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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复制的国际调查 - 法律与实践 2013

2014-10-01WIPO乐***
私人复制的国际调查 - 法律与实践 2013

感谢并感谢封面插图左下图片由 sippakorn / FreeDigitalPhotos. net 提供国际调查私人复制Law &2013 年实践 国际调查私人复制法律与实践 2013私人复制的国际调查法律与实践 2013 2013 年国际私人复制法律与实践调查 目录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1私人复制的国际调查法律与实践 2013 2执行摘要1.IntroductionThe present survey represents a collection of key data on private copying compensation systems around the world. It appears now in its 23rd该版本是第二次 , 是荷兰 Stichting de Thuiskopie 私人复制收藏机构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IPO ) 合作的结果。该调查旨在全面概述版权和相关权利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即私人复制补偿 (也称为私人复制税 , 或简称为征税) 。它旨在协助基于证据的决策 , 并提供全球各国私人复制法律和实践的重要发展最新情况。Stichting de Thuiskopie began indexing legal and practical information about the private copying remuneration in neighbor countries back in 1991. The survey quickly expanded, and soon included all European countries with a levy system in place. Over the years therd版本涵盖了几乎所有大洲的 32 个国家。此版本中的新产品是乌克兰和爱沙尼亚。不幸的是 , 保加利亚不再列出 , 因为私人复制例外不再可执行。在本版中 , 添加了世界银行的数据 , 以进一步检查参与国的征税和报酬的背景。法国和荷兰等一些国家在去年实施了新的征税。提供了有关私人复制领域的法律纠纷和相关判例的更多信息。调查中汇编的数据完全由负责收集和分配私人复制报酬的参与收集协会提供。没有这些社会的支持,就不可能产生这种丰富多样的数据集合。我们要感谢所有人的合作,以及他们为提高对全球私人复制补偿系统的洞察力所做的努力。调查显示了这一收入来源对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重要性,支持统一和可能协调收集和分发做法的努力,并有助于减少可能扭曲正常市场条件的各种制度的差异。希望这项调查将像前几年一样有用,当时它被用作征税谈判、欧洲委员会背景报告、权利持有人和用户组织研究或政府机构政策文件的参考。2.方法和范围2.1Introduction该调查是由负责私人复制补偿管理的收集协会提供的数据的集合。数据收集是通过广泛的问卷进行的,涵盖了广泛的感兴趣领域。每年都会对问卷进行全面审查和更新。参与者的评论和从处理信息中获得的经验提供了如何改进问卷并使其更有效的见解,这反映在随后的研究中。在必要和适当时,已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和澄清。将答复与前几轮提交的信息进行比较,以识别和解决可能的不一致之处。用于呈现趋势的数据集可在本报告的附件中找到。有关参与国的人口,收入,互联网使用情况的信息来自世界银行。112013 年国际私人复制法律与实践调查 2.2根据大陆参与虽然我们希望《概览》今后能够进一步扩大到其他国家 , 但这一版涵盖了欧洲、北美、南美、非洲和亚洲的国家。Europe私人复制补偿系统在欧洲非常普遍。调查中包括 20 个欧洲经济区 ( E. E. A. ) 国家以及 3 个非 E. E. A. 