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录 一、保险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态势3 (一)保险类纠纷案由分布情况3 (二)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抽样分析4 二、司法新举措服务保险行业创新发展5 (一)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保险类案件审判能力5 (二)落实为民办实事要求,提升司法为民能力6 (三)强化金融法治协同,助力行业健康发展7 (四)开展法治宣传,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7 三、保险类案件审判与保险行业治理规范化7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有待加强8 (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有待加强10 (三)再保险纠纷中发现的规范化问题应引起重视12 (四)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13 (五)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审理难点15 四、保险领域常见争议问题相关审判思路17 (一)保险合同效力问题17 (二)保险赔偿范围问题18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20 (四)涉车辆保险诈骗审查相关提示21 五、典型案例23 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一、保险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态势 (一)保险类纠纷案由分布情况 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根据案由来区分,保险纠纷一级案由 54件,财产保险合同类案由445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 107件、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由23件、责任保险合同纠 纷案由35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由79件、保险人代位求 偿权纠纷案由201件),人身保险合同类案由146件(人身 保险合同纠纷案由72件、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由20件、意 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由38件、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16件),保险经纪合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费及其他保险类案件32件。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 表一:北京金融法院2021-2022年保险案件收案表 案由 案件数 保险纠纷 54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7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3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5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79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72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0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8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16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1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7 保险费纠纷 10 其他保险纠纷 14 (二)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样分析 经统计分析,发现保险公司败诉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表二: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抽样分析表 败诉理由 抽样数 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3 被保险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审核不严予以部分赔付,导致法院适用弃权制度 2 被保险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销售代理人及客服人员未全面询问应告知内容,法院适用保险公司未询问内容投保人无告知义务规则 1 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制定方为原则进行解释 3 名为共保实为再保,再保险分出人未尽职厘定损失 1 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系自杀 1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继承人签订的理赔协议因存在显失公平而被法院撤销,按保险合同重新计算保险金 3 二、司法新举措服务保险行业创新发展 北京金融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保险类纠纷案件审理中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高起点、高标准”要求,出台司法新举措,为首都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北京现代金融行业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保险类案件审判能力 1.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险案件甄别分类,对于简易案件,由速裁团队集中审理,努力 提升审判效率;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由专业化团队精细化审理,着力出精品出典型。同时,加强对审判团队业绩评价和考核,实现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 2.制定《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案件判点说理库》,统一裁判尺度。北京金融法院从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已生效的保险类案件中,选择出较有借鉴意义的38件典型案件,总结 出21个经典判点,形成判点说理库,供法官办案参考,提升审判规范化水平。 3.建立专家智库,以专业资源辅助办案,提升审判质效。建院以来,先后聘任两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汇聚各领域一流专家,通过疑难案件咨询论证、课题合作研究等方式,稳妥推进重大敏感、疑难复杂和新类型保险类案件办理。 (二)落实为民办实事要求,提升司法为民能力 1.针对保险类案件当事人多为上班族,无法在工作时间参加诉讼的特点,创建“午夜间法庭”机制,出台《北京金融法院“午夜间法庭”工作规范》,明确午夜间法庭适用范围和运行规则,确保“午夜间法庭”机制运行有序,服务群众有力。 2.在立案大厅开通线下立案绿色通道,切实关注“老幼病残孕军”群体的特殊诉讼需求;开通12368金融服务专线,对于行业需求、困难群体诉讼需求第一时间接听、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回复。 3.召开保险类金融机构座谈会,及时倾听行业要求和意见,努力提升法治保障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金融法治协同,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1.2021年6月北京金融法院和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实现政策、培训、数据等资源协同,在提升保险审判专业化水平、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法治宣传与培训教育工作方面加强协作。 2.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等多家调解组织签约,成立保险行业调解工作室,积极开展行业专业调解,建立保险多元纠纷解纷机制,努力促进保险纠纷诉源治理。 3.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行业治理和企业经营问题,就保单质押、保险合同两年解除限制等问题向保险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出多份司法建议,从司法角度为行业健康发展提出有益建议。 (四)开展法治宣传,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1.成立北京金融法院司法指导中心,推出“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公益普法活动,截至目前,共推出了两期普法节目,直播累计观看量近90余万人。 2.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平台,通过法官讲法、融小法课堂等栏目,就互联网保险产品、境外务工意外事故险等制作多期节目,收到广泛好评。 3.