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9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评论: 今年以来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加快探索,多项政策及配套文件先后出台。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起步较晚,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后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明显加速。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提出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同时明确参加个人养老金每年的缴费限额为12000元,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但对于具体的税优力度并未进行明确。随后,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7月29日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个人养老金发展进程显著加快。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进一步明确,沿用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的EET模式,领取期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早在2018年5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税延型养老险试点政策,希望利用税收优惠,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试点办法明确,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征收7.5%的所得税率,相当于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再加上延税额在积累期的投资收益,预计能够带来一定的节税效果。但这一领取期税率对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及以上的人群才有一定吸引力,受益群体覆盖面较窄,且与个税改革后的新税法并不完全匹配。同时由于投保流程复杂、退税手续相对繁琐、产品制的设置不够灵活等因素制约,税延型养老险试点效果不佳。此次国常会在参考前期试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个人养老金制度缴费期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积累期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期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我们认为,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的下降,将在一定程度上提振中高收入参保人群意愿,激励更多居民参加个人养老金,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 税收优惠额度仍以12000元作为缴纳上限,未来有较大增长空间。根据我们此前在养老主题系列报告中的测算,假设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837元,若以每年12000元的最高限额参与个人养老金缴费,则全年纳税额为404元,可享受税收优惠额为360元,仅占当年总收入的0.3%,实际税前扣除的额度相对有限。若假设该就业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缴费时,能够享受当年个人所得税全额减免,则税收优惠额在全年收入中的占比可提高至0.7%,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的年限额需提升至25470元以上,较当前规定仍有较大增长空间。未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亦可考虑适时逐步提高缴费上限,体现增量改革。 个人养老金业务试点进程加速,各专业金融机构加快进入养老金融领域,保险行业有望分羹市场。根据人社部在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谈及个人养老金下一步工作安排时披露,已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确定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城市。截至目前,成都已公开宣传成为试点城市之一。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则推出初级“个人养老金”功能,不少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代销机构、公募基金等机构开始参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测试,同时也逐步探索个人养老金账户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工作,为个人养老金的业务落地做充分准备,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等专 业金融机构加速进入为个人养老金投资提供更多选择的历史“机遇期”。面对各种金融业态的同台竞技,保险行业积淀的长期资产管理优势、综合养老服务能力和保险产品所具有的风险防范作用,将是其区别于其他金融业态的一项重要优势。 投资建议: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具备杠杆效应,可以进一步撬动个人养老储备需求。因此,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建设和发展,除了关注个人养老金账户本身的积累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起居民个人养老储备的概念,让民众意识到未来的老龄化趋势和养老金体系变化,早做积累,同时通过逐渐成熟的商业养老金融体系,有效分担社会养老压力。近年来,保险公司积极布局“保险+养老”服务生态建设,以“保险+综合养老服务”为核心的竞争优势趋发明显,特别是几大龙头险企凭借品牌及综合服务能力的核心优势,预计在商业养老险及个人养老金发展中可获得优先受益,建议重点关注在保险+养老板块持续布局的优质险企。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变化,长端利率持续向下,经济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