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水泥行业企业的熟料生产设施层级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等。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水泥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对于水泥行业企业存在发电设施和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生产设施的,其温室气体排放应按照适用行业的核算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与报告。
规范性引用文件:指南引用了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384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等。
术语和定义:指南定义了温室气体、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低位发热量、碳氧化率、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替代燃料等术语。
工作程序和内容:指南规定了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内容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与实施、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信息获取、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 熟料生产:核算边界为熟料烧成系统,主要包括预热器、分解炉、水泥窑等。
-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是以水泥熟料生产为主营业务的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 排放源:熟料生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企业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排放源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发电设施和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生产设施产生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
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采用公式(1)计算,需要监测和获取化石燃料消耗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数据。
- 过程排放:采用公式(2)计算,需要监测和获取熟料产量、熟料的过程排放因子、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非碳酸盐替代原料的扣减系数等数据。
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采用公式(4)计算,需要监测和获取化石燃料消耗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数据。
- 过程排放:企业层级水泥熟料生产的过程排放量核算要求同6.2章节要求。
- 企业层级水泥熟料生产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水泥熟料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和过程排放量之和,采用公式(5)计算。
- 企业层级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等于企业层级水泥熟料生产排放量、发电设施排放量和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生产设施排放量之和,采用公式(6)计算。
生产数据核算要求:
- 熟料生产数据:熟料产量的数据监测与获取相关要求同6.2.2.1章节要求。
- 企业层级生产数据:产品产量数据采用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或购销存台账中的产量数据。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
-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格式要求:企业应按照本指南中各类数据监测与获取要求,结合现有监测能力和条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并按照本指南附录D的格式要求进行填报。
-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内审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等。
-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修订:企业在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方案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原料而产生排放、采用新的计量器具和方法、发现之前采用的监测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发现更改方案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发现方案不符合本指南核算和报告的要求、生态环境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等情况下应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对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进行修订。
-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执行:企业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温室气体的监测活动,并符合方案中的各项要求。
定期报告要求:
- 排放报告格式要求:排放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线及排放设施信息、熟料生产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表、熟料生产过程排放表、熟料生产数据及排放量汇总表、熟料生产辅助参数报告表、企业层级生产数据、排放量汇总及辅助参数报告表、其他信息、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等内容。
- 排放报告存证要求: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熟料生产关键参数月度信息化存证和熟料生产辅助参数报告项月度信息化存证,并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
信息公开格式要求:企业信息公开包括基本信息、生产线及排放设施信息、熟料生产温室气体排放量信息、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企业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情况等内容,并按照附录F的格式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