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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2012-10-01WIPO灰***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视听北京条约表演 ( 2012 )与外交的同意声明通过条约的会议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 , 2012 年 WIPO 出版物第 228 (E) 号ISBN 978 - 92 - 805 - 2259 - 4 i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目录Preamble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Definitions保护的受益者国民待遇道德权利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不固定Performances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 12 条 :第 13 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复制权分配的权利租赁权提供固定表演的权利向公众广播和传播的权利权利转让限制和例外保护期限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该条约由保护视听表演 , 北京 , 2012 年 6 月 24 日。 ii目录 ( 续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有关权限管理信息的义务Formalities预订和通知应用时间关于权利执行的规定Assembly国际局成为条约缔约方的资格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条约的签署条约生效成为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退出条约条约的语言Depositary 1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Preamble缔约方 ,希望发展和维护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他们的视听表演以一种有效和统一的方式possible,回顾《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的重要性 ,大会于 2007 年通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 旨在确保发展考虑是本组织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认识到有必要引入新的国际规则 , 以便提供适当解决经济、社会、文化和社会问题技术发展,认识到发展和融合的深远影响关于生产和使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视听表演 ,认识到有必要在他们的视听表演和更大的公共利益 , 特别是教育、研究和获取信息 ,认识到《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1996 年 12 月 20 日在日内瓦完成的 , 不会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表演者在视听固定的表演方面 ,关于视听表演的决议某些版权和邻接权外交会议1996 年 12 月 20 日提问,达成如下协议 : 2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第一条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1)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减损下列现有义务缔约方必须根据 WPPT 或国际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制作人公约1961 年 10 月 26 日在罗马完成的广播组织。(2) 根据本条约给予的保护应完好无损 , 绝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 , 没有本条约的规定可能被解释为损害这种保护。(3) 本条约与除WPPT , 也不应损害任何其他条款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条约1,2.1 关于第 1 条的议定声明 :据了解 , 该条约中没有任何内容影响《 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WPPT) 或其解释 , 并且进一步理解 , 第 3 款不规定本条约缔约方有义务批准或加入WPPT 或遵守其任何规定。2 关于第 1 (3) 条的议定声明:据了解 , 缔约方谁是世界贸易组织 ( WTO ) 的成员承认所有的原则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TRIPS 协定) , 并理解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TRIPS 协议 , 包括但不限于与反竞争行为。 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第二条Definitions为本条约的目的 :(a) “表演者 ” 是指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人表演、唱歌、演讲、表演、演奏、解释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民间传说的艺术作品或表达3;( b ) “视听固定 ” 是指运动图像的体现 , 无论是不伴随着声音或其表示 , 从他们可以通过设备感知、再现或传达4;( c ) “广播 ” 是指通过无线方式向公众进行的传输接收声音或图像或图像和声音或其表示 ; 这种卫星传输也是 “广播 ” ;加密信号的传输是 “广播 ” , 其中解密由广播组织或其同意 ;(D) 表演的 “向公众传播 ” 是指传播给公众通过任何媒体 , 而不是通过广播 , 对不固定的性能 , 或固定在视听固定中的性能。对于第 11 条的目的 , “向公众传播 ” 包括固定在视听固定中的性能 , 可听的或可见的或可听的和公众可见。3关于第 2 ( a ) 条的议定声明 :据了解 , 定义“表演者 ” 包括表演创作或首次创作的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人固定在表演过程中。4关于第 2 (b) 条的议定声明:特此确认第 2 (b) 条所载 “视听固定 ” 的定义不影响第2 ( c ) 的 WPPT 。 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第 3 条保护的受益者(1) 缔约各方应将根据本条约给予的保护给予是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2) 表演者不是缔约方之一的国民 , 但就本条例而言 , 他们的惯常居所须在其中一人条约 , 同该缔约方的国民同化。第 4 条国民待遇(1) 每一缔约方应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缔约方在排他性方面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本条约具体赋予的权利和公平报酬权本条约第十一条规定的。(2) 缔约方有权限制根据第款给予另一缔约方国民的保护( 1 ) 就本条约第 11 条第 ( 1 ) 款和第 11 条第 ( 2 ) 款授予的权利而言 ,本国国民在该另一缔约方享有的权利。(3) 第 (1) 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缔约人在另一缔约方使用保留的范围内的缔约方本条约第 11 条第 ( 3 ) 款所允许的 , 也不适用于缔约方 ,在它作出这种保留的范围内。 