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编号:CETS—VG—02.01—V01—202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行业 目录 1.适用范围1 2.核查原则和依据1 3.核查内容和要点1 3.1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1 3.2核算边界的核查4 3.3核算方法的核查5 3.4核算数据的核查5 3.5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执行的核查11 3.6其他内容12 附录核查报告模板13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行业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熟料生产设施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指南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水泥行业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其他熟料生产设施层级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2.核查原则和依据 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熟料生产设施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在原则、工作程序等方面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在内容和要点等方面应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行业》(以下简称核算指南),并按本指南实施。主要参考的文件如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工作通知;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相关技术规范。 3.核查内容和要点 核查组应按本指南3.1~3.6章节的相关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熟料生产设施层级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开展核查。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在具体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可结合自身经验,并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核查组应现场查阅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证据的原件,对证据载明信息以及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从而对排放报告中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进行判断。核查组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核算指南或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不符合的情形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排放单位补正。 3.1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查组应确认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附表E.1)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符合性。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的核查详见表1。 表1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的核查 内容 核查要点及方法 企业名称 1.查阅营业执照;*2.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中的信息对比;*3.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年度核查企业名单对比;*4.查阅排污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 1.查阅营业执照;*2.查阅排污许可证(注:如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上的地址不一致,以营业执照为准);3.对于非独立法人企业,可以不用填写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但需补充相关说明,描述非独立法人企业的单位概况。 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生产经营场所 1.查阅厂区平面图;*2.通过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现场确认地理位置;*3.查阅排污许可证;*4.涉及多个生产经营场所及排污许可证,应分别填报。 排污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查阅水泥行业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所属集团名称 / 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1.查阅营业执照;*2.查阅生产统计报表,确认企业主营产品填写是否正确;*3.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对照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确认分类及代码填写是否正确;*4.查阅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4-1表)。 企业层级行业分类及代码企业层级行业子类企业层级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对照查阅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分类及代码 1.水泥制造(3011);*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判断填写是否准确;*3.确认行业分类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子类是否与核算指南一致。*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子类 确认是否为水泥熟料。*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营产品统计代码 确认是否为310101。* 报送主管部门 查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核查通知。* 内容 核查要点及方法 报告联系人 1.查阅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中重点排放单位填报的信息;*2.与联系人现场交流获取。*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本年度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查阅技术服务协议及网站。* 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委托进行检验检测和计量器具维护校准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名称企业委托进行检验检测和计量器具维护校准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1.通过与重点排放单位管理人员和排放报告联系人交流,查阅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核定文件,以及现场观察熟料烧成系统生产设施(包括预热器、分解炉、水泥窑等)等方式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在核算年度是否存在合并、分立、关停和搬迁的情况;* -地理边界较上一年度是否存在变化;*-既有熟料生产设施在核算年度是否存在关停的情况;*-确认核算年度较上一年度是否有新增产能。*2.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中的信息对比,确认设施信息的一致性;* 3.查阅单位简介、组织结构图、厂区平面图、水泥行业生产许可证、生产设施清单、项目批复、环评批复等文件。 工业总产值 1.查阅重点排放单位财务报表;*2.