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报告总结了爱沙尼亚在执行《反贿赂公约》第二阶段推荐措施时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以下是总结的关键点:
主要发现与行动
1. 意识提升与培训
- 公共部门:爱沙尼亚通过向外交人员分发信息简报,告知其国外贿赂犯罪的责任及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该简报已上传至外交部内联网。
- 私人部门:司法部和爱沙尼亚商会网站上公布了国外贿赂的信息。ECCI发布了一篇关于国外贿赂及其与OECD工作的文章,并向企业发送了国外贿赂信息简报。此外,2009-2010年的商务伦理研讨会也涉及了国外贿赂问题。
2. 培训与教育
- 聚焦培训:对经济犯罪警察进行了2009年国外贿赂专题培训,对2009和2010年外交官的培训也涉及了这一主题。税官员的基本资格测试包括了国外贿赂的问题。然而,针对法律执行、检察官、法官和税务官员的额外培训侧重于国内腐败或一般经济犯罪,而没有专门针对国外贿赂。
3. 私企参与
- 信息传播:司法部和爱沙尼亚工商会通过其网站向公众提供了国外贿赂的相关信息。ECCI在2009年出版的一份期刊中发表了相关文章。信息简报也发送给企业和在互联网上发布。
- 会计和审计:尽管会计协会成员收到了有关国外贿赂的信息简报,但并非所有会计师都成为会员。审计员的培训自2009年秋季以来持续进行,但培训中有关国外贿赂的内容不明。
4. 举报机制
- 法律缺失:目前尚无特定法律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如果一项反腐败法案获得通过,将要求举报报告保密,并为举报人提供民事救济。
5. 国外贿赂报告
- 法律不明确:Kredex员工发现的国外贿赂案件报告情况未提供。审计员被禁止直接向执法机构报告国外贿赂。新审计法要求审计员在管理层或董事会不处理嫌疑时,必须辞职并向审计监管委员会报告原因,后者有义务通知当局。
6. 官方发展援助(ODA)
- 政策更新:对外援助项目合同中包含反贿赂声明,规定任何人在执行ODA资助项目时接受、提供或安排贿赂的行为,将导致合同违约并需退还所有支持资金和赔偿政府损失。
7. 税务部门
- 培训不足:税收官员接受了定期的反腐败培训,但这些培训并未特别关注国外贿赂。OECD贿赂意识手册在税务官员中可用,但缺乏主动推广和整合到培训计划中的努力。
8. 调查与起诉
- 培训不足:虽然培训了法律执行者、检察官和法官处理国内腐败或经济犯罪,但没有专门针对国外贿赂的培训。检察官在2009年接受了关于公司责任的培训,但警察和法官对此的培训计划在2011年才开始实施。
9. 独立性与立法改革
- 独立性问题:虽然计划改革检察官薪酬、重组纪律程序并要求检察官向立法机关报告,以确保检察官独立性,但目前尚未采取具体措施。
- 特别调查技术:尽管存在限制,如果通过的反腐败法案生效,可能会提供解决“安排贿赂”问题的方法。
- 信息共享:爱沙尼亚尚未采取措施自发地向外国调查有关国外贿赂案件的信息。
10. 刑法修正
- 修正完成:2008年7月的刑法修正案解决了对国外贿赂罪行的关注,明确了该罪行的独立性和覆盖范围。
11. 公司责任
- 司法管辖权:通过修订刑法,爱沙尼亚已实现了对法人实体在国外贿赂行为的司法管辖权。
结论
爱沙尼亚在执行《反贿赂公约》第二阶段推荐措施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在提高意识、培训、政策更新和法律修正方面。然而,仍存在若干关键领域需要改进,包括增强私营部门参与、加强举报机制、确保执法独立性、提升特定调查技术和促进跨国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