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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解读与测算:资本新规终稿落地,银行资本压力进一步缓解

金融2023-11-03中泰证券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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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解读与测算:资本新规终稿落地,银行资本压力进一步缓解

核心观点:1、终稿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区别:优化校准部分权重、调低信用证转换系数、明确资管产品相关要求、明确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过渡期安排。2、测算:预计上市银行(剔除采用内评法的工、农、中、建、交、招六家行)可节约资本2.1万亿,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0.23个点至9.48%。 事件:2023年1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资本办法”)终稿发布,与征求意见稿主要区别:优化校准部分权重、调低信用证转换系数、明确资管产品相关要求、明确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过渡期安排。 相较征求意见稿,风险权重及转换系数主要调整:1、调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权重,由40%-75%调低至20%-50%;2、调低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金本金要求,25%(保障性住房)和30%(其他),调低至20%(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和25%(其他); 3、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由150%调低至100%;4、对部分股权风险暴露调低至250%。5、基于服务贸易的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由100%调降为50%; 相较征求意见稿,涉及资管产品主要调整:1、将特定情况下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加入“独立第三方”范畴,且明确特定情况为:银行投资公募基金。2、对于商业银行自第三方获取资管产品风险加权资产信息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新增过渡期安排: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测算: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答记者问,其中提到“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基于我们测算,预计上市银行(剔除采用内评法的工、农、中、建、交、招六家行)可节约资本2.1万亿,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0.23个点至9.48%。 投资建议:优质城农商行的基本面确定性大:江苏银行、渝农商行。经济复苏预期强,选择银行中的核心资产:宁波银行、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经济弱复苏,选择防御型银行:大型银行。 风险提示:经济下滑超预期、金融监管超预期。 一、新资本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 2023年2月18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资本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详细解读,详见《深度拆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行为变化及资本影响测算》)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1)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2)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3)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下文我们对主要调整进行解读。 二、主要风险权重调整 1、零售贷款:调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权重 “征求意见稿”引入LTV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参考,“新资本办法”较“征求意见稿”将小于等于100%的各级LTV对应权重全面下调,具体详见图表1。进一步鼓励银行加大个人按揭贷款的投放,对于银行资本有进一步的节约效应。假设存量房贷首套占比90%,LTV70%(首付三成),则对应权重较现行办法下降20个点(50%-30%);二套占比10%,LTV30%左右,则对应权重较现行办法下降30个点(50%-20%)。 图表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对比 2、对公贷款:调低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金本金要求 维持开发贷权重要求,降低项目资金本金比例。“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开发贷权重要求按照100%(符合审慎要求)和150%(不符合审慎要求)计量。“新资本办法”维持该权重要求,但对“符合审慎要求”中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有所放松:“征求意见稿”为25%(保障性住房)和30%(其他),现在改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要求”,即20%(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和25%(其他)。 图表2: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暴露对比 图表3: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慎要求 3、次级债: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调低至100% “征求意见稿”对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要求从此前的100%调高至150%,而“新资本办法”将其中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调回至100%,其他仍保持150%。 图表4:对次级债权风险暴露对比 4、股权:对部分股权风险暴露调低至250% “新资本办法”对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对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以及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均调整为250%,相较“征求意见稿”有所调低。 图表5:股权风险暴露对比 5、表外:基于服务贸易的信用证调降为50% “征求意见稿”将“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由原来20%调高至100%,调整幅度较大,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信用证仍为20%,对信用证占比高的银行造成一定的资本压力。而“新资本办法”将“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转换系数调低为50%,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信用证仍保持20%,信用证业务的资本占用压力有所缓解。 图表6: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6、资管产品: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加入“独立第三方”范畴 “新资本办法”中关于资管产品的穿透及权重要求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新增部分: 1、“新资本办法”新增要求:“对于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应在持有期内使用统一的计量方法”。 2、“新资本办法”将特定情况下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加入“独立第三方”范畴。“新资本办法”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穿透法计量的实施条件,即: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商业银行应获取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并且“新资本办法”明确: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此处新增条款预计将减小银行对公募基金的穿透压力以及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压力。 3、“新资本办法”对于商业银行自第三方获取资管产品风险加权资产信息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要求。其中,主要要求为:第三方的计量频率应至少与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频率相同、第三方为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第三方的计量结果应经外部审计且审计结果合格。 图表7:资管产品风险暴露第三方要求变化 三、过渡期安排: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 根据11月1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新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安排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此举是与23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风险分类办法”)相对应,“风险分类办法”将五级分类的适用扩展到信贷和非信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过渡期间银行应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 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如下:(1)对第一档中国内系统性重要银行,设置5年过渡期,期内披露34张表、过渡期后披露70张表。(2)对第一档中非国内系统性重要银行,自实施之日起应披露8张表。(3)对第二档上市银行,实施之日起,披露8张表格。(4)对第二档非上市银行,5年过渡期,期内披露2张表格,结束后披露8张表格。 图表8:过渡期具体要求 四、测算:上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预计提升0.23pcts至 9.48% 根据“新资本办法”最新权重调整,我们基于上市银行1H23财报数据进行影响测算,预计上市银行(剔除采用内评法的工、农、中、建、交、招六家行)可节约资本2.1万亿,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0.23个点至9.48%,其中零售信贷大类总计资本缓释0.29个点;对公信贷大类总计缓释0.05个点;金融投资大类总计拖累0.02个点,表外国内证大类总计拖累0.09个点。板块来看,股份行受益于零售贷款(含信用卡)占比较高,核心一级资本提升幅度最大、提升0.27个百分点。 官方口径: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新资本办法”答记者问,其中提到: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图表9:新资本办法影响测算 五、投资建议 投资建议:优质城农商行的基本面确定性大:江苏银行、渝农商行。经济复苏预期强,选择银行中的核心资产:宁波银行、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经济弱复苏,选择防御型银行:大型银行。 风险提示:经济下滑超预期、金融监管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