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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

2013-10-01WIPO李***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2013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ContentsPART I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摘要( WIPO 公约 ) ( 1967 年 )PART II:工业产权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883 年 )11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1891 年 ) 及其《议定书》 ( 1989 年 ) 摘要15《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德里协定》 ( 1891 年 )16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 1925 年 )19《关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摘要商标注册 (1957)20《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 1958 年 )21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 ( 1968 年 )22专利合作条约 ( PCT ) ( 1970 )26斯特拉斯堡协定摘要国际专利分类 (1971)2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 ( 1973 年 )28国际承认布达佩斯微生物保藏条约摘要专利程序的目的 (1977)1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30《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条约》 ( 1981 年 ) 摘要31商标法条约 ( TLT ) ( 1994 年 )专利法条约 ( PLT ) ( 2000 年 )35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 2006 年 ) 摘要PART III:版权和相关权利条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1886 年 )4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1961 年) 摘要4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日内瓦公约摘要未经授权复制他们的录音制品 (1971)44《关于传播卫星传送的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 ( 1974 年 ) 摘要45WIPO 版权条约 ( WCT ) ( 1996 年 )《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WPPT ) ( 1996 年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 2012 年 )《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 2013 年 )2 PART I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摘要( WIPO 公约 ) ( 1967 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IPO ) 的组成文书 , 于 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 于 1970 年生效 , 并于 1979 年进行了修订。 WIPO 是一个政府间组织 , 于 1974 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专门机构之一。WIPO 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883 年和 1886 年,当时分别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两项公约都规定设立一个 “国际局 ” 。这两个局于 1893 年合并,并于 1970 年根据《 WIPO 公约》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重新安置。WIPO 的两个主要目标是(i)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 ; 和(ii)确保根据 WIPO 管理的条约建立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为了实现这些目标 , WIPO 在执行工会的行政任务方面开展了许多活动 , 包括 :(i)规范活动 , 包括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制定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规范和标准 ;(ii)方案活动 , 涉及在知识产权领域向各国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 ;Inspection of the Company;国际分类和标准化活动 , 涉及工业部门之间在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文件方面的合作 ; 和(iv)注册和申请活动 , 涉及与发明专利国际申请以及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有关的服务。4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WIPO 的成员资格对任何联盟的任何成员国以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 :(i)它是联合国、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 ;(ii)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 ; 或Inspection of the Company;它已被 WIPO 大会邀请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WIPO 的成员资格对 WIPO 管理的其他条约没有任何义务。加入 WIPO 是通过向 WIPO 总干事交存加入《 WIPO 公约》的文书来实现的。《 WIPO 公约》设立了三个主要机构 : WIPO 大会、 WIPO 大会和 WIPO 协调委员会。WIPO 大会由 WIPO 成员国组成,这些成员国也是任何联盟的成员。除其他外,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协调委员会的提名任命总干事、审查和批准总干事的报告以及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通过工会共同的两年期预算以及通过本组织的财务条例。知识产权组织会议由《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组成。除其他外 , 它是通过《公约》修正案的主管机构。WIPO 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成员中选出的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就这些机构感兴趣的所有行政和财务事项向工会机关、大会、会议和总干事提供咨询。它还编写大会议程草案和会议议程草案。协调委员会酌情提名一名总干事职位候选人,由大会任命。WIPO 经常预算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国际注册和备案服务用户支付的费用,以及成员国政府支付的会费。每个州都渴望 14 个类别之一,这决定了其捐款额。捐款最高的第一类涉及支付 25 个捐款单位,而捐款最低的第三类涉及支付。of¹⁄₃₂一个贡献单位。凭借根据会员国 1993 年采用的单一会费制度 , 每个国家的会费数额是相同的 , 无论该国是 WIPO 的成员 , 还是一个或多个工会的成员 , 或者是 WIPO 和一个或多个工会的成员。本组织的秘书处称为国际局。国际局的行政首长是总干事 , 由 WIPO 总干事任命 , 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副总干事协助。