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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合规视角下的“日料”

2023-08-30-金杜律师事务所匡***
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合规视角下的“日料”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quanqiuzixun8 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合规视角下,“日料”还能吃吗? 2023年8月24日下午,日本政府无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单方面强行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随即发布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以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并将持续关注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情况,视情况动态调整有关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一)出口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的……(五)其他信息显示相关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海关总署的公告正是对日本政府核污染水排海行为依法进行的正当回应,不仅对现有的448项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日本输华水产品以及1075家在华注册的日本水产品生产企业产生了暂停进口的控制措施影响,同时也给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境内进口商、经销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日料”还能吃吗?继续进口销售会有什么风险? 一、何为“原产地为日本”? 本次公告的限制范围关键在于“原产地”,哪些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的原产地为日本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冯晓鹏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王溢美 主办律师合规业务部 1 •完全获得。如:在日本出生并饲养的活的食用水生动物;在日本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食用水生动物;从日本活的食用水生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在日本收获的水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产品;由合法悬挂日本国旗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及其加工所获得的水产品,等等。 •实质性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如:日本对其他国家的原产食用水生动物进行制造、加工,所得的水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或者在RCEP成员国范围内计算所得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等等。 二、“全面暂停进口”是临时举措吗? 此次公告并非是我国的临时抗议举措,事实上,早在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故发生之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应对措施。原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236号《关于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已规定: (1)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2)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3)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中需标明产品完整运输路径。 2023年7月7日,中国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10个县(都)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 (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严格实施100%查验,持续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确定首批压舱水监测试点单位,天津海关已于今年6月首次开展压舱水监测工作,未来将用更加严密的监管手段、更加有力的防控举措,阻断污染水源及外来有害物种随远洋船舶入侵的途径1。 由此可见,我国在本次日本排放核污染水之前,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和应对,对内也制定一系列严格措施予以防范。此次公告针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在水产品这一直接关系货物上进行“全面暂停”进口,系在前述措施的基础上扩大范围、进一步加强防范,严守国门安全。同时,“暂时”状态也为后续事态变化及政策调整留有空间。 三、进口、销售“日料”将面临哪些风险? 海关总署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将直接影响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后申报进口的日本水产品,相关国内进口商及采购商短期内将受到业务冲击,而水产品本身易腐、不易存放,贸易双方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无限期推延进口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避免短期经济损失,部分进口商可能会考虑采取修改原产地证明、伪报品名、伪造标签等违法违规手段,逃避海关公告的禁止限制范围,将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申报不实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果进口商未如实申报水产品的货物品名及税则号列,或未如实申报货物原产地为日本的,除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可能因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因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或因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1【津关发布】《中国国门时报》连续整版报道天津海关推动智慧海关建设和RCEP等工作https://www.sohu.com/a/704969571_121106842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鉴于目前日本水产品已被全面暂停进口,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进口商继续通过伪报品名、提供虚假原产地证明等方式将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伪报成其他国家水产品或非水产品进口至境内,则可能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全面暂停进口”不仅仅限于一般贸易货物进口,还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个人物品进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同样明确“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禁止进境。如果进口商或采购商通过伪报贸易方式进口销售已暂停进口的日本水产品,也将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3.不符合食品安全 自海关发出暂停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后,在该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并恢复进口前,企业如若仍擅自进口日本的水产品,经检测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条(一)(二)项有关虚假申报,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条款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而受到刑事处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如在8月24日后发现日本水产品及其他涉污染水域产品的,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安全食品。 四、如何应对“日料”的安全危机? 1.消费者:“日料”能不能吃,还需依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判断 核污染水排海事件发生后,消费者都迫切关心今后是否还能继续食用日料,对此问题,我们理解,“日料”虽然意指日本料理,但并非代表原材料均来源日本。如,24日事发当日,多家日料店已发布公告,明确产品原材料产地分别来自澳大利亚、挪威等国以及中国本地。由此可见,此次事件后对于“日料”店里的食材能否放心食用,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有权要求日料店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进口日期、检测报告等信息,明确主要食材来源及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非日本地区、非污染水域产出的水产品不必过分紧张。 未来,随着核污染水扩散至日本领海外的其他海域,即便食材来自受污染地,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也需要科学分析。国家颁布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中就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可供参考。对于与涉污染水域有关的食品,在未确定其真正来源的情况下,不能笼统认为其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若未来核污染水进一步扩散至公海海域,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在受污染的公海海域打捞的海鲜能否进口到中国,最终仍然取决于商品本身是否有安全问题,届时应配合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确定其微元素含量是否超标,并遵循海关关于水产品进口的最新公告及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