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调整融券相关规则简要分析 2023年10月14日,证监会及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发布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以下简称“融券新规”)的通知,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主要包括:1、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2、禁止持有转让限制股份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融券卖出该标的。 3、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 4、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5、加强融券业务的合规性监管。具体分析如下: 一、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一条:“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政策分析】 该要求对信用账户融券业务杠杆比例进行了限制,一般投资者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下限由50%提高至8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50%提高至100%。 二、禁止持有转让限制股份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融券卖出该标的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二条:“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1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政策分析】 该政策将持有转让限制股份,并融券该标的交易行为进行了禁止。先持有转让限制股份再融券卖出或先融券卖出再持有转让限制股份均被禁止,并明确规定投资者的关联方也适用以上限制。 三、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三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政策分析】 该政策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 四、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政策分析】 融券新规第四条:“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政策分析】 该政策限制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及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和累计出借数量,但相较于融券新规第三条,并未完全禁止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 2 出借方式上,限定于转融通非约定申报。转融通非约定申报采用固定期限费率,且于盘后集中撮合成交。 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非约定申报的成交规则为: “(一)每一期限档次下单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 (二)每一期限档次下单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大于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按比例分配成交后有剩余股份的,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股份,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当前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约定申报发布的相应的期限费率如下表: 五、加强融券业务的合规性监管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五条:“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融券新规第六条:“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会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政策分析】 监管机构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 同时,证监会表示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3 六、其他适用性条款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七条:“会员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融券新规第八条:“存托凭证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融券新规第九条:“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并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政策分析】 监管机构将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要求证券公司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并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并对证券公司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明确了存托凭证参照本通知执行。明确了规则的生效时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