5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本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本组织在巴西 (里约热内卢) 、日本 (东京) 、新加坡 (新加坡) 和美利坚合众国 (纽约联合国) 设有外部办事处。本组织在实现其目标和行使其职能时受益于给予国际组织及其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 并为此与瑞士联邦缔结了一项总部协定。6 PART II:工业产权条约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883 年 )《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泛意义上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一种 “小规模专利 ” ) 。服务商标,商品名称 ( 进行工业或商业活动的名称 ),地理标志 ( 来源和原产地名称的指示 ) 以及对不正当竞争的压制。《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分为三大类: 国民待遇、优先权、共同规则。1. 根据关于国家treatment, 《公约》规定 , 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 , 每一缔约国必须给予相同它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对其他缔约国国民的保护。非缔约国国民 , 如果在缔约国定居或在缔约国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 , 也有权享受《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2. 《公约》规定优先权In the case of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s where they exist), mark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This right means that, on the basis of a regular first application已归档在一个的缔约国 , 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 ( 专利和实用新型 12 个月 ; 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 6 个月 ) 申请保护在任何其他缔约国。这些后续申请将被视为与第一份申请在同一天提交。换句话说,他们将优先于其他人在上述时间段内就同一发明,实用新型,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提出的申请 ( 因此称为 “优先权 ” ) 。此外, 基于第一申请的这些后续申请将不受间隔中发生的任何事件的影响, 例如发明的发布或带有标记的物品的销售或结合工业设计。该计划的一大实际优势是,在几个国家寻求保护的申请人不需要同时提交所有申请,而是有 6 或 12 个月的时间来决定他们希望在哪些国家寻求保护,并适当谨慎地组织确保保护所需的步骤。3. 公约规定了一些通用规则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最重要的是: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9a.专利。在不同缔约国就同一发明授予的专利是彼此独立: 在一个缔约国授予专利并不使其他缔约国有义务授予专利 ; 专利不能以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已被拒绝 , 废止或终止为由在任何缔约国被拒绝 , 废止或终止。发明人拥有被命名的权利在专利中也是如此。不得以专利产品或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销售受到国内法律的限制或限制为由 , 拒绝授予专利 , 也不得使专利无效。每一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 , 规定给予强制许可 , 以防止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可能导致的滥用 , 只能在某些条件强制许可 ( 不是由专利所有人而是由有关国家的公共当局授予的许可 ),基于专利发明的不工作或工作不足 ,只能根据自授予专利之日起三年或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四年后提出的请求授予,如果专利权人提出正当理由证明其不作为,则必须予以拒绝。此外,专利的没收不得提供,除非在以下情况下。授予强制许可不足以防止滥用。在后一种情况下 , 可以提起没收专利的诉讼 , 但只能在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两年后提起。b.马克斯.《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商标的备案和注册这是由每个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的。因此 , 不得以提交、注册或续期为由拒绝缔约国国民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 也不得使注册无效在原产国没有受到影响。在一个缔约国获得的商标注册是独立其可能在任何其他国家 , 包括原产国的注册 ; 因此 , 商标在一个缔约国的注册的失效或废止不会影响该注册在其他缔约国的有效性。哪里有一个标记在原产国正式注册, 则必须应要求在其他缔约国接受其存档并以其原始形式加以保护。然而,在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注册,例如商标会侵犯第三方的既得权利 ; 它没有明显的特征 ; 它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 ; 或者它具有可能欺骗公众的性质。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10如果在任何缔约国中 , 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强制性的 , 则只有在合理的期限内 , 并且只有在所有者无法证明这种不作为的情况下 , 才能取消不使用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拒绝并禁止使用构成对用于相同和类似货物的商标的复制 , 模仿或翻译 , 可能造成混淆的商标 , 并被该国主管当局认为是在那个国家众所周知并且已经属于有权享受《公约》利益的人。每一缔约国必须同样拒绝注册 , 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而由武装轴承组成或包含武装轴承的标记 ,国徽以及缔约国的官方标志和标志 , 只要它们已通过 WIPO 国际局传达。相同的规定适用于某些政府间组织的徽章 , 旗帜 , 其他标志 , 缩写和名称。集体标志必须得到保护。c.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在每个缔约国受到保护 , 不得以包含该外观设计的物品不是在该国制造为由而丧失保护。d.商号。必须对每个缔约国的商品名称给予保护 , 而没有提交或登记名称的义务。e.源的指示。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 , 防止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货物来源或其生产者、制造商或贸易商的身份。f.不公平竞争。每一缔约国必须提供有效的保护 , 防止不公平竞争。巴黎联盟由公约建立,有一个大会和一个执行委员会。每一个属于联盟成员并至少遵守《斯德哥尔摩法》 (1967 年) 行政和最后条款的国家都是议会成员。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从联盟成员中选出,但瑞士是当然成员。制定 WIPO 秘书处的两年期计划和预算。就巴黎联盟而言 , 这是其大会的任务。1883 年缔结的《巴黎公约》于 1900 年在布鲁塞尔 , 1911 年在华盛顿 , 1925 年在海牙 , 1934 年在伦敦 , 1958 年在里斯本和 1967 年在斯德哥尔摩进行了修订 , 并于 1979 年进行了修订。《公约》 ( 全文见 www. wipo. int / treaties ) 向所有国家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存 WIPO 总干事。 WIPO 管理的公约、条约和协定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