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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08-13--董***
振华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ZHHX/GD—ZQB-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且其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 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四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 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前,公司负责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第二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三条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七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外,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签署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 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的,应 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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