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仲裁框架研究总结
2026年7月,沙特商业仲裁中心(SCCA)发布了一份关于沙特阿拉伯仲裁的报告,该报告由帕特森·波戈斯·弗莱彻律师事务所(Squire Patton Boggs)的阿卡萨(Al-Akkas)团队审阅,旨在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案例摘要(Digest)的修订工作做准备。
核心观点与关键数据:
- 仲裁可受理性:报告指出,沙特《仲裁法》与示范法在仲裁可受理性方面存在重要区别。沙特法院不会仅因争议属于特定机构的管辖范围而排除争议,但在增值税争议方面存在有限例外。报告引用了利雅得上诉法院和麦地那上诉法院的案例,这两家法院在仲裁裁决涉及增值税事项的部分上予以撤销,认为增值税争议属于税务争议和违规处理委员会的专属管辖范围。
- 仲裁条款独立性:沙特法院明确且一贯地遵循可分性原则,认为仲裁条款构成独立协议,即使基础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后仍然有效。报告引用了多个案例,如利雅得上诉法院和卡斯IM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这一观点。
- 仲裁庭组成:报告考察了沙特司法实践中关于仲裁庭组成的两个特殊方面:(i) 仲裁员人数,以及 (ii) 仲裁员的资质。沙特《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但仲裁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报告指出,沙特法院此前曾因仲裁庭由两名成员组成“不完整”而撤销仲裁裁决。
- 仲裁员资质:沙特《仲裁法》第14条规定了仲裁员的法定资质,包括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拥有至少大学水平的伊斯兰法学或法学学位。报告表明,沙特法院在执行这些法定资格要求方面采取了严格的态度,如利雅得上诉法院撤销了一项仲裁裁决,因为首席仲裁员未满足持有伊斯兰法学或法学大学学位的要求。
- 司法审查范围:报告确认沙特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采取狭义做法,从而加强了《仲裁法》第50条第4款的应用。例如,利雅得上诉法院以仲裁庭错误适用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撤销了一项仲裁裁决,并因此违反了第50(2)条下的公共政策。
- 仲裁法草案:2025年9月,沙特竞争与商业中心就《草案法》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很可能很快就会成为法律。《草案法》纠正了现行《仲裁法》中的一些限制,包括取消独任/首席仲裁员需具备伊斯兰法或法学学位的要求,取消仲裁程序的默认12个月期限,以及取消在裁决获得确认和执行前需向主管法院提交裁决的要求。
研究结论:
- 沙特阿拉伯的司法实践在核心要素上与UNCITRAL示范法大体一致,但现行《仲裁法》中存在一些领域对示范法下的现有规定施加了限制或额外约束。
- 《草案法》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并将即将出台的沙特仲裁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更加紧密地接轨。
- 报告提供了关于沙特仲裁裁决的效力(部分归因于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尊重)等方面的经验数据,分析判决总数超过3,300个,其中518个撤销申请被拒绝,47个动议被接受。
- 报告确认了司法部门采取的仲裁友好型做法,预计随着草案法的即将通过,这种做法将得到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