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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

2023-03-14-方达律师事务所北***
2023贸易合规蓝皮书

2023 贸易合规蓝皮书 方达律师事务所 制裁与出口管制篇 02 01新型制裁工具和贸易壁垒:美国涉疆法案主要内容评述 11 02美国对俄制裁梳理和展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分析与应对建议 17 03图穷匕见:美国出口管制新规要点综述及热点问题解答 关税与海关估价篇 26 04贸易及关税观察-中美延长部分商品的关税加征及豁免措施 29 05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概述 跨境电商篇 36 06监管完善趋势下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关合规风险防范 40 07出口跨境电商退运税收新政策之解读与运用 主动披露篇 44 08诚信企业换红利,主动披露知多少? 49 09把握主动披露红利,及时开展海关涉税自查 海关监管与行政执法篇 54 10海关监管及执法趋势分析、应对及2023年海关监管趋势展望进出口申报的常见风险防范 59 11进出口申报的常见风险防范 64 12两步申报模式下的执法趋势分析及风险防范 13 68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年度变化及应对 14 71 预判海关行政处罚幅度–浅析《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15 74海关领域企业合规是“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之可能实践路径 走私犯罪篇 80 16固体废物类违规及走私风险防范 85 17跨境贸易中常见走私及关联犯罪类型简析 制裁与出口管制篇 01 新型制裁工具和贸易壁垒:美国涉疆法案主要内容评述(上) 美国所谓《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UyghurForcedLaborPreventionAct)》(“UFLPA”)于2022年6月21日正式生效。在过去几年,美国及其盟友围绕所谓的“新疆问题”对中国进行持续的无端指责,并以此为由持续从进出口管制和制裁等多个维度对新疆地区的政府机构、官员以及在新疆地区开展业务运营的中国企业进行打击和限制。UFLPA的正式生效则标志着上述限制的全面升级。UFLPA推定供应链中任何环节含有新疆元素的产品都为所谓“强迫劳动”的产品而不得进入美国市场。该法案以更加体系化的方式进一步对与新疆相关的供应链进行限制,降低了美国对“中国制造”进行限制的门槛、扩大了打击范围,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将造成重大的影响。 我们的系列文章详细介绍了该法案的具体内容和执法机制,便于企业评估法案对自身业务的具体影响,以及针对法案潜在执法风险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合规方案。 一、UFLPA是什么? UFLPA于2021年12月获得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的 一致通过并由美国总统拜登签署成法,并于2022年 6月21日正式生效。 (一)UFLPA的主要内容 UFLPA共有7条主要规定,其中核心内容是依据第3条建立的针对所谓“强迫劳动”的“可反驳的推定”:美方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地区开采、生产、制造的产品以及由UFLPA实体清单1生产的产品都是所谓“强迫劳动”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市场。进口商需要通过反驳该推定、经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下称“CBP”)批准将上述产品引进美国市场,然而CBP对反驳该推定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进口商须提出“明确和令人信服(clearandconvincing)”2的证据证明该产品不涉及所谓“强迫劳动”并回应CBP对于“强迫劳动”的所有问题。 在UFLPA生效前,美方对所谓涉及“强迫劳动”进口产品的管控通过海关暂扣令(WithholdandReleaseOrder,“WRO”)进行规制,例如要求对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地区生产的棉花、番茄及其下游产品的进口,进口商需保证在供应链中不存在“强迫劳动情形”。截至2022年6月,美国海关已针对涉中国进口货物发布35个WRO。而在UFLPA生效后,2022年6月21日及之后进口的货物将适用于基于UFLPA的执法;对于在上述日期前进口的货物,或其他不属于UFLPA适用范围的进口活动,WRO将继续适用。与WRO制度相比:(1)UFLPA下的执法节点前移、执法时间更加紧凑,以及(2)UFLPA提出了要求很高的“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且CBP在认定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因素无疑都使得中国企业的应对变得更加困难。 *尹云霞,赵何璇,王刚,方静文(2022) 1.根据UFLPA,美国会识别有以下四类活动的实体,将其放入UFLPA实体清单:(A)在新疆地区使用所谓“强迫劳动”;(B)与新疆政府合作招聘、运输、转移、容留、接受新疆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劳动力;(C)自中国向美国出口全部或部分由a、b清单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产品,以及(D)基于“扶贫”、“结对帮扶”等涉及“强迫劳动”的项目,从新疆或者与新疆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合作的主体处获取物资。美国目前已将共20个实体列入清单且有多个实体被重复列入A/B/C/D类清单。 2.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Coloradov.NewMexico,467U.S.310(1984)案件中的判决,“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是指该证据能够使人坚信或确信其所支撑的事实很可能是真实的。该证明标准高于“优势证据”标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二)UFLPA执法的两大抓手 从我们对UFLPA主要内容的介绍看出,想要准确评估UFLPA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准确理解其执法的两大抓手至关重要:“可反驳的推定”与“UFLPA实体清单”。 1.可反驳的推定 UFLPA设置了“可反驳的推定”:推定全部或部分新疆地区开采、生产、制造的产品以及由UFLPA实体清单生产的产品都是所谓“强迫劳动”产品,而不得进入美国市场;除非备案进口商3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将很难成功反驳该推定: (1)进口商应完全遵守尽职调查要求、证据指南以及法案颁布后制定的任何合规指南或实施条例; (2)进口商能够完全且充分地会听CBP关于货物是否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的所有询问;以及 (3)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货物不涉及任何所谓的“强迫劳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推定下所谓的“强迫劳动”推定并非是海关法下一般意义上的原产地规则,而是具有对整体供应链的溯及力。UFLPA执法策略特别指出,对整条供应链的溯及是指供应链全流程生产、加工、制造等任何一个环节,产品的任何一个成分都不含新疆或所谓“强迫劳动”元素。 根据UFLPA进口商指南,进口商可以通过证明(1)产品不含有新疆元素;(b)含新疆元素的产品不涉及所谓“强迫劳动”来推翻“可反驳推定”。 (1)证明产品不含有新疆元素:UFLPA进口商指南指出,要证明产品不含新疆元素,进口商须至少证明供应商名单、生产制造商名单、产品物料清单中不含新疆元素及UFLPA实体清单实 体。CBP对证明成功的标准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含新疆元素的产品不涉及所谓“强迫劳动”:UFLPA进口商指南指出以下信息可作为证明产品不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的“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1)供应链尽职调查资料:显示尽职调查机制或过程的文件;2)关于供应链管理措施的信息:内部控制管理和审计文件等;及3)来自中国的货物生产和制造不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的文件:工人工资支付、强迫劳动审计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指南特别指出,上述3类内容并不是穷尽列举,实践中也不是提供以上文件就一定能推翻“可反驳推定”,总体来说CBP在执法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极高的举证责任、实际进行供应链尽调的难度,以及美国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推翻“可反驳推定”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任务。 2.UFLPA实体清单 UFLPA实体清单实体生产的产品在法案下也被推定为所谓“强迫劳动”产品,进而不得进入美国市场。根据UFLPA,美方会识别开展以下四类活动的实体,将其列入UFLPA清单: (1)A类实体:在新疆地区使用所谓“强迫劳动”; (2)B类实体:与新疆政府合作招聘、运输、转移、容留、接受新疆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劳动力; (3)C类实体:自中国向美国出口全部或部分由A、B类清单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产品;或 (4)D类实体:基于“扶贫”、“结对帮扶”等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的项目,从新疆或者与新疆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合作的主体处获取物资。 3.备案进口商是指经填写CBPForm5106并向CBP提交备案的进口商。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f436d964-48f9-48d1-874d-580181405234 美方目前已将总计20个实体列入上述清单且有多个实体被重复列入A/B/C/D类清单,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别 1 保定市绿叶硕子岛商贸有限公司 A、C、D 2 昌吉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A、C 3 和田浩林发饰品有限公司 A、C、D 4 和田市泰达服装有限公司 A、C、D 5 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 A、C、D 6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C 7 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A、C 8 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A、C 9 新疆准噶尔棉麻有限公司 A、C、D 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附属机构、分支机构 A、B、C、D 11 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 B、C 12 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B、C、D 13 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B、C 14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C 15 洛浦县发制品产业园 B、C、D 16 洛浦县美馨发制品有限公司 B、C、D 17 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B、C 18 第四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 B、D 19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C 20 伊犁卓万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C、D 通过对被列入清单的实体所在行业的分析,我们发现纺织及服装、硅制品、石墨材料、电子器件等行业目前受到美方的特别关注。清单类实体具体的行业分布情况请见下方图表: 根据上述标准以及美方目前的清单执法,企业需要额外注意的要点是: (1)可能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的实体并不限于新疆当地的实体,与新疆地区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大规模雇佣新疆地区劳工的企业也有可能被列入UFLPA清单; (2)目前被列入UFLPA的部分企业同时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不排除后续美国出口管制执法在新疆问题和所谓“强迫劳动”相关问题下会与UFLPA清单执法有所交叉的可能性。 二、执法机制设置的整体观察 总体来说,根据UFLPA的相关规定: 1.CBP主要负责依据UFLPA规定在海关层面的执法,例如货物的检验、暂扣、放行和拒绝入境等工作; 2.而美国所谓的“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ForcedLaborEnforcementTaskForce,下称“FLETF”)则主要负责为UFLPA下执法和禁令的执行提供一定支持,例如:发布UFLPA下所谓涉及“强迫劳动”问题的实体清单;为进口商开展供应链合规工作提供指引,以及根据UFLPA规定承担的持续性工作:(1)召开季度会议,审查CBP的扣留和放行令、正在进行的强迫劳动调查以及FLETF所谓的“强迫劳动” 执法重点等问题;(2)每年向国会提交两次报告,介绍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ofHomelandSecurity,下称“DHS”)在执行美国进口强迫劳动产品禁令方面的优先事项、CBP执行进口禁令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UFLPA实际上是美国围绕新疆问题对中国进行体系化制裁的其中一个工具,其在不同层面与现行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的设置有所重合。因此,我们理解不排除其与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执法未来可能会有一些信息共享和执法层面的联动: 1.虽然FLETF的牵头部门是DHS,但主要负责美国出口管制执法的美国商务部、财政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皆是其主要的成员机构; 2.UFLPA的第5条明确建立了其与制裁执法的联系,即:UFLPA要求在法案颁布之日起180天内,总统 应提交一份报告,指出其认为应对所谓“新疆强迫劳动”相关问题的行为负责的外国人的名单,其中包括中国政府的任何官员。进一步的,针对这些人员,UFLPA要求美国总统根据《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theUyghurHumanRightsPolicyActof2020)第6条(c)款的规定,对其实施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