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 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3年5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1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海口|香港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1 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1 2.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指导意见》1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3 4.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经审批(备案)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市场主体的公告》3 5.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4 6.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行办法》5 7.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6 8.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市港澳办:《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7 9.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八条措施》8 二、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9 1.广州首个公共数据运营产品完成交易9 2.深交所修订基础设施REITS审核关注事项指引9 3.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2022年度《广东省破产管理白皮书》10 4.《关于共同推进粤港两地养老合作的备忘录》正式签署10 5.广东省商务厅发布广东自贸试验区2022年最佳制度创新案例10 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组建海南农村商业银行11 7.海汽集团拟购买海旅免税全部股权,获海南省国资委批复12 8.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13 三、地方金融行业资讯14 1.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 2.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 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 4.关于《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14 四、金融司法案例评析15 1.蓝月亮公司与某生活用纸公司、某纸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 ——精细化确定知名商标侵权赔偿标准15 2.某印刷公司与某电器科技公司、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15 ——企业应如实公示信息15 五、港澳金融热点17 1.香港建议对众筹活动进行规管17 2.澳门特区金管局发布未获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提示21 六、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22 1.植德研究|鲲鹏之变S基金系列研究|(三)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流程及关注要点22 2.植德资讯|武大法学院与植德律所合作课程《民商法实务前沿问题研讨课》顺利结课22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 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3年5月29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广东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总抓手,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短评】 《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总体要求及发展目标为:到2027年,全省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进步,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升,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到2035年,高质量发展实现更大成效,科技创新能力大幅跃升,城乡区域发展更加协调更加平衡,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加快形成,美丽广东基本建成,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作出具体部署安排:一、纵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二、持续有效扩大内需,加固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盘;三、坚持制造业当家,强化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根基;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五、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六、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锻造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板;七、推动绿色发展,擦亮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底色;八、强化民生保障服务,共享高质量发展的成果;九、统筹发展和安全,守住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底线;十、强化组织保障等。 2.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2023年5月印发《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营商环境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 【短评】 《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对标对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相关政策举措,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营商环境制度、完善涉企决策机制、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五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在法治的框架内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 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不断提振市场主体的信心和预期,以“法治之能”和“政策之力”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指导意见》围绕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优化涉企行政监管等提出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便民利企。除了持续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外,《指导意见》还针对一些企业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去开具各种证明的问题,创新性提出依托“粤商通”、信用广东等平台,发挥信用报告和承诺书的替代证明作用,深入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程度减少证明材料数量,减轻市场主体开具合规证明负担。 《指导意见》还从健全营商环境制度体系着力,为市场主体“清路障、破门槛”,提出要加强市场经济领域立法,持续完善市场准入、清理账款拖欠、政务诚信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终身禁入、信用惩戒等制度。要从严控制新设涉企许可处罚,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市场领域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和相应责任人随意设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措施,加大对限制市场准入的显性和隐性制度壁垒的清理力度。要减轻市场主体缴费负担,依法从严控制市场领域新设收费项目,因时因势调整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 《指导意见》从完善决策机制方面提出若干要求,推动筑牢涉企重大行政决策“防火墙”。比如,要提高涉企决策科学性,对政策调整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给企业留出必要的应对时间。各地各部门要坚守涉企决策合法底线,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市场主体义务,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 围绕发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作用,《指导意见》以创新监管为着力点,要求优化涉企行政监管,推进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和诚信监管,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监管方式,体现人性化和灵活度。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防止行政检查扰企,完善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审慎采取停产停业、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执法措施,防止不当干预企业正常活动。 同时,《指导意见》聚焦广东特色,着力完善数字政务服务体系,促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融合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比如,提出推行非现场执法,积极运用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和“粤商通”实施非现场执法,充分运用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提升执法监管智能化水平,既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又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更好满足企业办事需要;鼓励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依托“粤公平”推动招投标领域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推广电子保函(保险)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企业交易成本。[1] [1]参见《广东省委依法治省办出台18条法治举措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高质量发展》,来源于“广东省司法厅”官方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年6月22日。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5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23〕15号),对2023年度政府立法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1件,拟制定、修改 的省政府规章7件,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 规章项目40件。 【短评】 国务院2004年3月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立法规划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立法时常采取的规划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4.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经审批(备案)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市场主体的公告》 2023年6月5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辖内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了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截至2023年5月31日未经审批(备案)的市场主体名录予以公告。 【短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未取得有关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相关业务。 5.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3年6月5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 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举措,着力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