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中国民族证券]:《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分析:移动转售试点,虚拟运营显现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研究/报告详情/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分析:移动转售试点,虚拟运营显现

信息技术2013-01-18王晓艳中国民族证券九***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分析:移动转售试点,虚拟运营显现

敬请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 民族证券 第1页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事件点评  2013年01月17日 分析师: 王晓艳 执业证书编号: S0050510120012 Tel: 010-59355907 Email: wangxiaoy@chinans.com.cn 地址: 北京市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7层(100140) 移动转售试点 虚拟运营显现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分析 投资要点 信息服务 投资评级 本次评级: 看好 跟 评级: 维持 ● 2013年1月8日,工信部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这被看作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的具体落实,民营资本进入电信运营领域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 对于基础运营商实则利好, 移动转售业务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批发业务,在国外应用比较广泛,已经成为基础电信运营商重要的收入来源,并且稳定增长,越来越多基础运营商意识到需要以开放的心态与虚拟运营商合作。对于我国三大运营商来说,借签国外运营商的经验,通过批发价格与增量收入间的平衡,实现网络资源的批发销售,可以拓展收入来源,这实际上对运营商构成利好。 ● 移动虚拟运营商目标客户以细分市场为主,从目前移动虚拟运营业务来看,主要还是集中在特定客户群的细分市场,并不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个人业务形成最直接的竞争,是增量客户的拓展,基础运营商无能力识别或服务的细分客户是虚拟运营商主要目标,通过提供差别化的服务虚拟运营商可实现与基础运营商共赢。 ● 渠道商、SP最有可能成为虚拟运营商,基础运营商的渠道商、SP比较熟悉运营商业务合作方式,又有一定的自有客户规模,熟悉细分客户的通信需求,很有可能成为第一批移动虚拟运营商。从目前来看苏宁、国美、迪信通、朗玛信息等已经公开表示申请试点合作,未来一些有着实体渠道大企业也可能涉及此领域。 ● 利好运营系统集成商,虚拟运营商的业务开展,必须要有相应的运营系统进行支撑,而基础运营商的运营系统一般无法满足多样的虚拟运营需求,从国外经验来看,会有第三方的系统集成商来提供相应的运营平台或系统,这将对系统集成商是形成利好。 ● 虚拟运营还待时日,工信部的试点方案中,对于虚拟运营商的资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上报工信部审核后再与三家运营商进行谈判合作,而出于对自有业务的保护,运营商可能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预计正式运营还待时日,对于相关上市公司短期业绩无影响。本次方案影响相关个股:二六三(002467)、朗玛信息(300288)、北纬通信(002148)、拓维信息(002261)、恒信移动(300081)。 市 数据 信息服务行业指数 1423.67 沪深300指数 2577.09 上证指数 2309.50 深证成 9355.48 中小板指数 5176.24 行业指数相对沪深300表现 2012/1/17~2013/1/17-18%-10%-2%6%14%12/112/412/712/10沪深300信息服务 相关研究 研究小组 樊鹏 (010) 59355609 fanp@chinans.com.cn 行业事件点评 敬请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 民族证券 第2页 事件 2013年1月8日,工信部发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6日,要点 内容如下: 一、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 二、试点时间初定2年。 三、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事件分析 一、从试点方案中可以看到未来在2年内至少会有6家移动虚拟运营商出现,并且均为中资民营企业,这意味着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有运营经验的外资虚拟运营商与有着较大客户规模的外资互联网公司如腾讯被挡在门外,也体现了国家鼓励推动本土民资进入电信市场的决心。 二、方案对于我国三大基础运营商来说实则是利好 1、从国外市场情况来看,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MVON)业务增长稳定,是基础运营商重要的收入业务,根据OVUM的数据及预测,从2009年到2015年,全球移动虚拟运营商的用户数将从5200万提高到8500万,收入将从82亿美元提高到95亿美元,其中西欧运营商收入占比超过50%。批发业务是西欧运营商较成熟的业务,批发内容包括了固定语音、固定数据及移动通信业务,尽管受经济影响,2011年整体批发业务收入下降了0.5 %,但是移动通信批发业务却逆势增长了3.4%,其中主要的运营商Vodafone、FT-Orange、Telefonica、Deutsche Telekom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法国电信运营商SFR在2011年更是 加大了对于移动虚拟运营商业务的重视,全年收入实现了22%的高增长。国外的经验表明,虚拟运营商与基础运营商之间更多的是合作伙伴关系。 2、从我国三大基础运营商运营环境来看,三家差异化的服务越来越小,主要的手段是通过价格策略进行增量市场的拓展,同时OTT厂商对于传统业务的分流已无可避免,移动互联网带来数据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没有带来收入的同步提升,反而造成网络带宽投资及运营成本的上升。客观形势要求运营商不得不进行改变,甚至“去电信化”。借签国外运营商经验,以开放的心态与虚拟运营商合作,通过提供不同服务内容进行区别定价,实现批发业务的收入增长。三大运营商中的中国电信已经于2002年在英国正式推出以自主品牌 CTExcelbiz命名的移动虚拟网络运营业务,成为中国首个在海外提供移动虚拟通信服务的电信运营商,这也为国内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运营经验的积累。 三、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定位 1、从目前移动虚拟运营业务来看,基础运营商无能力识别或服务的细分客户是虚拟运营商主要目标,并不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个人业务形成最真直接的竞争,而是增量客户的拓展,通过提供差别化的服务实现与基础运营商共赢。以国外成熟的经验来看,移动虚拟运营商主要还是通过差别化的服务、有竞争力的价格,针对细分人群进服务,如中国电信在英国的CTExcelbiz旨在为在英和旅英华人量身打造的综合移动通信服务,并提供定制化语音和移动数据增值服务。 2、渠道商、SP最有可能成为虚拟运营商,基础运营商的渠道商、SP比较熟悉运营商业务与 行业事件点评 敬请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 民族证券 第3页 合作方式,又有一定的自有客户规模,熟悉细分客户的通信需求,很有可能成为第一批移动虚拟运营商。目前苏宁、国美、迪信通、朗玛信息等已经公开表示申请试点合作,未来一些有着实体渠道企业也可能涉及。在拿到虚拟运营商牌照后,预计这些企业初期会以自有客户的通信服务为主,通过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增加用户的粘性。 3、利好运营系统集成商,虚拟运营商的业务开展,必须要有相应的运营系统进行支撑,而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运营系统是无法满足多样的虚拟运营的需求的,从国外经验来看一般会有第三方的系统集成商来提供相应的运营平台或系统,这样对相应的系统集成商是构成利好。 四、受本方案利好,与运营商 有合作的增值业务运营上市公司,在消息发布后,股价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但由于目前主要是意见征求,在正式实施后,意向企业还要上报工信部审核,在 通过后再与三家运营商进行谈判合作,而运营商出于对自有业务的保护,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而造成拖延,所以预计正式运营还待时日, 对于相关上市公司短期业绩无影响。本次方案涉及相关个股:二六三(002467)、朗玛信息(300288)、北纬 通信(002148)、拓维信息(002261)、恒信移动(300081)。 行业事件点评 敬请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声明 民族证券 第4页 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电信行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业务定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三、试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关于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 2、关于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