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政策演变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途径解决自己的财政收支问题。自2018年以来,监管层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重点在于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近期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侧重点在于化债,反映出近期地方债务风险上升背景下,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在上升。
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政策演变
- 隐性债务提出的背景
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的重视始于2010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刺激经济发展,经济复苏后地方政府债务的膨胀引起了监管层的担忧,为了遏制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监管层开始加强对地方政府尤其是投融资平台举债融资的监管。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出台重点是遏制地方政府和投融资平台举债融资的扩张,表明监管层开始重视和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但并未涉及到要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也即阳光化、显性化的问题。
- 逐步显性化地方政府债务
自2011年开始,我国逐步完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显性化过程。2011年-2013年间,审计署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了三次审计,经过几轮审计,监管层摸清了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根据2013年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元。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43号文),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唯一合法渠道,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进行修订,正式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限,标志着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管理开始转向法治化管理、显性化监管阶段。2014年10月,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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