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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央企债券发行新规

2023-05-10 王宇辰,覃汉 国泰君安证券 比你帅
报告封面

要点1:限制发行利率明显偏高的央企子公司发债。国资委对于债券发行计划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办法》指出,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年度实际发行额拟超出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将超出额度的每笔债券发行方案报国资委批准。我们认为,部分资质偏弱的主体限制发债核心还是成本端的考虑,对于资质偏弱的子公司而言,应由母公司或财务公司进行融资上的统筹安排。若由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则可能会加重债务负担。 要点2:央企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的必要性。央企需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必要性,充分考虑永续债对企业融资成本、偿债能力、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严格按相关规定控制永续债占企业净资产比重,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应当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我们认为,相较一般的信用债,同一主体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部分央企发行永续债亦有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考虑。但需要注意的是,依赖永续债等融资工具会抬升公司的融资成本,对于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影响。 要点3: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 要点4: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率一般应当高于资金成本。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我们认为,部分央企的综合融资成本较低,甚至低于同期限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的收益。因此,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避免资金空转问题。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不及预期,经济复苏不及预期。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为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系,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加强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办法》重点在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1)着力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体系(2)着力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3)着力提升债券发行全流程管理水平(4)着力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办法》的出台,有5点比较值得关注: 限制发行利率明显偏高的央企子公司发债,核心还是成本端的考虑,对于资质偏弱的子公司而言,应由母公司或财务公司进行融资上的统筹安排。若由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则可能会加重债务负担。 央企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的必要性。相较一般的信用债,同一主体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部分央企发行永续债亦有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考虑。但需要注意的是,依赖永续债等融资工具会抬升公司的融资成本,对于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影响。 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境外债券的风险防范,能够保障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避免单一主体出现风险后,境外融资环境出现不必要的收紧,进而对整体市场流动性带来冲击的风险。 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部分央企的综合融资成本较低,甚至低于同期限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的收益。因此,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避免资金空转问题。 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对于债券违约风险的防控,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多维度重视债券风险防范,如果央企未能遵循相应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国资委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1.要点1:限制发行利率明显偏高的央企子公司发债 国资委对于债券发行计划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办法》指出,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年度实际发行额拟超出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将超出额度的每笔债券发行方案报国资委批准。 《办法》同时指出,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中央企业应当重点管控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 我们认为,部分资质偏弱的主体限制发债核心还是成本端的考虑,对于资质偏弱的子公司而言,应由母公司或财务公司进行融资上的统筹安排。 若由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则可能会加重债务负担。 2.要点2:央企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的必要性 央企需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必要性,充分考虑永续债对企业融资成本、偿债能力、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严格按相关规定控制永续债占企业净资产比重,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应当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我们认为,相较一般的信用债,同一主体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部分央企发行永续债亦有降低资产负债率的考虑。但需要注意的是,依赖永续债等融资工具会抬升公司的融资成本,对于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影响。因此,此次《办法》的出台,对于央企使用永续债等权益性债券做出了严格的限定。 3.要点3: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 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 我们认为,加强境外债券的风险防范,能够保障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 避免单一主体出现风险后,境外融资环境出现不必要的收紧,进而对整体市场流动性带来冲击的风险。 4.要点4: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 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率一般应当高于资金成本。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我们认为,部分央企的综合融资成本较低,甚至低于同期限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的收益。因此,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避免资金空转问题。 5.要点5: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 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逐笔填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实时在线监测全部存量债券,重点监测重点子企业存量债券及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稳妥处置违约风险,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借助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支持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办法》同时指出,中央企业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批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资委将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我们认为,对于债券违约风险的防控,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多维度重视债券风险防范,如果央企未能遵循相应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国资委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随着央企债券发行新规的发布,债券违约风险防控进一步被强化,市场对央企债券的信仰或将进一步强化。 6.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不及预期,经济复苏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