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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10-01WIPO周***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with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and《伯尔尼公约》 ( 1971 年 ) 和《罗马公约》 ( 1961 年 ) 的规定条约中提到的条约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with商定的声明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and《伯尔尼公约》 ( 1971 年 ) 和《罗马公约》 ( 1961 年 ) 的规定条约中提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ISBN 978 - 92 - 805 - 0709 - 6WIPO 出版物第 227 (E) 号 3CONTENTS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1996) * 5《伯尔尼公约》关于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 (1971)WPPT 31 中提到的《保护表演者 ,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的规定 ( 罗马公约) (1961 年) 在 WPPT 33 中提到*外交会议 (通过该条约的会议) 关于 WPPT 某些条款的商定声明转载于有关条款下的脚注中。 5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 *目录Preamble第一章 : 一般规定第 1 条 :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第 2 条 : 定义第 3 条 : 受本条约保护的受益人第 4 条国民待遇第二章 : 执行者的权利第 5 条 : 表演者的道德权利Article6 : 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不固定的性能第七条 : 复制权第八条 : 分配权第 9 条 : 租赁权第十条提供固定表演的权利* 本条约于 1996 年 12 月 20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 WIPO 外交会议 ( 关于某些版权和邻接权问题的会议。 6目录 ( 续 )第三章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第十一条 : 复制权第十二条 : 分配权第十三条 : 租赁权第 14 条 : 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第四章共同条文Article15 : 广播报酬权 与公众沟通第 16 条 : 限制和例外第 17 条 : 保护期限第十八条技术措施义务第 19 条 : 有关权限管理信息的义务第 20 条 : 手续第 21 条 : 保留第 22 条 : 及时适用第 23 条 : 关于权利执行的规定第五章行政和最后条款第二十四条 : 大会第 25 条 : 国际局第 26 条 :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7目录 ( 续 )第 27 条 : 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 28 条 : 条约的签署第 29 条 : 条约生效第 30 条 : 成为条约缔约国的生效日期第 31 条 : 退出条约第 32 条 : 条约的语言第 33 条 : 保存人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9Preamble缔约方 ,希望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发展和维持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保护 ,认识到需要引入新的国际规则 , 以便为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提出的问题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 ,认识到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和融合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和使用的深远影响 ,认识到有必要在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更大的公共利益 , 特别是教育 , 研究和获取信息之间保持平衡 ,达成如下协议 :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1)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减损各缔约国根据 1961 年 10 月 26 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罗马公约》) 相互承担的现有义务。(2)根据本条约给予的保护应保持不变 , 并且绝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 ,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损害这种保护。 1(3)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联系 , 也不得损害任何其他条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定义为本条约的目的 :(a)“表演者 ” 是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唱歌、演讲、表演、解释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传说的人 ;1 关于第 1 (2) 条的议定声明:据了解,第 1 条第 ( 2 ) 款阐明了本条约规定的录音制品的权利与录音制品所体现的作品的版权之间的关系。在需要录音制品所体现的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或表演者的授权的情况下拥有录音制品的权利 ,作者授权的必要性并不因为表演者或制片人的授权也是必需的而不复存在。进一步的理解是 , 第 1 条第 ( 2 ) 款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缔约方向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超出本条约要求提供的专有权。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11[第 2 条 , 续](b)“录音制品 ” 是指表演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 , 或声音的表示 , 但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中的固定形式除外 ; 2(c)“固定 ” 是指声音或其表示的实施方式 , 从中可以通过设备感知 , 再现或传达声音 ;(d)“录音制品的制作者 ” 是指主动或负责首次录制表演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示的人或法人实体 ;(e)固定表演或录音制品的 “出版 ” 是指经权利人同意 , 向公众提供固定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副本 , 条件是向公众提供合理数量的副本 ; 3(f)“广播 ” 是指通过无线方式进行的传输,以使公众接收声音或图像和声音或其表示形式 ; 通过卫星进行的这种传输也是“ 广播 ” ; 加密信号的传输是 “广播 ”,其中由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解密手段 ; 。2 关于第 2 (b) 条的议定声明:可以理解的是 , 第 2 ( b ) 条提供的录音制品的定义并不意味着录音制品中的权利因将其纳入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而受到任何影响。3 关于第 2 (e) 、 8 、 9 、 12 和 13 条的议定声明 :这些条款中使用的 “副本 ” 和“ 原件和副本 ” 一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发行权和租赁权的约束 , 仅指可以作为有形物体流通的固定副本。