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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消费税免征,沈化相对受益最大

沈阳化工,0006982010-08-31孙国东中泰证券变***
燃料油消费税免征,沈化相对受益最大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燃料油消费税免征 沈化相对受益最大 联系人 分析师 李璇孙国东 S0740207010008021-582077740531-81776391lixuan@qlzq.com.cn sungd@qlzq.com.cn2010年8月31日 投资要点 „ 8月30日上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燃油消费税政策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 „ 关注点1:依据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燃料油消费税为812元/吨,石脑油消费税为1385元/吨,而燃料油与石脑油的价格分别为3800元/吨和5000元/吨。新通知对于以燃料油作化工产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盈利贡献很大,免征或返还的消费税将减少20%的原料成本。相关受益公司为:沈阳化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S上石化等。 „ 关注点2:通知第3条“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在上述受益公司中,只有沈阳化工由于DCC/CPP装置使得生产乙烯等化工产品的原料全部为燃料油,是受益燃料油消费税减免确定性最高的公司。大型石化企业中常见的催化裂化装置(FCC)是将重油(燃料油)转化为轻馏分油的核心技术,而用作化工原料的多为石脑油,因此该通知对上石化、中石油、中石化的影响还需观察。 „ 关注点3:通知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石脑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免征的政策都将于2010年底到期。我们认为政策延续的可能性很大。这是由于:1.我国乙烯、芳烃等石化产品的需求旺盛,自给率低,需要大量进口国外产品;2.以石脑油为主的乙烯原料来源单一而且紧缺,未来扩大原料来源,以重质油作为原料替代传统石脑油原料是我国乙烯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之一。 „ 投资建议:我们认为燃料油消费税免征相对受益最大的公司为沈阳化工。预计公司2010~2012年基本EPS分别为0.35元、0.57元和0.70元,加上燃料油消费税免征对EPS的贡献分别为0.28元、0.35元和0.48元。如果消费税减免政策在未来能够延续执行,沈化的原料来源确定,CPP及其配套装置的产能利用率将维持较高水平,公司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给予目标价对应公司2011年15倍PE,股价为13.8元;合理估值区间对应12~16倍2011年PE,价格区间为11.04~14.72元。 ☆☆☆事件点评此报告专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邮箱阅读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2 -事件点评 图表1:2000-2010年上半年我国原油加工产品产量图表2:2010年上半年我国燃料油表观消费量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1-6月石油沥青LPG石脑油燃料油煤油柴油汽油原油加工量 净进口量(万吨)748.2产量(万吨)1080.1来源:国家统计局,齐鲁证券研究所 来源:海关总署,齐鲁证券研究所 图表3:我国燃料油消费结构图表4:2003-2010年国内乙烯产能/需求预测发电, 40%建材, 19%化工, 18%轻工, 8%交通, 6%冶金, 5%民用燃气, 1%铁路, 2%其他, 1% 0%20%40%60%80%100%06001200180024003000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单位:万吨乙烯产能当量需求量自给率来源:齐鲁证券研究所 来源:齐鲁证券研究所 图表5:全球各地乙烯装置的原料构成 图表6:2010年全球乙烯产能分布 0%20%40%60%80%100%世界 北美 中东 西欧 东欧 亚洲 中国石脑油NGL瓦斯油其他 亚太地区30%西欧18%北美25%中东16%中欧5%南美6% 来源:CMAI,ICIS,齐鲁证券研究所 来源:CMAI,ICIS,齐鲁证券研究所 此报告专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邮箱阅读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3 -事件点评 图表7:减免燃料油消费税对沈阳化工盈利的影响项目 指标单位 2010H12010E2011E 2012E燃料油购入量 购入量(万吨) 12.0 28.040.0 50.0 燃料油消费税 消费税额(元/吨) 812812812 812燃料油消费税影响 营业收入(百万元) 97.44 227.36 324.80 406.00 三项费用+营业税金率 (%) 8.65%8.65%8.73% 8.80%所得税率 (%) 10.00%10.00%20.00% 22.00%消费税减免EPS贡献 (元) 0.12 0.28 0.35 0.43 燃料油成本0 无消费税减免(元/吨) 36253625 3861 4524 燃料油成本1 扣除消费税(元/吨) 28132813 3049 3713 来源:齐鲁证券研究所 此报告专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邮箱阅读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4 -事件点评 附录一:燃料油消费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6号 成文日期:2010-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二、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此报告专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邮箱阅读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5 -事件点评 附录二:石脑油消费税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5号 成文日期:2008-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312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第三条 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第四条 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第五条 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一)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二)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 第六条 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七条 《证明单》一式五联,只限于购货方在向销货方购货时使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免税联,作为销货方申报免税的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备查资料;第五联为存根联,作为购货方备查资料。 第八条 购货方首次申请领用《证明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证明单》台帐。 第九条 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条 销货方对《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留存备查联、免税联,将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退还购货方。 购货方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此报告专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邮箱阅读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6 -事件点评 第十一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证明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加盖公章,留存核销联,将存根联退还购货方,并于10日内将回执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证明单》台帐上记录。 第十三条 购、销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使用、核对、核销、传递等工作的管理(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第十四条 享受免征石脑油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证明单》免税联清单以及免税联;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购货方应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帐。分别记录凭《证明单》购入、自产、进口及其他渠道购入的石脑油数量,及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