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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报告之一:从新巴III到国内资本新规

金融2023-02-19王一峰光大证券✾***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报告之一:从新巴III到国内资本新规

信用风险标准法、内评法为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的改革重点。历时长达7年的修订,BCBS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巴塞尔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最终方案》),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1)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 对风险暴露分类进一步细化,并合理确定其风险驱动因子,重新校准风险权重; 2)信用风险内评法改革。《最终方案》限制了内评法的使用范围,并重新校准了风险参数的底线。同时,针对采用内评法的银行设定了72.5%的永久性资本底线;3)其他方面改革还包括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改革、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改革、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附加杠杆率要求等。相比巴塞尔协议III (2010),《最终方案》延续了巴塞尔协议“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以提升风险敏感性、计量结果的可比性等方面为出发点,对风险计量方法进行了全方位的改进,对于增强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健性具有重大意义。 《最终方案》对信用风险标准法进行了全方位的重塑,改革重点包括:1)银行风险暴露。a、对于外部信用风险评估法(ECRA),下调“A+ ~ A-”评级对应的风险权重;b、对于未评级银行,则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来取代现行方案的单一权重设定;2)公司风险暴露:a、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新增75%、100%两档风险权重;b、针对“投资级”公司、中小企业分别单设65%、85%的风险权重;c、新增专业贷款风险暴露,主要处理商品融资、项目融资、物品融资的风险权重;3)零售风险暴露:a、对于信用卡等具有循环属性的监管零售风险暴露,若债务人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出现逾期,其风险权重由75%降至45%;b、非“监管零售”风险暴露采用100%风险权重;4)房地产风险暴露:a、根据贷款是否符合审慎条件、还款源是否依赖于抵押房产的现金流、抵押房产的LTV确认风险权重;b、新增开发贷风险暴露。 《最终方案》落地实施后或将加剧国际银行体系资本压力。根据BIS测算结果,《最终方案》的落地实施将抬升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导致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且中小银行面临资本压力相对更大。拆分结构来看,资本底线要求加剧了各类银行资本消耗,一定程度上压缩了银行监管套利空间,但各类银行在信用风险的表现上却有所分化,表现为中小银行MRC明显提升,而大型银行却有所下降。具体看:大型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有所下降,主要得益于公司风险暴露资本消耗收缩明显,而由于《最终方案》取消了股权、银行风险暴露中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的使用,增加了银行风险暴露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使得中小行股权、银行风险暴露资本消耗有所扩大。 《最终方案》代表的最新国际银行监管架构及监管理念,将对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导向作用。具体来看:1)对公业务方面,鼓励开展投资级企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对于PPP等项目融资则需要优选项目;2)房地产业务方面,鼓励银行优先开展房地产已竣工、LTV较低、贷款偿还不依赖于抵押房产现金流的房地产抵押类项目,及资本金比例较高的开发贷。对未竣工等不满足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类项目及开发贷,在定价、抵/质押率等方面,将适度提高回报及管理要求;3)零售业务方面,鼓励投放高质量信用卡贷款,同时做好授信敞口和表内贷款质量的管理工作;4)同业业务方面,金融机构风险权重及违约概率(PD)下限提升,质押品缓释效力的下降,都将直接提升同业业务资本消耗水平。此次改革更鼓励银行开展 3M 以内高评级(A级)银行同业业务,同时限制银行开展次级债投资。 风险提示:个别银行受影响较大,达标进程偏慢。 2月18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新BaselIII)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立足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2012年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系统性修订。我们计划对最新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系列研究,本篇为第一篇,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看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改革方向。之后,还将陆续分析新Basel III对金融市场和银行经营等方面的影响。 1、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改革内容 为解决巴塞尔协议II(2006)在2007-2008年金融危机下暴露的诸多缺陷,巴塞尔委员会(BCBS)于2010年12月17日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初步框架 (2010)。巴塞尔协议III(2010)细化了资本定义,并构建了资本充足率的分层监管,但对于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仍沿用巴塞尔协议II(2006)的计量框架,这意味着现行的计量规则仍面临风险敏感性不足、计量过程复杂、计量结果不可比等诸多缺陷。 为提升银行体系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风险敏感性、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7年12月发布了《最终方案》,《最终方案》计划自2023年1月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开始执行。《最终方案》主要更新点在于:基于实际损失数据,在不大幅提高资本要求的总体框架下,从五个方面对现行加权风险资产计量方法进行了重塑。一是简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的层级;二是提高标准法的风险敏感性;三是增强内评法的稳健性;四是强化风险加权资产的信息披露;五是设立内评法的资本底线。 图1:巴塞尔协议监管演化进程 1.1、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细化风险分类,重新校准风险权重 在标准法计量体系下,监管对银行体系的表内外资产进行分类汇总,并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赋予不同权重,各家银行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由各类资产按监管赋予的风险权重加权求和计算得出。