国家。塞浦路斯 , 爱尔兰 , 卢森堡 , 马耳他和英国不存在任何补偿。在一些国家 , 尽管法律中引入了私人复制例外 , 但收税工作制度尚未到位。例如 , 白俄罗斯共和国就是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 , 引入的例外已经修改 , 几乎没有征收税款的可能性 , 保加利亚就是这种情况。其原因各不相同: 有时没有授权履行这些职能的集体管理组织 ; 有时关于制度、法律程序或版权改革的辩论使收集和分发瘫痪。North America补偿系统可以在加拿大和美国找到,尽管与大多数欧洲国家相比,这些系统更加有限。在加拿大,加拿大私人复制团体 ( CPCC / SCPCP ) 只能在音频载体上收集。美国与 1992 年的《家庭录音法》一起建立了私人复制税制度。艺术家和唱片公司联盟 ( AARC ) 仅在今年才被纳入调查。南美洲在南美洲 , 巴拉圭、厄瓜多尔和秘鲁有一个关于私人复制的法律赔偿制度。Africa布基纳法索和科特迪瓦已经建立了补偿制度。塞内加尔正在努力引入。布基纳法索是第一个加入调查的非洲国家 , 自 2004 年以来就建立了私人复制系统。亚洲除日本外 , 亚洲没有任何国家实行私人复制报酬制度 , 但大韩民国正在考虑此事。2.3世界上各种各样的系统由于多种情况,世界各地的私人复制补偿系统差异很大。调查清楚地表明,在关键领域可能会出现重大差异,例如费率水平,可以征收的产品的选择,市场参与者的责任,报告方法,监测和执行的法律工具,设定费率的方法,仅举几例。在欧洲,90 年代初,欧盟委员会试图统一,但委员会的努力尚未产生立法提案。事实上,它们产生了截然相反的效果: 所涉国家的法律和实际发展不受任何跨界考虑的阻碍。欧盟委员会和议会最近重新关注调查措施的可行性,这些措施将进一步逼近,并可能协调 ( 重要部分 ) 系统,这具有重要意义。3私人复制的国际调查法律与实践 2013 43.私人复制报酬的法律背景3.1主要原则《伯尔尼公约》允许成员国在满足三步检验条件的前提下,规定复制权的例外和限制。许多法域限制复制权适用于可以被定性为 `私人复制 '的活动,理由是实际上不可能向大量个人授予许可,也不可能监测因此对其的使用。总的来说,解决办法是在专有权的例外或限制中找到的,条件是向作者和其他权利持有人支付收入损失或对其作品被复制的权利所有人造成损害的公平赔偿。这是目前唯一有效的机制,允许创作者为私人 / 家庭使用而广泛复制其作品而获得补偿。欧盟委员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版权框架进行审查。 2012 年 , 私人复制税问题是行业调解进程的主题 , 该进程由委员会推动 , 由前专员安东尼奥 · 维托里诺领导。维托里诺先生于 2013 年 2 月就这一问题发表了一份报告 , 其中包括一些建议。2 根据这些建议中的一些 , 作者的社会是分裂的。33.2私人复制的定义私人复制例外的范围通常定义如下 : 自然人为自己的个人使用而制作的用于非商业目的的任何副本。1966 年在德国首次引入了征税。在这种情况下 , 专有复制权已被公平报酬权取代。在其他司法管辖区 , 当现代技术发展使得很难否认私人复制正在影响权利持有人的收入潜力时 , 征税被附加到长期存在的私人复制例外中。通常,该例外仅在来源合法时适用。从对等网络、新闻组、洪流网站等下载音乐和电影,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上传,通常不在例外范围内。该规则有例外 : 荷兰,俄罗斯,瑞士和加拿大没有关于副本来源的具体规定 ; 因此,所有供私人使用的副本均属于例外范围。4.薪酬体系的实际实施出于效率和不可能向个人收取的原因,最常见的制度是进口商和制造商,有时是专业贸易商,被要求支付对个人私人使用的录音设备或媒体征收的税款 (所有可以被收取赔偿的人在调查中都被称为 "责任方") 。因此,假定征税将包括在征税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在欧洲,欧盟议会提议在销售价格中让消费者看到征税,以实现更高的透明度。在一些司法管辖区 , 赔偿制度适用于记录设备以及媒体。在其他司法管辖区 , 征税仅限于空白媒体。加拿大、丹麦和葡萄牙就是这种情况。应当注意的是, 记录设备和介质之间的区别正变得越来越模糊。