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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资本市场法律评论第5期

医药生物2023-09-25植德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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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资本市场法律评论第5期

植德资本市场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总第5期 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 政府监管 与合规 反垄断与 竞争法 人力资源与 劳动关系 税务 ABOUT MERITS&TREE 关于植德 植德始创于2006年,于2017年由一群来自国内顶尖律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改组更名。秉持“公司制、一体化”的管理与运营,以及有方向、有质量的适度规模化,经过6年多的携手共进,植德已成长为一家拥有合伙人140余位,律师及专业人士共600多名,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9地设有办公室的综合性律所,多个省会办公室已在筹备之中。 植德以“体面、专业、合作、进取、友爱”为价值观,以“精益服务,成就客户”为使命,聚焦境内外公司、金融及资本市场客户,围绕“资金端(发行端)、交易端(资产端)、退出端(争议端)”这一闭环,陪伴客户从初创期、成长期到成熟期的发展全过程,呼应不断变革与创新的法律市场,以及客户日益复杂或具创新性的商业需求,提供全周期、立体化、一站式的综合法律服务。 植德为客户提供13个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 投融资并购 银行与金融 特殊资产与 家事服务与 投资基金 不动产与 破产重组 财富管理 基础设施 目录 观察 医药企业分拆上市之案例观察 01 电商行业IPO过程中的关注问题 09 案例与实践 从亏损企业审核动态看科创板审核标准变化 19 对话 让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沿着一体化发展方向行稳致远 47 ——对话植德合伙人姜瑞明 观察 医药企业分拆上市之案例观察 作者崔白范雨婷李松柏* 一、医药企业分拆上市概览 自2019年12月“A拆A”法规的正式落地,纵观近年来分拆上市的案例,医药企业相较于其他行业占比较高,本文结合最新境内上市规则与分拆规则,以医药企业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A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为切入点,从分拆规则的演变、分拆上市审核案例以及分拆上市风险提示等方面,对医药企业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审核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医药企业分拆上市现状 201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实施之后,仅2023年以来,就有信立泰、微创医疗、辰欣药业、乐普医疗、科伦药业、药明生物等多家公司抛出了分拆上市计划。究其原因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医药企业研发需求高、研发资金需求大,同时药企在多元细分领域背景发展下,资金流较为分散,选择分拆更加利于自身聚焦于主营业务的发展,使得业务管线及核心特色更加清晰明确,从而有利于集中火力攻克主要核心难点及创新要点1;二是将其他业务分拆出去,不仅能够满足新业务的融资需求,也有利于节约运营成本,促进现金流的通畅,进而提升整体竞争力与行业影响力;三是医药健康行业属于科创板、创业板鼓励上市类企业,符合当下政策及市场主流趋势,同时医药健康企业本身也是资本市场乐意买单的对象。 (二)分拆上市监管规则演进 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则,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中首次提及分拆上市的概念。 *崔白,植德资本市场部合伙人;范雨婷、李松柏,植德资本市场部律师。 1参见公众号“药渡”于2022年10月3日发布的《药企“分拆”启示录》(作者:黄仲平);公众号“MedTrend医趋势”于2020年8月27日发布的《微创、乐普、药明康德、华大...分拆上市,利或是弊?》。 200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境外分拆通知》”)中,首次对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的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9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2019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27号文明确认可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理顺业务架构,拓宽融资渠道,获得合理估值,完善激励机制,对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21年11月,证监会在总结27号文试行近2年的经验基础上,公布了《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5号),分别明确了分拆到境外上市与分拆到境内上市的监管规则,前述规则亦是在充分借鉴《境外分拆通知》基础上优化形成,两者机理同源、一脉相承,因此将二者进行整合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2022年1月,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5号)(以下简称“《分拆规则》”),围绕分拆条件、分拆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至此统一了分拆境内上市和分拆境外上市的监管框架。 二、分拆上市监管规则列示 (一)分拆上市条件 法规名称 上市条件 具体条文 主体资格 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1.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 盈利要求 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分拆规则》 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规模要求 2.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法规名称 上市条件 具体条文 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合规性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 资产限制 重组购买的;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分拆规则》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董监高持股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2.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1.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2.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独立性要求 3.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4.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二)分拆上市程序 法规名称 上市条件 具体条文 1.上市公司层面: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分拆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分拆规则》 决策程序 申报程序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子公司层面: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做出分拆决议:IPO上市方 案/重组方案。1.上市公司分拆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2.监管机构的申报受理:分拆子公司拟境内IPO的,按IPO规则审核;分拆子公司拟借壳上市的,按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审核;分拆子公司拟境外上市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如前置审批、备案)。 1.监管机构审核母公司分拆事项: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局应对 核查程序 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分拆条件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监管机构审核子公司上市事项:审核通过后,证监会将批复子公司上市,在完成发行注册流程后,子公司即可作为单独主体进行上市交易。 三、药企分拆上市审核关注要点及案例 (一)独立性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是发行条件之一。而《分拆规则》对于独立性也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即要求分拆上市的母公司与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情形,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于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进行决议;要求独立财务顾问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等。 鉴于企业分拆前,子公司资产与业务均涵盖于上市母公司报表范围内,两者间难免存在资产、人员共用以及资金拆借等情况,因此独立性问题一直是分拆上市审核中最为敏感且被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名称 审核问询 第二轮问询: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海微创、微创医疗是否具备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的研发和生产能力,是否具备其他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供应商和客户是否与发行人重合,发行人的采购和销售渠道是否独立;2.发行人作为主要承担方之一参与完成的“大血管覆膜支架系列产品关键技术开发及大规模产业化”项目,其中上海微创均为其他完成单位的主营业务,在上述项目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及参与上述项目的原因和背景,补充披露上述项目成果的权利归属,发 心脉医疗 行人就其他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合作研发或者共有权属的情形,结合前述披露情况,分 (688016.SH) 析发行人就研发技术方面是否存在对上海微创的依赖,是否存在在上海微创现有技术层面进行再研发的情形,发行人技术和研发是否独立。第三轮问询:发行人与微创医疗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合供应商有所增加,请说明发行人与微创医疗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合采购商名称、采购原材料及金额,是否有重合的覆膜和管材供应商,并结合发行人是否独立与供应商进行议价及交易、同类原材料中重合供应商与非重合供应商的价格情况,说明发行人的采购是否依赖微创医疗,微创现有技术层面进行再研发的情形,发行人技术和研发是否独立。首轮问询: 华兰疫苗 结合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在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的具体 (301207.SZ) 情况,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前述各方在资产、财务、机构方面是否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是否存在不足。 (二)同业竞争 由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通常与其母公司起源于同一大行业,由于各种渊源而进入了不同的具体细分领域,因此在子公司进行分拆上市时,同业竞争问题也不可避免的会成为证监会、交易所重点审核的问题。 案例名称 审核问询 首轮问询: 乐普诊断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无锡艾德康是否同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是否代理销售发行 (2021.6.5终 人产品,未来是否存在代理销售的可能,发行人仅以代理销售品种与发行人产品存在 止) 差异分析不存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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