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示范导向作用,促使保险企业合规经营依法履行义务,金融消费者诚实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保险类案件审判与保险行业治理规范化 北京作为首都,始终处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前沿, 北京金融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关口前移,积极参与到保险行业相关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中去,通过审判促进保险行业治理规范化发展。在保险类案件审判中,北京金融法院发现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应引起各方关注: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有待加强 近些年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该类业务中,汽车购买人、4S店或其他汽车中介公司作为投保人,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资金提供方作为被保险人,以债权人对汽车购买方享有的债权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此类业务相关保险纠纷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 关系以及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审查,导致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操作,存在“案中案”的情况。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起诉张某、第三人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系列案件,保险公司并未查明代投保人付款的青岛某公司与收款人青岛某某公司、厦门某某公司均系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存在套利空间,导致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获得非法利益。从北京金融法院审查的该批次200多件案件看,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存在大量的民刑交叉问题,如郑州、深圳、泉州、福州等地的公安机关均对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2.保险公司存在违反监管要求,从事异地承保贷款保证 保险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各分公司♘能在所属地域从事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但实践中存在不少分公司违反监管要求从事异地承保业务。如郑某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郑某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进行了举报,该局作出调查意见书,就异地承保问题对该保险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 3.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合同中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等格式条款,存在未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问题。从审理的案件看,作为投保人的汽车贷款融资个人往往强调自己在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其说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等格式条款,大多是将保证保险合同夹杂于各种合同之中匆忙让其签字。对此,也有当事人向监管部门投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亦作出调查意见书,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 4.保险公司往往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拓展至全 国各地,涉及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销售商、资金周转中间商以及众多自然人,人数众多、影响面广,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与群体性信访事件。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一二审案件达千件,持续时间长,地域跨度大。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向保险企业建议: 1.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关系以及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在“银保合作”“融资公司保险公司合作”等业务开展中设置适当的前置审查程 序,加大对自然人购车能力及还款能力的判断,建立业务合作黑名单,将前期合作中发现被刑事犯罪立案的相关单位及时清理出库。 2.加强对投保人解释说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等格式条款的力度,认真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通过视频录像、投保人抄写重要条款、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提示说明。3.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逐步清理原有的异地承保贷款保 证保险业务,通过合法的委外催收、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等多种方式降低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加强与法院协调沟通,积极化解涉保证保险信访风险。 (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有待加强 人寿保险保单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人寿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亦是保险公司中较为常见的业务,北京金融法院在审查相关案件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的规定,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业务规章,设立“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逐笔登记贷款的保单号、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注销情况等内容;对实行保单质押贷款的保单,保险公司要在每个月末打印保单质押贷款情况报表,内容包括当月末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未偿还保单贷款�息和等项目,以备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在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公司因未能提交相关的“保单质押贷款登记簿”,而未能 对还款注销情况予以清晰反映。 2.保单质押贷款还款记录保管不全。保单质押贷款还款情况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现金与非现金还款方式。如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可以现金方式还款,但保险公司仅提供《业务系统非现金收费日清单》、刷卡凭条3张、客户联络系统截屏以证明保单质押人仅以非现金方式偿还借款利息,并未涵盖针对所有还款方式的记录。 3.保单质押贷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如上诉人李某某与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保单质押贷款仅以短信方式进行催收,且并未明确列明具体保单名称、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等,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由此可能造成财务收益风险,造成呆坏账的产生。 4.对于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从现有实践做法看,在保单质押贷款中,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收取投保人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保险公司未明确保单质押贷款流程,一旦产生纠纷,极易造成举证不能的后果,导致案件查明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向保险企业建议: 1.规范保单质押贷款流程,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跟进 《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情况,明确对于保单质押贷款中保单是由投保人继续持有还是由保险公司持有,还是对保单质押进行附注。区分电子保单与纸质保 单,制定有针对性的保单质押贷款的流程,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