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 保险处罚分析报告 每月一刊,欢迎订阅,转载请保留作者,谢谢! 微信公众号今日保条 目录CONTENTS 1月罚单概况 01 本期看点: 1、用赔案处理费用被罚; 2、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被罚; 顶格罚单情况 02 3、代理人违规发布招聘信息被罚; 4、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被罚; 5、投诉处理工作材料造假被罚; 经典处罚案例 03 6、协议赔付被罚; 7、保险中介虚开发票被罚; 8、降低代理人准入门槛被罚; 经营管理建议 04 9、给渠道维护人员发佣金被罚; 10、保险“飞单”被罚; 11、为业绩先承保再退保被罚; 12、电梯加入维保责任被罚。 今日保条出品 1月罚单主体类型 2023年1月份(以监管发布时间为准),保险业罚单金额3844.7万元,同比负增长了25.27%。 财险公司罚单金额2060.4万,占比53.59%;寿险公司1155万,占比 30.04%;保险中介621.3万,占比 16.16%。 本月无会级罚单,局级金额1396.8万,占比36.33%;分局级金额2447.9万,占比63.67%,监管职能越来越下沉了监管分局了。 个人罚单金额646.5万,占比16.82%;公司罚单金额3198.2万,占比83.18%。 今日保条出品 1月罚单地区分布-处罚金额 1月共产生了342张罚单,共有24个监管辖区有罚单。罚单金额前三的分别为江苏 619.7万,山东511.6万,福建429.3万。 今日保条出品 1月罚则理由-财险公司 今日保条出品 1月罚则理由-寿险公司 今日保条出品 1月罚则理由-保险中介 今日保条出品 1月主体罚单-财险公司(28家,含个人罚款) 财险公司合计罚款2060.4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1月主体罚单-寿险公司(16家,含个人罚款) 寿险公司合计罚款1155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1月主体罚单-保险中介(44家,含个人罚款) 中介公司累计罚款621.32万元 取前30家,需完整Excel清单 请上今日保条知识星球(文末有方式) 今日保条出品 目录CONTENTS 1月罚单概况 01 本期看点: 1、用赔案处理费用被罚; 2、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被罚; 顶格罚单情况 02 3、代理人违规发布招聘信息被罚; 4、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被罚; 5、投诉处理工作材料造假被罚; 经典处罚案例 03 6、协议赔付被罚; 7、保险中介虚开发票被罚; 8、降低代理人准入门槛被罚; 经营管理建议 04 9、给渠道维护人员发佣金被罚; 10、保险“飞单”被罚; 11、为业绩先承保再退保被罚; 12、电梯加入维保责任被罚。 今日保条出品 1月保险顶格罚单 停业1年 2022年12月30日,汇*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及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编报虚假资料,被绵阳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绵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吊销许可证 1月17日,黑龙江省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被黑龙江银保监局吊销业务许可证(黑银保监罚决字 〔2023〕8号) 禁业1年 1月19日,海南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李某在开展公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被海南银保监局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1年 (琼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 今日保条出品 目录CONTENTS 1月罚单概况 01 本期看点: 1、用赔案处理费用被罚; 2、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被罚; 顶格罚单情况 02 3、代理人违规发布招聘信息被罚; 4、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被罚; 5、投诉处理工作材料造假被罚; 经典处罚案例 03 6、协议赔付被罚; 7、保险中介虚开发票被罚; 8、降低代理人准入门槛被罚; 经营管理建议 04 9、给渠道维护人员发佣金被罚; 10、保险“飞单”被罚; 11、为业绩先承保再退保被罚; 12、电梯加入维保责任被罚。 今日保条出品 1、通过赔案处理费用 01处罚文号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64、65号 02处罚对象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03处罚事由 2020年5月26日,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理赔1笔车险事故,金额共计 21700元。其中,向在该公司投保的车主薛某支付赔款2000元,向第三者车驾驶人王某支付赔款19700元。经查,第三者车辆已于2020年5月7日因追尾其他车辆向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申请理赔(碰撞部位和痕迹与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5月23日理赔案件完全一致),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共计理赔28974元。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赔案系该公司核损岗王建建为处理3000元费用,事先要求公估从业人员蔡某寻找的理赔案件,原理赔服务室主任张烨对处理费用事宜事先知情。王建建、张烨明知该理赔案件存在疑点,仍利用工作权限予以审批。 处罚结果 上述利用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英大财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对王建建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今日保条出品 2、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依据 01处罚文号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 02处罚对象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03处罚事由 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依据 处罚结果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3、代理人违规发布招聘信息 01处罚文号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2〕53号 02处罚对象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03处罚事由 未加强保险代理人管理,代理人违规发布招聘信息 处罚结果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4、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 01处罚文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02处罚对象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03处罚事由 2019年第4季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对其承保的车辆保险的未决赔案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中,根据已确认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调整估损金额的赔案共39笔,调减估损金额共计4474060.20元。 处罚结果 上述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日保条出品 5、电梯加入维保责任 01处罚文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76、77号 02处罚对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03处罚事由 2020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承保的投保人分别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春国商发展有限公司的6笔,实收保费为1845975.47元的电梯安全责任险业务中,与上述3家投保人分别签订《合作协议》,改变了承保时所使用条款的保险责任。上述业务保单载明使用《产品延长保修保险条款》(条款代码101131)。该条款的保险责任为“第四条被保险产品在原厂保修期结束后,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被保险产品在正常、合理的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必须修理、更换零件时,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和必要的修理、更换费用或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和“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与上述3家投保人分别签订的 《合作协议》约定保险责任为“(一)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注: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下同)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注:保险人,下同)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为防止或减少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甲方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四)维保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甲方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管理的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承担。”《合作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与承保使用的报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保险责任不符。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罚款2万元。长春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海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6、投诉处理工作材料造假 01处罚文号 白银保监罚决字〔2022〕6、7、8号 02处罚对象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2021年6月7日,白城银保监分局通过投诉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将信访人对太平人寿白城中支的消费投诉转办至太平人寿白城中支,该机构于2021年6月22日在投诉处理监管信息系统中提交办结。投诉处理监管信息系统中提交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关于吉银保监险诉〔2021〕05295号转办单高某投诉处理的报告》中提及“我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8日与客户取得联系,已告知投诉人因销售未发现问题,且始终无法面谈沟通,无法核实投诉人身份,因此我司暂无法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提交的 《关于高某的投诉处理回复函》的落款日期显示为2021年6月19日。经分局 调查发现,太平人寿白城中支经办人员联系投诉人日期为2021年6月9日,其投诉处理期间持续至7月22日。 处罚结果 上述投诉处理工作材料造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保监厅函 〔2015〕597号)第十条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运营客服部经理邢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运营客服部员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7、报备条款保险责任之外承担22项保险责任 01处罚文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81、82号 02处罚对象 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03处罚事由 2020年和2021年,在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相关单位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中,以特别约定和扩展条款方式承担了报备条款保险责任之外的22项保险责任。此外,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时,以特别约定方式承保了投保人在投保相关雇主责任类保险的基础上,才可以选择投保的附加险。上述业务共计335笔,实收净保费57622408.95元。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财产保险部/重要客户部总经理陈志新处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8、协议赔付 01处罚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210号 02处罚对象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中国人寿财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