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设置存量整改过渡期至2025年末。 近年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简称《指引》)明确了贷款五级分类要求。随着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持续深入,该分类制度逐渐显露出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2019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办法》基于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后发布,并就分类资产范围、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关系、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优化;同时,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存量整改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办法》主要涉及四大优化调整要点。1)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豁免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 2)明确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3)重组贷款规定相较《征求意见》“有紧有松”,有助推动后续地产、城投等领域并购重组;4)厘清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与风险分类等级的关系,提升资产分类真实性。 《办法》对于不良认定总体趋严,部分银行可能面临不良读数抬升压力。不良读数抬升压力主要来自三方面,1)《办法》明确要求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必须划入不良,部分关注类资产面临向下迁徙风险;2)不良认定与逾期天数挂钩,会进一步提升部分银行不良认定强度。但现阶段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为78%,银行体系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剪刀差”已基本消化完毕,整体资产劣化压力不大;3)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非信贷类资产占比高的银行可能受一定影响。需要强调的是,不良认定条件趋严仅会影响银行体系表观风险指标,银行自身实际承担的风险并未发生改变。 大行已对标《征求意见》做实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有望保持稳健。例如工行在原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持续加强了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农行构建了覆盖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全口径的分类制度体系,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分类流程和管理机制,在债务人履约能力评估、逾期天数认定不良贷款方面,与《办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同时,《办法》中部分条款相比《征求意见》有部分放松及柔性安排,也有助于优势上市银行资产质量保持稳健。①在次级类资产的认定中,针对交叉违约条款,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占比上限由5%上调至20%;②在不良资产的认定中,针对交叉违约条款,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不良债权占比上限由5%上调至10%;③在可疑、损失类资产的认定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的比重下限,分别从40%、80%,上调至50%、90%;④在逾期天数的判定上,展期天数不再纳入计算范畴;⑤在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上,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至少分为关注。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⑥在过渡期时间安排上,相较《征求意见》有所延长。 风险分析:1)政策对尾部银行影响程度可能显著超过上市银行;2)如果疫后复苏不及预期,可能拖累银行基本面,区域性风险因素也可能进一步累积;3)短期内弱资质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释放仍将是重要变量。 2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1、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简称《指引》)明确了贷款五级分类要求。随着我国银行业综合化、多元化经营的持续深入,该风险分类监管制度相应存在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 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2019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指引》,《征求意见》拓宽了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提出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明确了逾期天数与风险分类的定量指标、规定了重组资产相关政策安排。 《办法》正是基于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后发布,共六章48条。相较《征求意见》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1)进一步明确了分类资产范围;2)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3)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优化;4)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此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图1: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历史沿革 2、《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要点 本部分结合《办法》相对《指引》、《征求意见》的主要调整变化,进一步分析政策制定的脉络及对风险分类的影响。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 根据《指引》,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同时,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进行五级分类划分。 《征求意见》结合近年来贷款在商业银行金融资产中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的现实,基于《指引》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的情况,拓宽了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办法》与《征求意见》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并明确了对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分类的穿透管理。 表1:《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与《征求意见》大体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分类资产的范围 明确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不再以单笔贷款为分类对象 根据《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可能导致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征求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办法》承袭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并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部分比例进行了优化,即: 1)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 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2)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表2:《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承袭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并对部分比例进行了优化 重组贷款规定“有紧有松”,有助推动后续地产、城投等领域并购重组 考虑到《指引》对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性概念规定的不够详细,并且规定重组贷款应分为不良贷款。《征求意见》借鉴国际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已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 近年来,房地产、城投等行业逐渐成为银行贷款重组的重点行业,《办法》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有一定补丁和放松,如进一步提出,1)对现有债务提供在融资的,重组后也应至少归为关注类;2)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相关规定情况下,可以上调为关注类;3)将《征求意见》中重组观察期内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调整为“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表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对重组贷款要求有一定补丁和放松 厘清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与风险分类等级的关系,提升资产分类真实性 《指引》对于不良资产的界定偏定性描述,可能导致个别银行借机提升资产质量读数的操作,例如以抵押物充足为由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纳入关注,目前也确实存在一些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大于1的情况。 《征求意见》明确五级分类与逾期天数挂钩,如逾期超过90天/270天/360天应分别至少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等,并要求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必须划入不良。《办法》整体承袭了挂钩逾期天数的思路,并对具体政策安排做了弹性优化,同时,结合会计准则要求,以减值损失占账面余额的比重作为认定可疑、损失类资产的分类标准。 1)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认定过程中,展期天数不计入逾期天数; 2)对于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损失,进一步抬高了计入可疑类/损失类的门槛,金融资产以发生信用减值的同时,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比重需分别在50%/90%以上; 3)对于关注类资产的认定,在借新还旧方面,对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给予了豁免;同时,对于同一债务人在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进一步限定为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表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进一步厘清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与风险分类等级的关系 3、优质上市银行资产质量稳健,部分中小银行不良读数可能抬升 《办法》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总体影响可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就其影响对包括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在内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进行了定量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办法》的影响总体可控,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质量整体处于较好水平。 《办法》对于不良认定总体趋严,部分银行可能面临不良抬升压力 《办法》旨在进一步将信用风险透明化,帮助银行体系准确、真实的识别信用风险,以便银行及时开展投后的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强调的是,不良认定趋严仅会影响银行体系表观风险指标,银行自身实际承担的风险并未发生改变: 第一,不良认定与信用减值损失挂钩,部分关注类资产面临向下迁徙风险。《办法》明确要求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必须划入不良。其中,对于可疑类资产和损失类资产的界定,以减值损失占账面余额的比重作为划分标准。受该条款影响,银行关注类资产中涉及减值的资产将向下迁徙,次级资产亦面临向下迁徙风险。 尤其对于部分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的银行而言,不良贷款率可能面临抬升压力。 图2:37家上市银行资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