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度特刊保险处罚分析报告 每月一刊,欢迎订阅,转载请保留作者,谢谢! 微信公众号今日保条 目录CONTENTS 01 全年罚单概况 02 顶格罚单情况 经典处罚案例 03 本期看点: 1、年度十大罚单 经营管理建议 04 2、年度顶格处罚案例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罚单走势情况 公众号今日保条发文后,银保监会官网更新了罚单数据,本报告以最新的数据进行分析。 •12月全国“阳”在家,监管也不例外,当月处罚金额仅1829万,负增长63.20%。 • •全年保险业累计罚单金额27494.64万元,负增长14.43%。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罚单主体类型 会级罚单716万,占比2.60%。局级罚单13676.32万元,占比49.74%;分局级罚单13102.32万元,占比47.65%。 财险公司罚单15570.23万元,占比56.63%;寿险公司罚单8028.95万元,占比29.20%;保险中介罚单3876.16万元,占比14.10%。 个人罚单5169万元,占比18.80%;公司罚单22325.64万元,占比81.20%。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罚单地区分布-处罚金额 全国包括银保监会和36个银保监局均有罚单产生,累计罚单金额27494.64万元,前三的分别为黑龙江2589万,云南2115万和浙江1883万。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罚单地区分布-处罚张数 全国包括银保监会和36个银保监局均有罚单产生,一共2242张罚单。前三的分别为山东203张,黑龙江201张,云南172张。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罚则理由-财险公司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罚则理由-寿险公司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罚则理由-保险中介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主体罚单-财险公司(50家,含个人罚款) 财险公司合计罚款15570.23万元 鉴于篇幅所限,仅列出前30家 需要全部罚单Excel请见文末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主体罚单-寿险公司(45家,含个人罚款) 寿险公司合计罚款8028.95万元 取前30家,需完整Excel清单 请上今日保条知识星球(文末有方式)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主体罚单-保险中介(207家,含个人罚款) 中介公司累计罚款3876.16万元 取前30家,需完整Excel清单 请上今日保条知识星球(文末有方式) 今日保条出品 目录CONTENTS 01 全年罚单概况 02 顶格罚单情况 经典处罚案例 03 本期看点: 1、年度十大罚单 经营管理建议 04 2、年度顶格处罚案例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主体十大罚单-财险公司(含个人罚款)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主体十大罚单-寿险公司(含个人罚款)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主体十大罚单-保险中介(含个人罚款)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主体十大罚单-个人罚单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顶格罚单-财险公司 顶格罚单是指撤销任职资格、停业、禁业,吊销牌照等,下同。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顶格罚单-寿险公司 今日保条出品 全年顶格罚单-保险中介 今日保条出品 目录CONTENTS 01 全年罚单概况 02 顶格罚单情况 经典处罚案例 03 本期看点: 1、年度十大罚单 经营管理建议 04 2、年度顶格处罚案例 今日保条出品 1、朋友圈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01处罚文号 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02处罚对象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经查,百年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马志刚,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其中:2020年7月10日9:36,马志刚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低利率零利率负利率时代已经到来……银行两个不确定银行理财本金利率收益不确定银行储蓄利率越来越低,年限/利率不确定盛世鑫升-挪储就是把钱挪了个地方转存到一个 【确定的/锁定利率】的复利账户!为不确定的未来备一个确定的增值储蓄账户!”“7年之后1.本金+利息可全部支取;2.少用少取,3.75%复利率不变;3.多用多取,3.75%复利不变;4.不用不取,3.75%复利伴随终身”“确定收益且短期可支取产品,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字样。上述微信朋友圈宣传涉及的保险产品为“百年盛世鑫升终身寿险”(百年人寿〔2020〕终身寿险028号),保险条款中无“复利账户”、“增值储蓄账户”、“本金”、“利息”、“支取”、“短期可支取”等内容。马志刚朋友圈中的上述文字内容表述与该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不符,存在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的虚假宣传;“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属于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等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处罚结果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我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马志刚警告并罚款5千元。 今日保条出品 2、避税挂业务被罚 01处罚文号 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2〕29号 02处罚对象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存在业务员佣金计算发放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问题。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2020年8月20日向业务员发放佣金后,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银保部业务员任某与其他业务人员有多笔银行卡流水往来。其中,李某等8人合计转给任某103813.48元;任某合计转给杨某等3人76212.2元;转出额较转入额差27601.28元。经查,由于柳某、杨某、杨某某三人业务量较高,为避税且帮助其他业务员维护职级考核,所以将三人部分业务挂在了李某等6人名下,然后由任某负责收集并发放给柳某、杨某、杨某某。同时,因阳光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需快速解决与客户投诉纠纷事项,将纠纷解决的部分费用以佣金形式发放到李某等8人名下,然后由任某负责收集后交给公司,用于解决与客户投诉纠纷事项,收集费用合计27601.28元,分别用于田某、陈某、王某、冀某等四笔投诉结案。上述行为涉及金额合计103813.48元。……(其他违规内容略) 处罚结果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第六十九条, 我分局决定责令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我分局决定责令李小明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3、用技术费支付团险费用被罚 01处罚文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56、57、58号 02处罚对象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03处罚事由 2019年4月1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 《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甲方通过乙方发布甲方产品信息,乙方仅负责甲方产品信息展示说明……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该合作项目的系统开发及维护”,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约定费用标准为“甲方每销售一张保单,须向乙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8月7日以每1元保费支付0.94元技术服务费的比例向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合计1,199,644.92元。在财务入账处理过程中,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经查,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费用涉及团险业务。在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全部相关业务档案中,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乙方义务的行为痕迹,也未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具体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工作痕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向其支付技术服务费,并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目下,属于未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我局决定对百年人寿吉林分公司给予2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张宸瑞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张建锋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今日保条出品 4、虚增保费收入被罚 01处罚文号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2〕19、20号 02处罚对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虚增保费收入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万元。商津津警告,罚款2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5、拒绝依法监督检查吊销牌照 01处罚文号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115号 02处罚对象 深圳市安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03处罚事由 拒绝依法监督检查 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业务许可证 今日保条出品 6、拒不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被罚 01处罚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22〕108、109号 02处罚对象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03处罚事由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1万元。邢伟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7、跨区域经营物流企业责任险被罚 01处罚文号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122号 02处罚对象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贸区中心支公司 03处罚事由 跨区域经营物流企业责任险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3万元 今日保条出品 目录CONTENTS 01 全年罚单概况 02 顶格罚单情况 经典处罚案例 03 本期看点: 1、年度十大罚单 经营管理建议 04 2、年度顶格处罚案例 今日保条出品 经营管理建议 多学习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官网对大多数文件都会公布,但有少部分只通过公司下发,作为合规人员,应及时向人事部门要到各类文件进行学习,防止脱节 降低监管风险 若无法避开监管风险,则需要选择风险成本最低的那个,通过查看处罚案例罚款金额,来判断风险大小 处罚案例分析 浏览银保监会公布的处罚案例,并且归纳汇总分析,是指导各类经营活动的一把钥匙,要懂得举一反三,用于实践 与行业多交流 对应新鲜事物或新出现的问题,如果没有对应的监管规定,则以不会引起投诉,不侵害消费者利益,不妨碍市场秩序为准,可多与同业交流。 今日保条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