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落地实施。该办法在平衡提供者和使用者责任方面更为注重,体现了立法者对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积极鼓励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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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监管并重的策略
《暂行办法》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上位法依据,新增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建设、自主创新、国际交流及多领域应用的内容,显示中国对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前瞻性布局。法律后果方面,删除罚款及终止服务等严厉措施,改为先引导改正,拒不改正或严重违规时责令暂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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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的精细化
删除“研发”主体,将监管对象从“面向”调整为“向”境内公众直接提供服务的主动行为。新增例外情形:行业组织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但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可能另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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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制度的铺垫
- 分级分类监管:国家主管部门将制定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横向按行业领域管理,纵向按技术风险分级。
- 服务协议:要求提供者与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未来可能出台细则规范协议内容。
- 境外服务监管:国家网信部门有权通知机构处置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 外商投资监管: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将成为未来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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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合规要求的平衡与调整
保留数据安全、内容合规、知识产权保护三方面要求,但措辞调整更具操作性,如将训练数据真实性要求从“保证”改为“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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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的责任
- 算法评估和备案: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的需办理。
- 数据标注:新增数据标注质量评估义务。
- 标识义务:要求显著标识生成内容。
- 实名认证:删除使用者实名认证要求。
- 防沉迷及科学引导:重点保护未成年人。
- 投诉处理机制:新增公布处理流程义务。
- 服务稳定性:放宽至“服务过程中”要求。
- 模型优化:删除优化时限,新增向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结语
《暂行办法》作为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的先行者,为后续立法铺垫基础。人工智能法草案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显示中国对人工智能监管的决心。普华永道将持续关注后续法案并为客户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