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12[第 2 条 , 续](g)表演或录音制品的 “向公众传播 ” 是指通过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传播表演的声音或固定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或声音的表示。就第 15 条而言,“向公众传播 ” 包括使录音制品中固定的声音或声音表示形式对公众可听见。第 3 条受本条约保护的受益人(1)缔约各方应将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其他缔约方国民的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2)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录音制品表演者或制作者,如果本条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这些资格标准。缔约方应适用本条约第 2 条中的相关定义。(3)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 5 条第 ( 3 ) 款规定的可能性或为同一公约第 5 条的目的而利用其第 17 条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 , 应按照这些规定的规定向总干事发出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IPO ) 。 54 关于第 3 (2) 条的议定声明:对于第 3 条第 ( 2 ) 款的适用 , 应理解为固定是指母带的定稿 ( “bande - m è re ” ) 。5 关于第 3 条的议定声明 :据了解 , 文章中的引用《罗马公约》第 5 条 (a) 款和第 16 条 (a) 款第 (iv) 款 “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 在适用于本条约时 , 是指作为本条约缔约国的政府间组织 , 是该组织成员国之一的国民。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13第四条国民待遇(1)缔约一方应按照第 3 条第 ( 2 ) 款的规定 , 在本条约特别赋予的专有权和公平报酬权方面 , 给予其本国国民本条约第 15 条规定的待遇。(2)第 ( 1 ) 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利用本条约第 15 条第 ( 3 ) 款允许的保留的情况。第二章执行者的权利第 5 条表演者的道德权利(1)独立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即使在这些权利转让后,表演者应就其现场听觉表演或录音制品中固定的表演 ,有权要求被确定为其表演的表演者,除非该表演的使用方式决定了遗漏,并有权反对对其表演进行任何扭曲、残害或其他损害其声誉的修改。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14[第 5 条 , 续](2)根据第 ( 1 ) 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应在其死亡后至少维持到经济权利到期为止,并应由要求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但是,那些在批准或加入本条约之时其立法未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所有权利的履行者去世后提供保护的缔约国,可以规定其中一些权利,在他去世后,将不再保留。(3)保障根据本条授予的权利的补救手段应受要求保护的缔约方的立法管辖。第六条表演者在其不固定表演中的经济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授权的专有权:(i)向公众广播和传播其未固定的表演 , 除非该表演已经是广播表演 ; 和(ii)固定他们不固定的表演。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15第 7 条复制权表演者应享有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授权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表演的专有权。 6第八条分配的权利(1)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中固定的表演原件和副本的专有权。(2)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缔约各方在表演者授权下首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固定表演的原件或副本后 , 确定第 ( 1 ) 款权利用尽适用条件的自由。 76 关于第 7 、 11 和 16 条的议定声明 :第 7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通过第 16 条允许的例外情况,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特别是使用数字形式的表演和录音制品。应当理解,在电子介质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了本条款含义内的复制。7 关于第 2 (e) 、 8 、 9 、 12 和 13 条的议定声明 :这些条款中使用的 “副本 ” 和“ 原件和副本 ” 一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发行权和租赁权的约束 , 仅指可以作为有形物体流通的固定副本。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16第九条租赁权(1)表演者应享有授权向公众商业租赁缔约方国家法律确定的录音制品中固定的表演原件和副本的专有权 , 即使是在表演者授权或根据表演者授权分发之后。(2)尽管有第 ( 1 ) 款的规定,但缔约方于 1994 年 4 月 15 日已经并继续实行表演者的公平报酬制度,以出租录音制品中固定的表演副本 ,可以维持该系统,但前提是录音制品的商业租赁不会对表演者的专有复制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8 。第 10 条提供固定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固定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的专有权 , 以使公众可以从他们单独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访问它们。8 关于第 2 (e) 、 8 、 9 、 12 和 13 条的议定声明 :这些条款中使用的 “副本 ” 和“ 原件和副本 ” 一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发行权和租赁权的约束 , 仅指可以作为有形物体流通的固定副本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17CHAPTER III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第 11 条复制权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专有权。第十二条分配权(1)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授权通过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 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正本和副本的专有权。(2)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缔约各方在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下首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副本后 , 确定用尽第 ( 1 ) 款权利的条件的自由。 109 关于第 7 、 11 和 16 条的议定声明:第 7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通过第 16 条允许的例外情况,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特别是使用数字形式的表演和录音制品。应当理解,在电子介质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了本条款含义内的复制。10 关于第 2 (e) 、 8 、 9 、 12 和 13 条的议定声明 :这些条款中使用的 “副本 ” 和“ 原件和副本 ” 一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发行权和租赁权的约束 , 仅指可以作为有形物体流通的固定副本。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