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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9-25港股财报我***
阳光保险2023年中期报告

SunshineInsuranceGroupCompanyLimited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963) 中期报告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01 释义2 关于我们 公司资料6 业绩摘要8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业务概览10 业绩分析16 专项分析40 重要事项43 未来展望46 内含价值47 其他资料54 财务报表及其他 中期财务资料的审阅报告68 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69 02释义 释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本公司监事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按国务院于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合并成为的监管机构,以及若文义有所指则包括其前身(即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于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已与中国保监会合并成为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 指 就本报告及地区参考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除非文意另有指明外,本报告对于“中国”的提述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于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已与中国银监会合并成为中国银保监会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公司”或“本公司” 指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2007年6月27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若文义有所指则包括其于本公司注册成立前的前身 释义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03 “《企业管治守则》” 指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由中国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实体以人民币认购及缴足 “全球发售” 指 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 “本集团”、“集团”或“我们”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已于2022年12月9日起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买卖 “港元” 指 香港的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发售股份” 指 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提呈发售以供认购的14,501,000股H股 “香港公开发售” 指 根据招股章程所载条款及条件按发售价提呈香港发售股份供香港公众人士认购,详述于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一节 “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国际发售股份” 指 本公司根据国际发售发售的1,135,651,500股H股 04释义 释义 “国际发售” 指 国际承销商根据S规例在美国境外以离岸交易方式向非美籍人士按发售价提呈发售国际发售股份,详述于招股章程“全球发售的架构”一节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23年9月18日,即本报告刊发前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 指 H股于主板上市 “上市日期” 指 H股在联交所首次买卖的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澳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主板” 指 联交所营运的股票市场(不包括期权市场),独立于联交所创业板并与其并行运作 “《标准守则》” 指 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23]5号),在原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的监管机构,以及若文义有所指则包括其前身(即中国银保监会) “招股章程” 指 本公司就全球发售及上市所刊发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的招股章程 “S规例” 指 美国证券法S规例 释义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05 “报告期” 指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本报告所载金额若无特别说明,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附属公司” 指 《公司条例》第15条所界定者 “阳光资管” 指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2012年12月4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于其中直接及间接持有约80%股权 “阳光人寿” 指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2007年12月17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于其中持有99.9999%股权 “阳光财险” 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2005年7月28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于其中持有约100%股权 “监事” 指 本公司监事会成员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其国土、属地及受其司法管辖的所有地区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06关于我们 公司资料 注册名称 法定中文名称: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 阳光保险 法定英文名称: SunshineInsuranceGroupCompanyLimited 英文简称: SUNSHINEINS 注册办事处 中国深圳市 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一世界广场A座17层 (邮编:518034)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0楼 股份上市地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份类别 H股 股份名称 阳光保险 股份代号 6963 H股证券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 网址 www.sinosig.com 关于我们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内含价值 其他资料 财务报表及其他 关于我们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07 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事务部 电话:(8610)58289818 电邮:ir@sinosig.com 法定代表人 张维功先生 董事会秘书 董迎秋先生 授权代表 彭吉海先生 聂锐先生(聂锐先生于2023年8月25日获委任,董迎秋先生于2023年8月25日已退任) 联席公司秘书 聂锐先生(聂锐先生于2023年8月25日获委任,董迎秋先生于2023年8月25日已退任)刘国贤先生 核数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会计师以及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香港法律顾问 高伟绅律师行 中国法律顾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合规顾问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64161245Y 08关于我们 业绩摘要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主要业绩数据 2023年6月30日(1) 2022年12月31日(1) 增减变动 总资产 499,240 453,569 10.1% 总负债 432,649 394,216 9.7% 总权益 66,591 59,353 12.2% 每股净资产(元)2 5.68 5.05 12.5% 主要业绩数据 截至 2023年6月30日 止六个月(1) 截至 2022年6月30日 止六个月(1) 增减变动 保险服务收入 30,160 28,099 7.3% 净利润 2,966 2,719 9.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95 2,657 9.0% 每股收益(元╱股)2 0.25 0.26 (3.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 8.9% 10.5% (1.6pt) 注1:对于保险合同比较信息,公司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重述列报;对于金融工具比较信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选择不重述列报。因此,2023年6月30日和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上述业绩指标为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财务数据,2022年12月31日和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上述业绩指标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旧金融工具准则”)和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财务数据。 注2: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数据填列。每股收益增减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前数据计算得出。 注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期内净利润除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总额。该指标已予年化,该等比率按实际比率乘以2得出。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业务概览 10 业绩分析 16 专项分析 40 重要事项 43 未来展望 46 10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业务概览 阳光保险坚持专注保险主业和价值发展,2023年持续推进客户战略,构建客户驱动型发展模式,围绕构建面向客户的多元产品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纵横计划”与“伙伴行动”,客户经营能力不断提升。寿险进一步夯实销售渠道多元化协同发展的经营模式,新业务价值持续提升。财险持续深化车险智能生命表工程和非车数据生命表,盈利能力持续增强。 (一)经营业绩 2023年上半年,公司业务稳健增长,价值创造能力持续增强,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本集团总保费收入678.1亿元,同比增长7.7%。实现保险服务收入301.6亿元,同比增长7.3%。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0亿元,同比增长9.0%。内含价值为1,049.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7%。年化总投资收益率3.5%。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有效客户数(1)约3,192万。 寿险业务结构持续优化,新业务价值实现较快增长。 •寿险总保费收入458.5亿元,同比增长9.0%; •新单期缴保费收入139.5亿元,同比增长 53.4%,趸缴保费收入同比减少53.1%; •上半年新业务价值26.8亿元,同比增长37.1%。 财产险(2)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盈利能力持续增强。 •原保险保费收入219.3亿元,同比增长5.1%,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主动压缩保证险业务,同比下降45.1%,非保证险业务同比增长14.1%; •价值业务和战略板块实现较快增长,其中家用车保费增速9.5%,新能源车保费增速80.3%,农险保费增速42.9%,政策性健康险保费增速74.6%;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强化业务管理和风险筛选,承保综合成本率(3) 98.2%,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 注1:有效客户指统计时点至少持有一张有效保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含赠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视为一个客户。因对购买多个产品的客户进行除重处理,附属公司客户数相加不等于集团客户总数。 注2:财产险业务指阳光财险的业务。 注3:基于新保险合同准则计算的承保综合成本率=(保险服务费用+ (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承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提取保费准备金)/保险服务收入。 坚持长期投资战略,进一步优化配置结构,投资业绩保持稳健。 •上半年实现总投资收益76.9亿元;年化总投资收益率3.5%,年化综合投资收益率4.9%。 •发挥专业优势,主动优化调整产品结构,第三方资产管理规模为3,664.9亿元。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11 构建内部自主和外部协同双轮驱动的数据智能创新布局。 •打造销售机器人、管理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三大机器人”。强化客户经营、内容运营核心能力,持续优化客户服务深度和广度,提升客户体验。通过服务机器人为语音呼入客户提供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