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也称为巴塞尔核心原则(BCP),是对银行和银行系统进行健全审慎监管和监督的最低全球标准。最初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1997年发布,BCP已更新了三次。有29条原则适用于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银行。审慎当局将BCP用作基准,以评估其监管和监督框架的质量,并帮助确定未来的工作,以实现合理的监督实践的基准水平。作为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的一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还使用它们来评估各国银行监管系统的有效性。 2024年的最新更新反映了监管和监管发展(例如BCBS引入的大金融危机后的改革),银行业的结构性变化(例如金融数字化)以及从先前的FSAP评估中吸取的教训。 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 underpins all principles. Proportionality allows supervisors to tail applicable rulesand practices to the systemic importance and risk profiles of banks and the broad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respective financialsystems.1因此,相称性促进了BCP对各种银行和银行系统的普遍适用性。 本执行摘要概述了有效监督的先决条件和29条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BCP确定了六个可能对监督行为产生影响的先决条件。尽管这些先决条件通常不受监督当局的控制,但监督者应与政府和相关当局合作,以解决任何已确定的问题。 主管的权力、责任和职能(BCPs 1 - 13) BCPs 8 - 13涉及各种工具和技术,以促进对银行和银行集团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对银行的审慎监管和要求(BCPs 14 - 29) BCPs 14 - 29涵盖了对银行的监管要求和期望,可以分为三个子类别。 本执行摘要和相关教程也可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在线学习工具FSI Connect中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