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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养老金融领域新风口已近

金融2022-11-07徐康、洪锦屏华创证券有***
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养老金融领域新风口已近

事项: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4日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配套文件紧锣密鼓齐出台。11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市场机构及其展业行为予以明确规范。此外,银保监会也同步公开《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表示将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 评论: 个人养老金东风已至,政策频出台助力第三支柱发展。今年以来,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显著加快探索进程。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同时明确参加个人养老金每年的缴费限额为12000元。随后,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7月29日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个人养老金发展进程显著加快。9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9月29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加上11月4日出台下发的四项政策文件,目前个人养老金相关政策文件已初步集齐,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有望加速落地,推动试点运行。 结合《意见》、《实施办法》、《公告》及相关政策,对个人养老金制度进行解读。 (1)参与范围:在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2)账户开立:参加人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 (3)缴费上限: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人保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将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后续若提高缴费额度,加大税收优惠,将有助于增强居民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缴费意愿,助力个人养老金账户发展。 (4)领取方式: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采取封闭运营的方式是希望引导居民享有个人养老金的长期投资收益,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5)税收优惠:采用EET模式,即缴费环节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环节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的下降,有助于提振中高收入参保人群意愿,激励更多居民参加个人养老金,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 (6)投资选择:参加人自主决定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投资选择的自主性加剧了个人养老金可投资品种之间的竞争程度,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设计更兼备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个人养老金投资产品,保障个人养老投资运作的稳健性,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居民个人养老的水平。 (7)销售适当性: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伴随各项政策文件落地,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进程提速将直接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快进入养老金融领域。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核心要点进一步明确: (1)在产品管理上,明确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型需要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相较6月证监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此次《暂行规定》放宽了养老目标基金的规模门槛。 (2)在产品费率上,明确针对个人养老金单设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倡导对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体现了政策对养老目标基金普惠性的引导,同时也有助于公募基金提升对居民养老保障的服务水平。 (3)在销售管理上,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需要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不低于50亿元。此外,监管机构将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并将不定期移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或机构。监管对于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能力、销售能力准入的高要求,也反映了个人养老金投资需要具备稳健性、安全性特点。头部及大型公募基金将在养老金融领域具备先发优势。 (4)在业绩考核上,明确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由于资金特定的养老用途,个人养老金具备长线资金特点。政策对于业绩考核的去短期化引导,有助于保障资金运作的稳健性,真正实现长线长投。 根据《暂行方法》,商业银行方面,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费用管理上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理财公司方面,托管方面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委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具备相关资格、经验与信息系统支撑的商业银行为其提供托管服务;费率优惠上,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管理费和托管费设置优惠的费率标准,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费用豁免与优惠反映的普惠性特点,也体现了政策对于商业银行与理财公司提升居民养老保障服务水平的引导。截至目前,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已推出养老专区“预热”,为个人养老金的业务落地做充分准备。 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加速落地,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根据《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个人养老金产品进一步包含了符合一定要求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税优政策惠及范围扩大,加强保险机构在养老金融领域的吸引力。虽然面临与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等多种金融业态的竞争,但险企凭借其在长期资产管理和综合养老服务能力方面的优势,有望在激烈的角逐中保持自身特色,表现值得期待。养老金融对机构长期稳健的投资能力要求较高,而寿险公司恰好具有较为丰富的长期资产管理优势。保险产品的保障特性能使得客户在有最低的保底收益基础上,获得“生存年金”。因此,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和负债经营的特征,决定了保险资金必须采取均衡投资模式,即关注长期收益与短期回报、兼顾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实践中,均衡投资模式的要求体现为“固收+”的配置模式,大比例固收资产打底、提供基础收益,以权益和类权益资产提升收益弹性、赚取超额收益。这恰与养老金应对养老风险的初衷和管理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龙头险企纷纷布局“保险+养老”服务生态建设,凭借品牌及综合服务能力将有望优先受益。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满足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因此,在养老金融领域,保险行业头部公司将有望优先受益。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中国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而医疗、健康、养老服务正与保险行业业务和外延服务相契合,保险布局养老具有天然优势。近年来头部险企纷纷布局“保险+养老”服务生态建设,也将进一步增强在商业养老市场的竞争优势。 投资建议: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已经成为健全我国养老体系道路上的必然趋势。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将带动长线资金入市,助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资本市场也将通过投资收益反哺个人养老金发展,提升对居民养老保障的服务能力。养老金融领域料将竞争激烈,公募基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保险机构将各显神通,券商近期也有数家头部机构通过个人养老金系统的测试验收,意味其可以申请代销个人养老金产品。但同时我们认为比投资先行一步的是解决居民缴费意愿的问题,当前解决缴费意愿的核心是金融机构的营销推广力度+投资运作后带来的收益率水平。预计账户端的银行在各类金融机构中将优先受益,公募基金凭借资产端的投研能力也将表现突出。同时,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设以及后续逐步落地,也将为保险行业带来“保险+养老”的新风口。特别是几大龙头险企凭借品牌及综合服务能力的核心优势,预计在商业养老险及个人养老金发展中可获得优先受益,建议重点关注养老金业务布局较早的商业银行、在保险+养老板块持续布局的优质险企,同时长期看给公募基金行业提供增量资金。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变化,长端利率持续向下,经济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