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份的全球金融服务监管包括了监督方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一篇关于评估银行保险可持续性的监管实践的论文,欧洲央行更新了其阐述在监管银行时如何行使选择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政策,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了一份报告,印度储备银行发表了一份声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香港金管局发出通函通知认定机构,《2022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已刊登宪报,引入三种层级不同的风险敏感性的方法来设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香港保监局发布了一套补充《集团监管指引》模块C(集团资本充足率)对指定保险控股公司的指引的解释说明。这套解释说明阐述了香港保监局对《保险(集团资本)规则》某些条例在不同集团机构运转方式的看法,并着重于通过参考说明性示例来移除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