡献。数字经济发展并不自动产生成果共享的“涓流效应”,只有在充分融合、连接的前提下,才能带动各类产业的生产率进步。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初次分配是决定生产率提高和分享的基础领域。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对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合理激励,都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产生的。分享生产率成果需要以生产率的提高为前提。生产率本质上是资源的配置效率,生产率提高的基本途径则是生产要素的不断重新配置。数字经济恰可以利用其最突出特征,即具有良好的连接功能,推动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以及资源配置空间的不断拓展,推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初次分配也是分享生产率成果的关键领域,但这一功能的产生并不是自然而然的,不存在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解决收入分配的涓流经济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也非天然存在着对立消长关系的“大取舍”。研究表明,国家之间在收入差距上的不同表现,并不仅仅在于再分配力度的大小,而是首先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在政策取向和制度安排上的差异。因此,若要使数字经济充分实现生产率分享,进而实现更多更高质量就业岗位创造、劳动者报酬提高以及收入差距缩小等目标,需要规制和政策有意为之。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相关制度安排。数字经济提高生产率的作用,最主要来自“熊彼特机制”,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再分配领域的制度安排。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业家在优胜劣汰的创造性破坏过程中重新组合生产要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率提高的步伐不是齐头并进的,生产率提高的效果更是云泥之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显示,在采用数字技术或者说数字化转型方面,行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异质性,进而在生产率表现上形成巨大的差异。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索洛曾经在一篇短文中指出,人们随处可见计算机时代的来临,唯独在统计中看不到生产率的提高。这句话揭示了人们苦思不得其解的现实问题,这个矛盾现象被称为“索洛生产率悖论”,并引起广泛讨论。显而易见,这个 悖论也适用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即何以在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整体生产率的提高仍然受到制约。 在尝试回答“索洛生产率悖论”时,有研究发现,寻租和寻求政策保护都产生阻碍新创市场主体进入、无效企业退出的竞争障碍,对于创造性破坏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难辞其咎。例如,美国企业的进入率和退出率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整体处于持续降低的态势,使美国经济的营商活力显著降低。生产率提高的停滞意味着做大蛋糕的幅度减弱,分好蛋糕也就成为无米之炊,导致美国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见,加大再分配力度,建立健全广泛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从社会层面对劳动者进行更好的保护,而无需以此作为借口,妨碍在数字化转型中让创造性破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