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对海南自贸港(以下简称“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如何认定实质性运营作出权威解答。公告对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贸港企业如何认定属于“实质性运营”作出以下明确:情形“实质性运营”认定条件A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都在自贸港B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自贸港内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C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D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具备与其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对于情形A,企业必须确保四项要素全部都在自贸港,否则将不得享受优惠,其具体要求包括: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人员——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且与居民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账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资产——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公告随附的政策解读同时明确,实质性运营的确认,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