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JianzhongConstructionDevelopmentLimited 建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89) 内幕消息 延迟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延迟寄发2023年年报; 董事会会议延期; 及 可能暂停买卖 本公告乃由建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 (“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第13.49(3)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及2024年3月15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建议变更核数师。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本公司可能会延迟刊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2023年年度业绩”)。诚如该等公告之前所披露者,本公司正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建议罢免及建议委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完成建议罢免及建议委任后, 新核数师需合理时间完成审计程序。本公司将与其核数师密切合作,提供所有必要资料及文件,以尽快完成审核程序。然而,2023年年度业绩的预计刊发日期需与核数师进一步讨论并确定,及将于适当时候公布。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本公司须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即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鉴于上述情况,预计本公司将无法按上市规则的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3)条,本公司如未能按规定时限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则必须公布根据尚未与核数师一致协定同意的财务业绩所编制的业绩(如有该等资料)。董事会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本公司于此阶段不宜刊发本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因为有关管理账目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本集团之财务表现及╱或状况,且刊发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可能造成混淆,并可能误导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 延迟寄发2023年年报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条,本公司须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即2024年4月30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2023年年报”)。由于本公司可能延迟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预期可能亦会延迟寄发2023年年报。 可能延迟寄发2023年年报一旦落实,将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46(2)条的规定。2023 年年报的预计寄发日期将于适当时候公布。 董事会会议延期 董事会宣布,由于2023年年度业绩刊发延迟,审议及批准(其中包括)2023年年度业绩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将延期召开及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告,以知会股东有关董事会会议的日期。 可能暂停买卖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0条,倘发行人未能根据上市规则刊发定期财务资料,联交所通常会要求暂停买卖发行人的证券,而有关暂停通常将会继续生效直至发行人刊发载有所需财务资料的公告为止。 董事会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告,以知会股东有关(i)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ii)寄发2023年年报;(iii)董事会会议日期;及(iv)本公司股份可能暂停买卖的任何最新情况。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建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荀名红 福州,2024年3月19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荀名红先生、何文林先生及郑萍女士;非执行董事杨开发先生、王伟先生及荀良宝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华平女士、傅斌杰先生及范巍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