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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版权条约 (WCT)

1996-10-01WIPO肖***
WIPO 版权条约 (WCT)

WIPO 版权条约 (WCT) (1996)with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and条约中提到的《伯尔尼公约》 (1971 年) 的规定条约 WIPO 版权条约 (WCT) (1996)商定的声明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and条约中提到的《伯尔尼公约》 (1971 年) 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出版物第 226 (E) 号ISBN 978 - 92 - 805 - 0706 - 5 3CONTENTSPage5《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1971 年 )WCT 中提到的21* 外交会议 (通过了《条约》) 关于 WCT 某些条款的商定声明转载于有关条款下的脚注中。 5WIPO 版权条约 (WCT) (1996) *目录Preamble第 1 条 :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第 2 条 : 版权保护的范围第 3 条 : 《伯尔尼公约》第 2 至第 6 条的适用第 4 条 : 计算机程序第 5 条 : 数据汇编 ( 数据库 ) 第 6 条 : 分配权第七条 : 租赁权第 8 条 :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第 9 条 :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第 10 条 : 限制和例外第 11 条 : 与技术措施有关的义务第 12 条 : 与权利管理有关的义务信息第 13 条 : 及时应用第 14 条 : 关于权利执行的规定* 本条约于 1996 年 12 月 20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 WIPO 某些版权和邻接权问题外交会议上通过。 6目录 ( 续 )第 15 条 : 大会第 16 条 : 国际局第 17 条 : 成为条约缔约方的资格第 18 条 : 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 19 条 : 条约的签署第 20 条 : 条约生效第 21 条 : 成为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第 22 条 : 对条约没有保留第 23 条 : 退出条约第 24 条 : 条约的语文第 25 条 : 保存人 WIPO 版权条约 (1996)7Preamble缔约方 ,渴望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发展和维护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中作者权利的保护 ,承认需要引入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 , 以便为新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提出的问题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 ,承认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和融合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的激励的突出意义 ,承认如《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 , 有必要在作者的权利与更大的公共利益 , 特别是教育 , 研究和获取信息之间保持平衡 ,达成如下协议 : WIPO 版权条约 (1996)8第一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1)本条约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 20 条所指的一项特别协定,涉及该公约所建立的联盟国家的缔约方。本条约不得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其他条约有任何联系,也不得损害任何其他条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减损各缔约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相互承担的现有义务。(3)以下 , “伯尔尼公约 ” 是指 1971 年 7 月 24 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巴黎文本。(4)缔约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 1 至 21 条和附录。第二条版权保护范围版权保护延伸到表达 , 而不是思想 , 程序 , 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1关于第 1 (4) 条的议定声明:《伯尔尼公约》第 9 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 , 特别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据了解 , 在电子介质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了《伯尔尼公约》第 9 条所指的复制。 WIPO 版权条约 (1996)9第 3 条《伯尔尼公约》第 2 至第 6 条的适用缔约方应适用比照《伯尔尼公约》第 2 至第 6 条关于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的规定 1 2第四条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 2 条所指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这种保护适用于计算机程序 , 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 32关于第 3 条的议定声明 :据了解 , 在适用第 3 条时在本条约中,《伯尔尼公约》第 2 条至第 6 条中的 “联盟国 ” 一词在适用这些伯尔尼条款时,将被视为是指本条约的缔约国。还可以理解,在相同情况下,《伯尔尼公约》这些条款中的 “联盟以外的国家 ” 一词将被理解为好像是指非本条约缔约国的国家 ,《伯尔尼公约》第 2 条第 (8) 款、第 2 条之二第 (2) 款、第 3 条、第 4 条和第 5 条中的 “本公约 ” 将被视为提及《伯尔尼公约》和本条约。最后,应当理解,当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时,《伯尔尼公约》第 3 条至第 6 条中提到的 “本联盟国家之一的国民 ” 将意味着,就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而言,是该组织成员之一的国民。3关于第四条的议定声明:本条约第 4 条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范围 , 与第 2 条一起理解 , 与《伯尔尼公约》第 2 条一致 , 并与《 TRIPS 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 WIPO 版权条约 (1996)10第五条数据汇编 ( 数据库 )任何形式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 , 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而构成智力创造 , 因此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伸到数据或材料本身 , 也不损害汇编中包含的数据或材料中存在的任何版权。 4第六条分配权(1)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原件和副本的专有权。(2)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缔约各方在经作者授权首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作品的原件或副本后 , 确定用尽第 ( 1 ) 款权利的条件的自由。 * 54关于第 5 条的议定声明 :根据本条约第 5 条规定的数据 ( 数据库 ) 汇编的保护范围 , 与第 2 条一起理解 , 与《伯尔尼公约》第 2 条一致 , 并与《 TRIPS 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5关于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使用的 “副本 ” 和“ 原件和副本 ” 一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发行权和租赁权的约束 , 仅指可以作为有形物体流通的固定副本。 