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上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2 2 ................................2 ........................................2 ........................2 ....2 ................................................................................................................4 ............4 ......4 ....................................................................................................................4 ...................4 ....................................................................5 ............................................................................................................5 ....................................5 ..............................................6 植德观点7 2024年5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进行修订,形成《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锂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查看更多) 2024年5月8日,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将申请立项的《电子电器用锂 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查看更多)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查看更多) 2024年5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实施部分货车便利通行措施的通告》,该通告明确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轻型及以下厢式、封闭式、多用途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可不受天津市外环线(含)及以内道路货车禁限行管理措施限制。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享有轻型厢式货车同等通行权利。对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可不受天津市外环线 (含)及以内道路货车禁限行管理措施限制(查看更多) 2024年5月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 定《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为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 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查看更多) 2024年5月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推动能源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持续推进平海电厂、国能电厂等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支持配置碳捕集利用设备。动态监测中广核港口海上风电、博罗杨侨农业光伏电站等风电、光伏项目发电设备情况,推进已达或临近寿命期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设备退役改造,提升装机容量和发电效率。推动充电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提高充电效率。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配电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逐步推动S9以下和运行年限超25年且能效达不到准入水平的配电变压器等落后低效设备淘汰更新。(查看更多) 2024年5月6日,通知提到,纳入山东省2024年市场化并网名单的项目共118 个、装机容量1051.2万千瓦,其中,光伏项目117个共计1046.2万千瓦。(查看更多) 2024年5月9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推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实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加快推进未来乡村建设,深化农文旅融合,推进省级乡村旅游“五创”行动试点建设。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重点支持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支持新建乡村充电设施200根左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存量农业设施大棚、即可恢复用地等,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查看更多) 2024年5月6日,河北省唐山市平开区人民政府公布开平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可 开放容量备案明细表。共涉及开平区758个变压器(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为217528.457千瓦,其中136个变压器(台区)可开放容量为0,9个变压器(台区)可开放容量为负。(查看更多) 2024年5月8日,上海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重载车辆燃料电池发动机技术条件》等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根据《上海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重载车辆燃料电池发动机技术条件》等两项团体标准的标准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已完成,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查看更多) 九江市将在企业落户、氢能船舶应用、氢能车船运营、燃料电池及氢能船舶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财政支持。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氢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独角兽 (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的氢能企业按照不高于省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奖励。(查看更多) 兰州市发改委启动“十四五”第三批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根据兰州市竞配文件,坚持负荷优先的原则,以发展“6+X”先进制造业为核心,落实新增用电负荷,对于开发进展推进快且带动发展好的企业,在资源配置和相关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具体到细节,储能配置占比评分达到了10%,配套比例要求不低于10%、2小时,高于该比例的可得满分。新增负荷产业带动占比评分为30%,包含投资类型、投资规模、用电负荷规模、投资进度等,例如在投资规模方面,产业投资规模达到风光投资规模50%以上的可得满分。在兰州设立企业总部的,并根据地方财政贡献额获得相应分值,年贡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得满分。此外,还包括产值贡献、税收贡献以及就业贡献等。(查看更多) 为推动无锡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无锡市氢能和储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无锡市氢能和储能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特制定并印发 《2024年无锡市氢能产业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制定了2024年全市氢能产业发展目标,并重点围绕“构建氢能产业创新体系”“壮大氢能产业规模”“创新培育氢能应用场景”“建立多元氢能供应体系”等方面梳理了重点工作。(查看更多) 充电基础设施的法律合规监管 作者:任谷龙、池喜千慧 引言: 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稳步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关联产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据可靠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充电基础设施新增338.6万台,同比增长30.6%,累计达859.6万台,同比增加65%,已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本文将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以供参考。 (一)规划建设审批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电设施项目是否需要建设审批取决于项目是否涉及新增土地,无需新增土地的项目不需要办理报建手续。 73号文、《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 〔2015〕199号)等文件还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充电桩、可移动小型换电设施、光伏智能充电站等充电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企业停车场或办公地点内的停车位用地,因单位历史沿革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相关用地的产权不清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甚至停车场用地与土地证所载土地用途不相符的情况,建议咨询当地主管机关,以确认是否需另外办理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二)环境影响评价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建设期的环境影响因素可能包括噪声、粉尘、建筑垃圾、施工污水等,运营期的环境影响因素可能包括噪声、工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需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规章并征求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有些地方政府,例如广东省、武汉市明确发文豁免充电桩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虽然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可能对环境影响很小,但考虑到实际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邻权纠纷等问题,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豁免环境影响评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还是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消防 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的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北京市为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1455-2017)》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应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要求包括: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相关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