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总结:
- 碳排放配额:排放主体在履约期内,有权排放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的限额。排放主体在履约期内,如排放量超出已获碳排放配额,需通过一级市场拍卖或者二级市场购买碳排放配额抵销超额排放量。全国碳市场排放配额(CEA)为我国碳市场交易产品。
- 碳信用:实施碳减排的主体经核证后,获得的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减排量。排放主体可通过购买等量碳信用抵销实际碳排放量,完成碳排放履约。主要的国际碳信用机制包括的碳信用分别为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发行的核证减排量(CER)、核证碳减排标准(VCS)认证的国际核证碳信用(VCUs)。我国碳信用产品包括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CCER)、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PHCER)、福建林业核证减排量(FFCER)等。
- 碳税:欧洲部分国家向燃料使用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加征增值税。
- 碳关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向生产国未支付碳排放价格的高碳密度产品征收碳关税。
- 我国碳市场以地方碳交易试点起步,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月启动,地方碳交易所存量CCER可用于抵销每年度CEA履约总额的5%。我国碳市场相较欧盟起步较晚,自2011年起开始在7个地方碳交易所进行地方碳配额、碳信用交易试点。在地方碳交易出具规模的基础上,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开始运行,首个纳入行业为电力,交易产品为CEA。
- 目前,地方碳交易所可交易存量CCER,用于抵销全国碳市场履约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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