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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金融2022-12-01植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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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 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2年12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1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海口|香港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1 1.全国人大常委会:《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1 2.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 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3 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完成立法后评估4 5.深圳市工信局:《关于公开征求智能网联汽车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5 6.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山区促进风投创投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6 7.香港特区政府:《香港创新科技发展蓝图》7 8.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等多部重要法规8 9.深圳前海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跨境商事诉讼规则衔接工作指引》9 二、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10 1.“金融16条”在深圳逐步落地,深圳12家银行与25家本地房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10 2.全国首个新能源金属期货品种平稳起步伐11 3.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首批试点项目正式启动11 4.内地与香港将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12 5.港交所继续做好“超级联系人”首次在欧美设立办事处13 6.深圳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同比增长88.14%,科创金融提高适配性护航中小企业13 7.违规运营“团贷网”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14 8.企业数据可合规交易,深圳颁发国内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15 三、金融司法案例评析17 1.证券虚假陈述全景式案例范本17 ——涉C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17 2.投资者损失计算中个股因素的考量19 ——梁某诉D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19 四、港澳金融热点21 1.香港证券市场实施在交易层面的投资者识别码制度21 2.澳门:澳門特區與六間公司簽署博彩經營批給合同24 五、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25 1.植德研究|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的风险化解与利益救济25 2.植德研究|公募基金公司PE子公司监管体系简介25 3.植德资讯|“专业机构赋能创投和创投基金发展之法律实务课程”课次十一精彩回顾26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 1.全国人大常委会:《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30日,包括《金融稳定法(草案)》在内的13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 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2022年12月27日,《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此前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批准于2022年4月至5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了《金融稳定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短评】 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草案有很多表述的变动,逻辑性也更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统筹协调机制方面,明确各方职责,成员单位中明确加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第七条,除了存款保险基金,还加入了“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保障基金的职责。 增加风险化解与反腐的协同。第八条新增“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应当与惩治金融腐败协同推进。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增加对机构的要求。第十一条,增加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和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客户权益保护等制度,有效监测、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等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合理的股权架构,加强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 禁止金融机构股东的股权代持。草案第十三条新增了“金融机构的股东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而此前只有针对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的规定,要求其不得以股权代持、隐匿关联交易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 增加信息共享。第十五条规定,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共享、提供有关信息。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发现的金融风险隐患, 并视情况向统筹协调机制报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监测相关行业金融风险并及时报告。[1] [1]参见《《金融稳定法(草案)》再征求意见一文看懂有哪些变化》,来源:“广东金融”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dXdr4MnRkk_bpzlpXVyIsw,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月10日。 2.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措施,与时俱进地建立了系统的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框架,将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有效性。 【短评】 《管理办法》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经营、核保理赔管理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营销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外部合作等行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管理办法》体现了一些新特点、新要求:一是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二是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三是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四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要求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2] [2]参见《银保监会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主体责任》,来源:广东金融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bmTSjA_EUq3amtTogK_nxQ,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月10日。 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智能传感器被业界称为“数据之母”,是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智能制造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和数据来源。 【短评】 《若干措施》提出,深圳将从健全产业公共服务能力、构建核心技术竞争力和强化市场牵引发展能力三方面,加快发展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促进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高端。 在健全产业公共服务能力方面,深圳推动MEMS中试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大中小企业提供阶梯式服务价格,以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折扣价格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本地智能传感器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专业园区为入园的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成体系专业化公共服务。同步引导企业利用本地MEMS中试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开发,对企业在本地平台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NRE费用)按照最高30%、不超过100万的标准予以补助。 2022年9月,光明区政府发布《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光明区将支持建设一条兼具研发中试和量产能力的亚微米级8英寸MEMS中试线,重点推动深硅刻蚀、薄膜沉积、薄膜应力控制等核心制造工艺升级,形成标准工艺设计工具包(PDK),面向市内外有关企业提供研发中试和批量代工服务。 据了解,上述中试线项目总投资额15.33亿元,建成后一条线产能可达3000片。 同时,深圳市还计划将总规模50亿元的智能传感器产业基金落地光明。 在构建核心技术竞争力方面,深圳提出,争取自主解决“卡脖子”问题。对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智能传感器及EDA设计仿真工具、核心材料、先进工艺、关键设备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填补国内核心技术空白,能够解决智能传感器产业“卡脖子”问题,且未获得国家资金的重点项目,根据企业自筹资金投入情况,可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1亿元。 在强化市场牵引发展能力上,深圳市鼓励下游应用企业牵头开展联合攻关。采取联合申报、事后资助方式,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传感器应用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联合研发企业,在深研发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对单颗年度采购额(或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的芯片(含SoC、SiP等形态的芯片)、或单款年 度采购额(或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的智能传感器模组,按照企业年度采购额(或 销售额)1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3] [3]参见《政策|最高资助1亿!深圳要解决智能传感器产业“卡脖子”问题》,来源:广东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WWrOwO9aTvdwQ9c-V9FpAA,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月10日。 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完成立法后评估 近年来深圳绿色金融发展提速,成为全国领跑者,为深圳绿色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完成《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后评估,认为这部先行先试的立法为深圳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和市场基础。 【短评】 《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规,率先要求金融机构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等多项创新性规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 绿色债券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后评估显示,近年来,深圳绿色债券不仅发行规模大幅增长,而且品种不断创新,实现多个“首单”突破——2021年,落地全国首单银行间市场核电项目碳中和债、全国首单租赁行业碳中和主题信用债和深圳首单市属国企碳中和债;2022年,落地全国首单“乡村振兴”绿色金融债券和银行间市场粤港澳大湾区首单蓝色债券。 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也是深圳绿色金融发展的重大突破。继2021年在全国率先成 功发行离岸债后,去年,深圳市再次成功赴港发行50亿元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其中超过一半发行规模为绿色债和蓝色债,用于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受到国际知名投资机构欢迎。 立法后评估报告认为,《条例》的内容正在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实施中,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助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基本实现了预期立法目标。报告同时指出,深圳市绿色金融发展迅速,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衍生品的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对大量绿色金融产品的严格监管迫在眉睫。要进一步健全绿色金融监管办法,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和管控企业的“洗绿”行为,不断提高绿色金融管理能力和水平。 报告建议,要全力争取在深圳建立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授权深圳在绿色金融领域有更大探索空间,为深圳加快建设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市,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作出积极贡献。[4] [4]参见《<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完成立法后评估争取建立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来源“广东金融”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PbM5ycNRHCAhLHVn7wPHng,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月10日。 5.深圳市工信局:《关于公开征求智能网联汽车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近日,深圳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智能网联汽车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据悉,该局已完成10项智能网联汽车地方标准草案的编写,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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