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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管理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条约指南以及版权和相关权利术语汇编

2004-10-01WIPO洪***
WIPO 管理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条约指南以及版权和相关权利术语汇编

GUIDE TO THECOpyRight andRELATEDRIGHTSTREATIESADMINISTERED BYWIPOANDGLOSSARY OFCOpyRight andRELATEDRIGHTSTERMS GUIDE TO THECOpyRight andRELATEDRIGHTSTREATIESADMINISTERED BYWIPOANDGLOSSARY OFCOpyRight andRELATEDRIGHTSTERMS GUIDE TO THECOpyRight andRELATEDRIGHTSTREATIESADMINISTERED BYWIPO T内容的能力PREFACE3确认介绍第 1 章《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基本条款指南 (1971 年巴黎文本)CHAPTER 2《保护儿童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条款指南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机构 (1961 年罗马公约)CHAPTER 3保护生产者公约基本条款指南针对未经授权的重复声图的声图 ( 1971 年《声图公约》 )CHAPTER 4《公约》实质性条款指南关于分配由卫星发射的载频信号的公约 ( 1974 年卫星公约 )CHAPTER 5《 WIPO 版权条约》实质性条款指南 ( WCT , 1996 年 )CHAPTER 6《公约》实质性条款指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业绩和音像条约》 ( WPPT , 1996 年 )CHAPTER 7版权及相关权利条款汇编 PREFACE4《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最古老和最重要的国际版权条约,自 1886 年通过以来,一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及其前身组织管理。在相关权利领域,WIPO 管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 教科文组织 ) 和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关于传播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的公约》。本组织还管理版权和相关权利领域的最新国际文书,即《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即所谓的 “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 ” 。. ”多年来 , 这些版权和相关权利条约及其建立的国际保护体系是根据经济 , 社会 , 文化 , 技术和政治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作为负责管理这些条约的组织,WIPO 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就制定和实施实施这些条约的国家立法向其成员国提供咨询和援助。在这方面,这一新指南旨在澄清和解释条约所载的法律原则及其与政策、经济、文化和技术考虑的关系。我们希望它将有助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和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创造者,企业,法律界,学者,消费者和学生,在我们所有的会员国 ,它将有助于确保一个安全、繁荣和有利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依靠对版权的尊重和保护,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将提供给世界各地更多的人。本指南由 WIPO 委托编写 , 由国际知名专家 Mih á lyFicsor 博士撰写。《指南》中表达的观点是 Ficsor 博士的观点 , 不一定反映本组织的观点。我要对 Ficsor 博士在撰写本指南时对更好地理解版权和相关权利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所做的重要贡献深表赞赏。2003 年 11 月 , 日内瓦。卡米尔 · 伊德里斯总干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确认我要感谢 WIPO 及其总干事卡米尔 · 伊德里斯博士给我机会为组织。5很荣幸 , 本指南将与已故的克劳德 · 马苏耶先生 - 当时的 WIPO 版权和新闻部主任 - 共同撰写的《伯尔尼公约》1罗马和录音制品公约。2 然而 , 这一新的《指南》及其《术语表》是一份全新的出版物 , 并不是对以前的出版物或《 WIPO 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的更新或改编。3我还要特别感谢为实现这本书做出贡献的 WIPO 秘书处成员。应当指出的是 , 尽管我试图尽可能根据官方来源 (外交会议记录、 WIPO 文件等) 在本出版物中进行分析 , 但我也在许多方面补充了我自己的观点 — — 这些观点不一定反映 WIPO 的立场。Mih á ly Ficsor1.WIPO 第 615 (E) 号出版物 , 1978 年。2.WIPO 出版物 , 第 617 (E) 号 , 1981 年。3.WIPO 出版物 , 第 816 号 ( EFS ) , 1980 年 ; 根据导言 , “基本上是 Gy ö rgyBoytha 博士的作品 ” 。 INTRODUCTION6目标、结构和风格BOOK1.本书由八个部分组成 : 本导言 , 六本指南 ( 由 WIPO 管理的四项公约和两项条约 ) 和词汇表。2.这些指南的目的是对 WIPO 管理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条约的实质性规定进行分析 : 即《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卫星公约》,《 WCT 》和《 WPPT 》。分析不包括这些文书的行政和最后条款。然而,为了完整和容易获得,后一项规定也转载于指南中。3.本导言简要回顾了版权和相关权国际规范的历史发展 , 并描述了各种文书之间的关系。该书不包含这些文书的国家和其他可能的实体的清单 , 因为这些清单可以在 WIPO 的网站 ( www. wipo. int ) 上以最新形式获得。4.为了描述国际版权和相关权利规范的历史发展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本导言还简要介绍了两项不由 WIPO 管理的国际文书 ; 即 ,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 教科文组织 ) 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 ( UCC )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TRIPS 协定 ),这是每个国家或其他实体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WTO ) 后成为缔约方的协议之一。