在一些实行媒体征税制度的国家 (例如奥地利和法国),视听录像机、机顶盒和带有集成硬盘的电视机等设备中的硬盘属于 “空白媒体 ” 。在以下国家 / 地区中可以找到一个类似的示例 : 存储单元 ( 闪存卡 ) 仅在记录设备中使用时才被征收,并与该设备一起出售,尽管该设备或单独出售的存储单元没有任何补偿。多功能设备越来越多地包含在系统中; 导致互联生活的技术发展以及共享,查看和消费存储在云中或家庭中单个设备上的任何创造性工作的可能性使得协商和确定征税的范围,水平和适用性更加复杂。另一方面,它显示了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复制和欣赏创意作品的可能性和机会的增加。232013 年国际私人复制法律与实践调查 速率设置调查显示,将一个管辖区与另一个管辖区进行比较时,费率设置可能会有很大差异。确定哪些产品应该征收,或者它们是否在私人复制例外的范围内,有时是由立法者或政府决定的问题。在其他国家,法院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赔偿制度的范围。第三种变化是在政府任命的专门机构负责选择可以征收的产品和税率的国家。通常,这些专门机构被任命为随后制定费率的政府提供建议。粗略地说,费率设置可以区分为国家直接干预 ( 立法者,部委,指定的公共机构 ),也可以通过权利持有人之间的谈判来确定 ( i 。e.征收税款的协会) 和行业 (消费电子、 IT 行业) 。最后,在一些国家,利率是由政府任命的专门机构设定的,作为谈判平台 (有时还向立法者提供建议) 。表 1 : 速率设置模型型号Countries国家直接干预布基纳法索、捷克、丹麦、爱沙尼亚、希腊、意大利、立陶宛、挪威、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西班牙、土耳其、乌克兰、美国谈判行业和社会奥地利, 克罗地亚, 德国政府任命的特别机构比利时, 加拿大, 法国, 荷兰, 瑞士,在权利人或谈判利益相关者提出建议后由法律设定匈牙利, 日本, 拉脱维亚, 瑞典, 芬兰4.1关税差异各国通常适用与物体容量直接相关的固定关税。作为固定关税的一种变体,各国还可以根据销售或进口价格的百分比征收关税,以确定征税的高度。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将固定关税与百分比相结合。不同的关税分别呈现,以给人留下关税高度的印象。如果我们看一下产品的不同关税,我们会注意到从传统光学介质到设备的征税转变。对智能手机征税的国家数量已经超过了对个人电脑 / 笔记本电脑征税的国家数量。只有三个国家对平板电脑征收关税 : 法国,荷兰和瑞士。由于关税和容量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表 2 列出了平均关税。表 2 : 适用百分比作为关税的国家概述。Country征税占价格的百分比爱沙尼亚8%希腊6%日本1% 或 3%波兰范围从 0.87% 到 2.53%罗马尼亚0.5%Russia1%斯洛伐克0.5%美国3%5私人复制的国际调查法律与实践 2013 6图 1 : 以欧元为单位的每个对象的平均费率 ( N = 17 )只有进口 / 基本价格百分比的国家被排除在外。5.责任问题5.1Introduction关于付款责任的限制 , 已确定以下问题 :出口产品时 , 应采用什么制度退还税款 ?在专业情况下使用产品时是否适用征税 ? 当消费者从外国卖家那里在线购买设备或媒体时 , 谁负责 ( 跨境情况 ) ?5.2出口和豁免责任征税的目的是补偿在某个国家 / 地区的私人复制 ; 在该特定国家 / 地区复制作品的权利所有者有权获得报酬。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出口都是免税的。存在不同的系统来退还已经对后来出口的产品支付的税款。通常,如果出口商能出示实际出口证明,他可以要求收汇协会退款。另一种可能性是出口商 ( 通常是批发商 ) 可以与进口商和 / 或收款协会建立合同关系。例如,在荷兰,如果两者都已注册,则转售方有可能从进口商处购买而无需征税。经销商只需征收在其本国进行的销售。这样,薪酬制度对市场运作的影响较小。一些国家没有退款制度 ; 出口商只能报告在本国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