WIPO 版权条约 (1996)11第七条租赁权(1)作者的(i)计算机程序 ;(ii)电影作品 ; 和(iii)根据缔约方国家法律确定的录音制品作品 ,应享有授权向公众商业租赁其作品原件或副本的专有权。(2)第 (1) 款不适用(i)在计算机程序的情况下 , 程序本身不是租赁的基本对象 ; 和(ii)就电影作品而言 , 除非这种商业租赁导致这种作品的广泛复制 , 严重损害了复制的专有权。(3)尽管有第 ( 1 ) 款的规定,但在 1994 年 4 月 15 日已经并将继续实行以录音制品形式出租其作品的作者的公平报酬制度的缔约方,可以维持该制度,但前提是录音制品所体现的作品的商业租赁不会对作者的专有复制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6 ,7.6关于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使用的 “副本 ” 和“ 原件和副本 ” 一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发行权和租赁权的约束 , 仅指可以作为有形物体流通的固定副本。7关于第七条的议定声明 :据了解 , 第 7 条第 ( 1 ) 款规定的义务不要求缔约方向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未被授予录音制品权利的作者提供商业租赁的专有权利。据了解 , 这项义务与《 TRIPS 协定》第 14 条第 ( 4 ) 款一致。 WIPO 版权条约 (1996)12第八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在不影响第 11 (1) (ii) 条的规定的情况下 ,之二( 1 ) ( i ) 和 ( ii ) , 11ter(1) (i) 、 14 (1) (i) 及 14之二( 1 ) ( i ) 根据《伯尔尼公约》 , 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 , 包括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方式 , 使公众可以从他们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访问这些作品。第 9 条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对于摄影作品 , 缔约各方不应适用《伯尔尼公约》第 7 条第 ( 4 ) 款的规定。第 10 条限制和例外(1)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 缔约方可在其国家立法中规定本条约赋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的限制或例外 , 这些情况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 也不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8关于第八条的议定声明 :据了解 , 仅提供用于启用或进行通信的物理设施本身并不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上的通信。进一步的理解是 , 第 8 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缔约方适用第 11 条之二第 ( 2 ) 款。 WIPO 版权条约 (1996)13[第 10 条 , 续](2)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 , 应将其中规定的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特殊情况 , 这些情况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 也不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9第 11 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 , 以防止作者在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时使用的有效技术措施 , 并限制其作品的行为 , 未经有关作者授权或法律允许。9关于第 10 条的议定声明 :据了解,第 10 条的规定允许缔约方在其国家法律中延续并适当扩展数字环境的限制和例外,这些限制和例外被认为是《伯尔尼公约》所接受的。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设计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的新的例外和限制。还可以理解 , 第 10 条第 ( 2 ) 款既没有减少也没有扩大《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和例外的适用范围。 WIPO 版权条约 (1996)14第 12 条有关权限管理信息的义务(1)缔约各方应针对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将诱导、促成、便利或隐瞒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明知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的任何人 , 提供充分和有效的法律补救:(i)未经授权删除或更改任何电子权限管理信息 ;(ii)在明知电子版权管理信息已被删除或更改的情况下 , 未经授权向公众分发、进口以供分发、广播或传播作品或作品副本。(2)如本条所使用的,“权利管理信息 ” 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作品中任何权利的所有者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条款和条件的信息 ,以及代表此类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当这些信息中的任何一项附加到作品的副本上或与向公众传播作品有关时。 10 。10关于第十二条的议定声明 :据了解 , “侵犯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 ” 的提法既包括专有权 , 也包括报酬权。进一步的理解是 , 缔约方将不会依靠本条来设计或实施权利管理系统 , 该系统将具有施加《伯尔尼公约》或本条约所不允许的手续 , 禁止货物自由流动或妨碍享受本条约规定的权利。 WIPO 版权条约 (1996)15第十三条时间适用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 18 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规定的所有保护。第十四条关于权利执行的规定(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 , 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2)缔约各方应确保其法律规定了执行程序 , 以便对任何侵犯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 , 包括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 , 以阻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第十五条大会(1) (a) 缔约各方应设有大会。(b)每一缔约方应由一名代表代表 , 可由候补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c)每个代表团的费用应由任命该代表团的缔约方承担。大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以下简称 “WIPO ” ) 提供财政援助 , 以便利被视为 WIPO 版权条约 (1996)16[第 15 (1) (c) 条 , 续]符合联合国大会惯例的发展中国家或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2)( a ) 大会应处理与本条约的维持和发展以及本条约的适用和实施有关的事项。(b)大会应履行根据第十七条第 ( 2 ) 款分配给它的职能 , 以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国。(c)大会应决定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 , 并向 WIPO 总干事发出筹备该外交会议的必要指示。(3)(a) 作为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 并且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表决。( b ) 作为政府间组织的任何缔约方均可代替其成员国参加表决 , 其票数等于其加入本条约的成员国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