巴塞尔协议III(2010)框架下,针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仍沿用巴塞尔协议II(2006)的设定,但2007-08年金融危机暴露其存在的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①过度依赖外部评级。08年次贷危机的实践经验表明,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不总是符合客观事实。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信评机构存在放宽评估标准的道德风险;②风险敏感性不足。日趋多元的业务结构使得银行资产组合的不可测风险日益积累,单一且缺乏实证基础的权重设定可能导致信用风险被低估,进而高估银行资本充足率。为有效弥补上述缺陷,巴塞尔委员会试图建立更加审慎的信用风险计量框架,主要方面是: 1)新增并细化了风险暴露分类。《最终方案》对银行体系的风险暴露做了更为全面和细致的划分,不仅新增了“担保债券”、“次级债、股权与其他资本工具”等风险大类,同时也在公司、零售、房地产等风险大类下设置了细分子类。例如,在公司风险暴露中,又进一步区分了实物融资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等子类;在房地产风险暴露中,除原有的以居住用房地产、商用房地产为抵押的风险暴露,还新增了关于开发贷的风险子类。新标准法细化了风险分类的“颗粒度”,有助于强化对风险的捕捉能力。 图2:《最终方案》对风险暴露做了更细致的划分 2)合理确定各类风险暴露的驱动因子,重新校准风险权重。在巴塞尔III(2010)的计量体系下,针对部分关键业务仅设置单一权重,这使其风险捕捉能力相对偏弱。《最终方案》针对公司、零售、房地产等关键业务的风险暴露均设定了风险驱动因子,并根据驱动因子设置了差异化的风险权重。例如,在银行风险暴露中,原标准法针对未评级银行统一采用50%的基础风险权重,新标准法则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在公司风险暴露中,针对项目融资风险暴露的权重认定,取决于对应项目所处的运营阶段;在房地产风险暴露中,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权重取决于对应贷款的贷款价值比(LTV)。 表1:《最终方案》通过设定风险驱动因子为不同风险暴露设定差异化的风险权重 3)为降低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要求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时开展尽职调查。 原标准法对主权、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公司等风险暴露确认风险权重时主要采用外部评级法,新标准法仍沿用这一框架,但同时也对商业银行提出了严格的尽职调查要求。《最终方案》要求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时,自发地评估风险暴露的风险水平以及所使用的风险权重是否适当和审慎,此举目的在于降低商业银行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 1.2、信用风险内部评级(IRB)法改革:限制使用范围,重新校准参数、资本底线 内评法体系下,风险加权资产是4个风险变量的函数,分别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及期限(M)。针对不同风险暴露,商业银行须采用内部模型对上述4个风险要素进行估计,进而计算出风险资产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这种处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计量的敏感度和准确度,但同时也对银行自身的模型设计能力以及数据质量提出了较高要求。《最终方案》定义了4类可采用内评法的资产类别,包括公司、主权、银行和零售,各类资产的定义与标准法有所不同,如公司风险暴露中包含房地产风险暴露、银行风险暴露中包含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对于没有明确可采用IRB法处理的资产,风险权重为100%。 表2:内评法框架下,对于各类风险暴露的定义范围更广 巴塞尔委员会的分析结果表明,不同银行之间由于内部模型、底层数据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风险权重计算结果方差较大,在此基础上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亦缺乏可靠性及可比性。同时,内评法高度量化的模型结构及有限的信息披露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监管套利空间,银行自身为了减少资本消耗,存在通过调优参数进而减轻资本消耗的动机。为提升内评法资本计量结果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减少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的空间,《最终方案》对IRB进行了以下修订: 1)限制内评法的使用范围。《最终方案》将大中型企业(合并报表口径年收入>5000万欧元)、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移出高级内评法(AdvancedIRB,A-IRB)的适用范围,并规定股权风险不得采用内评法计量风险权重,主要是考虑到上述风险暴露缺乏足够的违约样本,银行难以对其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等参数做出有效估计。 表3:《最终方案》将大中型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移出高级内评法的适用范围 2)调整并新增风险参数的取值下限。对于公司、银行风险暴露,内评法可进一步细分为初级内评法(FoundationIRB)和高级内评法(AdvancedIRB)。采用初级内评法(Foundation IRB)的银行,仅须对PD进行估计,对于LGD、EAD则采用监管给定的参数,而在高级内评法(AdvancedIRB)下,银行必须自行估计PD、LGD和EAD。零售风险暴露则无初高级之分,银行对于三个风险参数均须自行估计。为提高参数估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降低最终计量结果的方差,《最终方案》针对部分业务调整了风险参数的取值规则,包括:上调PD的参数底线;在初级内评法中,下调公司风险暴露LGD的参数水平;针对零售风险暴露引入LGD、EAD的参数底线等。 表4:相较巴塞尔协议III(2010),《最终方案》下调了初级内评法下公司风险暴露的LGD参数水平 表5:《最终方案》上调了各风险要素的参数底线,防止银行因样本不足或逆向选择而低估风险参数 3)重新校准资本底线(Capital Output Floor)。巴塞尔协议Ⅱ(2006)也对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设置了底线,但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底线计算的基准是巴塞尔Ⅰ规定的风险权重;二是底线是阶段性的,仅在内部评级法实施前三年适用。《最终方案》明确了新的资本底线安排:一是资本底线计算的基准是巴塞尔Ⅲ框架下的新标准法;二是底线设定为72.5%,这意味着模型方法比标准法节约资本的幅度不超过27.5%;三是该底线是永久性的,银行将一直受制于底线的约束。 4)在算法上,移除规模因子,并针对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引入规模向下调节项。 考虑到高级内评法经修订后标准更为严苛,且引入了72.5%的永久性资本底线,《最终方案》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中移除了1.06的扩散乘数。同时,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资本消耗,在其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中引入资本节约项。收入规模越小的企业,资本节约效应越明显。 1.3、其他方面改革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改革:在巴塞尔II(2006)中,操作风险的资本计量框架由基本指标法(BIA)、标准法(TSA)和高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