5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第 5 条道德权利( 1 ) 独立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 甚至在转让之后在这些权利中 , 表演者应就其现场表演或固定在视听固定中的表演 , 有权:(I) 声称被识别为其表演的表演者 , 但如果遗漏是由表演的使用方式决定的 ;and(ii) 反对对其有损他声誉的表演 , 采取应有的措施说明视听固定的性质。(2) 按照第 (1) 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 ,在他死后 , 至少要维持到经济权利到期 ,并可由获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要求保护的缔约方的立法。然而 , 那些其立法在批准或加入本条约后 , 不提供保护前款规定的所有权利的表演者可以规定 , 一些他死后 , 这些权利将不再得到维护。(3) 为保障根据本条授予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办法应受保护的缔约方的立法管辖声称5.5关于第 5 条的议定声明 :为本条约的目的和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条约的情况下 , 可以理解的是 , 考虑到视听固定及其制作和发行、修改在正常的性能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性能 , 例如以现有或新的媒体或格式进行编辑、压缩、配音或格式化 , 以及在表演者授权的使用过程中制作的 , 不会在themselves amount to modifications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5 (1) (ii). Rights under第 5 (1) (ii) 条仅涉及客观上有损performer ’ s reputation in a substantial way. It is also understood that the mere use of因此 , 新的或改变的技术或媒体并不等于在第 5 (1) (ii) 条的含义。 6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第六条表演者在其不固定表演中的经济权利表演者应享有授权的专有权 , 就其性能:(I) 向公众广播和传播其未固定的表演 , 除非表演已经是广播性能 ; 以及(ii) 固定其不固定的表演。第 7 条复制权表演者应享有直接或间接授权的专有权复制他们的表演固定在视听固定 , 以任何方式或形式6.6 关于第 7 条的议定声明 :第二条规定的复制权7 , 以及第 13 条所允许的例外情况 , 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 , 特别是使用数字形式的表演。据了解将受保护的表演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中构成本条含义内的复制品。 7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第八条分配的权利(1) 表演者享有授权制作的专有权向公众提供固定在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的视听固定。(2)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缔约各方确定在哪些条件下 , 如果有的话 , 在哪些条件下 , 权利的用尽第 (1) 款在首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所有权后适用经授权的固定表演的原件或副本表演者7.第 9 条租赁权( 1 )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商业的专有权向公众出租固定在缔约方国家法律中确定的视听固定 ,即使在表演者授权或根据表演者授权分发之后。(2) 缔约方免于履行第 (1) 款的义务 , 除非商业租赁导致了这种固定的广泛复制损害表演者的专有复制权8.7关于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议定声明 :如这些文章中所使用的 ,表达 “原件和副本 ” , 受发行权和上述条款下的租金 , 专指可以放入的固定副本作为有形物体的流通。8关于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议定声明 :如这些文章中所使用的 ,表达 “原件和副本 ” , 受发行权和上述条款下的租金 , 专指可以放入的固定副本作为有形物体的流通。 8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第 10 条提供固定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应享有授权向他们的表演的公众固定在视听固定 , 通过电线或无线手段 , 以这种方式 , 公众可以访问他们从他们单独选择的地方和时间。第 11 条向公众广播和传播的权利( 1 ) 表演者享有广播授权的专有权并以视听形式向公众传播他们的表演固定。(2) 缔约方可在交存署长的通知中WIPO 总干事声明 , 而不是规定的授权在第 (1) 款中 , 他们将为直接或间接使用固定在视听固定中的表演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缔约方也可以宣布他们将在立法中为行使公平报酬的权利。(3) 任何缔约方均可声明将适用第 (1) 或 (2) 款仅针对某些用途 , 或将限制其以其他方式申请 , 或者它不会适用第 (1) 和 (2) 款。第 12 条权利转让(1) 缔约方可在其国内法中规定 , 一旦表演者同意将他或她的表演固定在视听固定中 ,本条约第 7 条至第 11 条规定的专有授权应由此类产品的生产商拥有、行使或转让视听固定受任何合同的约束 9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视听固定的表演者和制作者之间的矛盾是由国家法律决定。(2) 缔约方可就视听定片提出要求根据其国家法律产生的 , 这种同意或合同是书面的 , 并且由合同双方或其正式授权签署代表。( 3 ) 独立于上述专有权的转让 , 国民法律或个人、集体或其他协议可以为表演者提供有权因使用履行本条约规定的义务 , 包括关于第十条的义务和 11 。第 13 条限制和例外(1) 缔约方可在其国家立法中规定关于保护表演者的各种限制或例外 , 如它们在其国家立法中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2) 缔约方应限制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本条约规定适用于某些不与对性能的正常利用 , 并且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表演者的合法利益9.9 关于第 13 条的议定声明:关于《 WIPO 版权条约》 ( WCT ) 第 10 条 ( 关于限制和例外 )比照适用于《公约》第 13 条 (关于限制和例外)条约。 10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TAP (2012)第十四条保护期限根据本条约给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持续至至少 , 直到从年年底开始计算的 50 年期限的结束其中的性能是固定的。第十五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针对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补救措施表演者在行使其在本条例下的权利时使用条约和限制行为 , 就其表现而言 , 这些行为不是由有关表演者授权或法律允许10,11.10关于与第 13 条有关的第 15 条的议定声明 :It is理解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缔约方通过有效的以及确保受益人可以享受限制和根据第 13 条 , 该缔约方国内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其中技术措施已应用于视听表演和在以下情况下 , 受益人可以合法地获得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