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税收透明度持续快速发展,各国政府日益重视跨国公司税收行为的公开性和可追溯性。近年来,公共国家别别报告(Public CbCR)的推出是重要进展,该制度要求特定跨国企业(MNE)集团公开披露跨司法管辖区的关键财务和税收信息。
Public CbCR在全球范围内已讨论数年,继欧盟公共CbCR指令通过后,摩尔多瓦和澳大利亚也相继发展。目前,该制度已在欧盟、摩尔多瓦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司法管辖区启动首次报告期。对于12月年结的MNE集团,2025财年可能是首次需要提交Public CbCR报告的年份,预计从2026年开始公开提交。因此,企业应从认知阶段转向评估适用性、数据准备情况、治理框架和公开披露税收及财务信息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
Public CbCR是经合组织(OECD)作为OECD/G20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行动13的一部分提出的,要求MNE向税务机关报告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和财务信息。Public CbCR制度在OECD CbCR框架基础上扩展,要求公开披露类似信息,但与OECD CbCR框架既有联系又有所不同。
Public CbCR的核心目标
- 提高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在司法管辖区的透明度
- 促进公众对公司税收贡献的知情讨论
- 推动市场公平和公平竞争
- 支持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
- 加强企业问责制和治理
- 巩固对税收系统完整性的信任
MNE集团因BEPS问题受到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公众的严格审查,利润报告地与实质性经济活动发生地不匹配,导致利润产生与纳税支付之间的感知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Public CbCR制度应运而生,旨在提高利益相关者对跨国公司税收实践的理解,同时鼓励税收报告的一致性和问责制。
Public CbCR适用性评估
以欧盟为例,适用性评估需考虑以下步骤:
- 评估MNE集团的合并收入门槛:XYZ集团的合并收入在2023年和2024年均超过7.5亿欧元,满足全球收入门槛。
- 确定欧盟存在是否触发Public CbCR:若集团在欧盟有子公司且满足适用规模标准,则触发Public CbCR义务。
- 评估欧盟子公司适用性:XYZ集团的子公司XYZ LLC满足所有适用规模标准,触发欧盟国家2的Public CbCR义务;而子公司XYZ Limited不满足至少两项标准,不独立触发Public CbCR义务。
- Public CbCR提交义务:报告需提交至欧盟国家2的商业登记处,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中东地区视角
尽管Public CbCR尚未在中东地区正式实施,但区域内企业可能因国际业务受到影响。许多中东企业通过子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结构在欧盟、摩尔多瓦和澳大利亚开展业务,即使其最终母公司位于中东,也可能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产生Public CbCR义务。
实践准备考虑
- 风险识别和范围界定:识别集团内欧盟和澳大利亚实体,评估各司法管辖区门槛是否满足,绘制相关司法管辖区报告要求。
- 数据准备和风险评估:评估司法级别财务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审查OECD CbCR数据与法定财务报表的一致性,识别和评估公开披露相关的商业敏感风险。
- 治理框架:建立治理和内部审查框架,明确税务、财务和法律职能的明确所有权,监测全球持续监管发展。
结论
Public CbCR是全球税收透明度的重要发展,已在欧盟、摩尔多瓦和澳大利亚实施,更多司法管辖区预计将跟进。MNE集团不应将此视为常规合规工作,因其涉及敏感税收和财务数据的公开披露,错误、不一致或误解可能带来监管和声誉后果。未遵守适当披露和/或合规要求的企业可能面临公众审查、罚款以及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的挑战。因此,MNE集团应立即评估适用性并准备合规,以降低潜在风险。Public CbCR应被视为高风险报告披露,而非简单的勾选任务。早期采用稳健的治理和报告框架的企业,将更有能力管理日益透明环境中的合规和监管义务及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