尽管后面的这些文书没有以指南的形式进行分析,但在分析 WIPO 管理的条约的各个阶段,都提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某些规定 (但不是 UCC,其重要性正在下降 — — 原因如下) 。相关规范的文本未转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可在世贸组织网站 (www 。世贸组织。组织 ) ) 。历史背景5.作为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的国际体系 , 现在存在的是主要由欧洲国家在 19 世纪缔结的双边协议发展而来的。th世纪 (当时 , 仅在版权方面 , 因为相关权利是在 20 世纪才产生的th世纪 ) 。总的来说,双边协定基于国民待遇原则和一些最低义务。版权和相关权领域国际协议的这种结构 - 即给予另一缔约方国民国民待遇的义务 ,或缔约方,再加上每个缔约方必须给予这些国民的最低保护水平,而不管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保护水平如何,自那时以来一直是典型的。6.由于不同国家制度之间的差异,不仅在给予的保护水平上,而且从它们所基于的法律哲学的角度来看,这种结构变得必要。从一开始就存在关于版权的国家立法,有两个根本不同的系统; 即,现在被称为普通法和大陆法系。7.与版权相关的普通法制度源于英国君主授予的印刷特权。正是安妮女王在 1709 / 1710 年在这一领域带来了哥白尼式的转变4当她将授权印刷 ( 复制 ) 其作品的权利交给作者本人时。在这种制度下 , 这不是作者与他的 作品 , 但作品本身作为产品 , 是保护的核心要素。授予保护的目标是to7为进一步的创作活动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它被概念化为社会与作者之间的一种协议 : 如果您进行创作 , 则可以向公众提供您的作品 , 因为您将在有限的时间内享受保护。8.大陆法系有不止一个根源,但最具决定性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当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作者在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中的权利。 “自然权利方法。“此类作品中的权利被视为 ” 其作者最神圣的“ 财产 ” ( la proe é t é la pls sacr é e ),因为此类作品被视为人类思想的产物,因此被视为其人格的表达作者。这两种哲学在基于它们的版权系统中仍然存在许多差异。这些差异涉及版权的基本问题,例如作者身份,“作品 ” 的概念,独创性测试,版权本身与相关权利之间的界限,原始所有权以及经济权利的可转让性。除了与强调哲学有关的差异外,还有其他差异,因为各国独立制定了新兴的版权立法。9.这些差异表现在各种和越来越多的双边协议中。在 19th世纪以来,它们的数量和复杂性达到了这样的水平,以至于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这样的想法,即最好用一个单一的公约来代替它们,所有以前的双边伙伴都可以加入该公约。双边协定提供了某些法律技术和模式,但是,制定一项多边文书的任务当然更加复杂,而且准备供世界范围应用的规范也使人们有必要努力建立尽可能坚实的法律哲学基础。国际文学和艺术协会 ( ALAI ) 在其几次代表大会上开始了建立满足这些要求的公约所需的筹备工作,并已接近尾声。10.应 ALAI 的要求,瑞士联邦于 1884 年,1885 年和 1886 年在伯尔尼召开了三次外交会议,其中第三次通过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公约》以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但也规定了联盟所有成员国 (由缔约方建立) 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最低保护水平。11.《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在 1896 年至 1971 年期间进行了多次修订。1896 年在巴黎,1908 年在柏林,1928 年在罗马和 1948 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外交会议在很大程度上处理了技术进步 - 例如留声机的出现 ,也就是说,录音制品或录音制品,摄影,广播和电影摄影的制作 - 以及版权法的内部发展 ( 例如,这导致了对精神权利的承认,废除了作为保护条件的手续并确定了最低保护期限 ) 。因此,1948 年《布鲁塞尔公约》已经对版权保护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规定。12.在 1950 年代和 1960 年代 , 《伯尔尼公约》在国际一级保护文化成就方面获得了 “伙伴 ” 。首先 , 通过了一项新的国际版权公约 , 然后又通过了一项保护相关权利 ( 或当时仍被称为“ 邻接权 ” ) 的公约。13.《世界版权公约》 ( UCC ) 于 1951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制定并通过。这主要是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倡议下进行的,由于其立法的某些特定特征 (例如作为保护条件的手续的存在以及关于版权保护期限的复杂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美利坚合众国未能加入《伯尔尼公约》。几个。 8拉丁美洲国家赞同这一倡议,因为它们不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而是在它们之间以及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建立了公约。当 UCC 要求的保护水平确定时,考虑到非殖民化进程已经开始,似乎很明显,新兴的新独立国家 — — 后来被称为 “发展中国家 ” — — 会犹豫加入一项立即需要高水平保护制度的国际条约。必须考虑到的各种标准导致通过了一项在许多重要方面与《伯尔尼公约》不同的公约。UCC 仅包含有关授予权利的一些相当笼统的义务,并且允许采用手续 ( 但通过提供简单的标准化版权声明的指示就足够了,简化了 UCC 其他国家 / 地区的手续履行 ) 。14.《伯尔尼公约》和 UCC 的另一个新的 “伙伴 ” 是 1961 年在罗马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在 BIRPI (WIPO 的前身组织) 、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 的联合主持下通过的。由于技术发展,出现了保护这些 “新 ” 类别受益人的需要。唱片业已经给表演者带来了问题,而越来越多的广播节目和电视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些问题。体现表演的录音制品以及此类录音制品和现场表演的广播和电视传输似乎是危险的竞争对手,破坏了许多表演者的就业机会。因此,从他们的角度来看,要求他们在这种 “竞争对手 ” 活动中获得足够的权利 — — 授权或至少获得报酬的权利 — — 是合法的。同样可以理解的是,录音制品制作者要求保护其录音制品免受未经授权的复制。最后, 广播机构亦加入前两组有关方面的行列, 要求保护其广播节目, 防止未经授权的转播,对他们来说似乎是必要的保护,特别是对他们节目中那些不受版权保护的元素 (如在排他性基础上传输某些事件) 。15.第一个想法是尝试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