查阅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经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1.确认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排放报告的一致性;*2.确认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中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一致性。* 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1.确认与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排放报告的一致性;*2.确认与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一致性。* 内容 核查要点及方法 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生产设施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e) 确认与根据适用行业的核算与报告指南核算的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致性。* 注意事项: 1.核查时应注意对照查阅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中D.2企业情况。 2.有温室气体排放且符合纳入标准的熟料生产设施均应纳入核算边界。对存在违反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建设的、根据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无排污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熟料生产设施,应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本表格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包括开展碳排放核查/复核的机构。 3.2核算边界的核查 核查组应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生产线及排放设施信息(附表E.2)的完整性、准确性,核实其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现场确认生产设施信息的一致性,确认熟料生产设施信息的变更情况。生产线及排放设施信息的核查详见表2。 表2生产线及排放设施信息的核查 核查方法 查 1.查阅主管部门的批复,确认熟料生产线批复的设计能力填写是否准确;*2.查阅生产许可证上的窑规格信息,确认窑径填写是否准确;*3.如企业涉及生产线停产、检修、恢复生产等变化情况,查阅停产说明、停产申请、检修申请、检修记录、恢复生产申请、恢复生产批复(如有)等证明文件,确认相关情况是否与月度存证一致;4.如为电石渣生产线,查阅主管部门对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相关批复;5.如涉及替代燃料,查阅主管部门对替代燃料项目的相关批复,确认替代燃料处理能力和种类;6.如涉及协同处置,查阅主管部门对协同处置项目的相关批复,确认协同处置能力和废物种类。 问 1.询问生产部门,批复的设计能力、窑规格、熟料类别、熟料品种、是否为批复的以电石渣为主要原料的生产线、批复替代燃料处理能力及种类、批复的协同处置能力及种类等;2.如企业涉及生产线停产、检修、恢复生产等变化情况,询问生产部门,企业停产、检修、恢复生产的相关情况,确认相关信息是否与月度存证一致。 看 1.现场观察水泥窑,包括窑直径、铭牌信息等;2.查看熟料产量产销存台账,确认产量与产能的关系是否在合理范围。 验 / 合理取值范围或经验数值 / 根据《硅酸盐水泥熟料》(GB/T21372)、《白色硅酸盐水泥》(GB/T2015)、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JC/T437)、《硫铝酸盐水泥》(GB/T20472)、 《复合硫铝酸盐水泥》(JC/T2152)、《快凝快硬硫铝酸盐水泥》(JC/T2282)、 《铝酸盐水泥》(GB/T201)、熟料的检测报告、出厂单、生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确定熟料类别和熟料品种。 注意事项 3.3核算方法的核查 核查组应确认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对偏离核算指南的核算方法都应判断其合理性,并在核查报告的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章节予以说明。 3.4核算数据的核查 3.4.1核算数据核查的一般要求 3.4.1.1活动数据 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熟料生产设施层级的所有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活动数据的数值、单位、数据获取方式、数据来源、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中计量器具及其维护信息(计量器具的数量、设备名称及型号、安装位置、监测频次、精度、检定/校准频次、检定/校准技术规范)、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数据获取负责部门等。 核查组应确认活动数据因设备校准延迟而导致的误差是否已根据设备的精度或不确定度进行了处理,以及处理的方式是否会导致低估排放量或过量发放配额。一般情况下,若重点排放单位计量器具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进行校准,核查组可要求活动数据(不包括熟料产量)采用如下方法或更加保守的方式确定: ﹣及时校准、准确度符合规定:按照实际检测结果; ﹣及时校准、准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检测结果×[1+(校准准确度-规定准确度)]; ﹣未校准:检测结果×(1+规定准确度); ﹣延迟校准:核算年度内,校准覆盖时间段按未延迟校准处理,校准未覆盖时间段按未校准情形处理。 核查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数据来源应与报告数据的来源不同。若活动数据为单一数据来源,无法进行交叉核对,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3.4.1.2排放因子 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熟料生产设施层级的每一个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 对采用缺省值的排放因子,核查组应确认与核算指南中的缺省值一致。 3.4.1.3排放量 核查组应对排放报告中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通过确认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等方式验证排放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通 过对比历史年度的排放报告,分析生产数据和排放数据的变化和波动情况确认排放量是否合理。 3.4.1.4生产数据 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对数据进行核查,并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规定之外的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若数据为单一来源,无法进行交叉核对,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核查内容应包括生产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等。 核查组应确认生产数据因设备校准延迟而导致的误差是否已根据设备的精度或不确定度进行了处理,以及处理的方式是否会导致低估排放量或过量发放配额。一般情况下,若重点排放单位计量器具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进行校准,核查组可要求生产数据采用如下方法或更加保守的方式确定: ﹣及时校准、准确度符合规定:按照实际检测结果; ﹣及时校准、准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检测结果×[1-(校准准确度-规定准确度)]; ﹣未校准:检测结果×(1-规定准确度); ﹣延迟校准:核算年度内,校准覆盖时间段按未延迟校准处理,校准未覆盖时间段按未校准情形处理。 3.4.2重点参数的核查要求 排放报告中的核算数据可分为熟料生产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数据(附表E.3)、熟料生产过程排放数据(附表E.4)以及熟料生产数据及排放量汇总数据(附表E.5)三类。 3.4.2.1化石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