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 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 支持措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 申请途径: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适用对象:除特定行业外的会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支持措施: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00%税前摊销
- 申请途径: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 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 支持措施: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请途径: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中心12366
四、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 适用对象: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制造业等6类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 批发零售业等7类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批发零售、农林牧渔、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教育、卫生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娱乐业
- 支持措施:
- 小微企业: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微型、小型企业同步可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中型企业5月、大型企业10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 申请途径: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 申请材料:《退(抵)税申请表》
-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适用对象:
- 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 其他纳税人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0号)
- 支持措施:
- 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 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 申请途径: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
- 申请材料:《退(抵)税申请表》
-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中心12366
六、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 主要内容:
- 核心优惠: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
- 适用对象:所有行业企业,包括工业企业
- 申请材料:固定资产购进发票、资产凭证等(留存备查)
- 申请程序:企业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
-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部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 适用对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不超过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支持措施: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100万元但不超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均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申报流程: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中心12366
八、延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 适用对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 支持措施:自用及无偿、出租给在孵对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申报流程: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中心12366
九、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 适用对象:
-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
- 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 支持措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十、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支持措施: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 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十一、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 支持措施:对列入清单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
-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配套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要求》(工信部联电函〔2024〕264号)
- 申请途径:通过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申请列入清单
- 申请材料:见年度申报通知
-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十二、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所得税和进口关税优惠
- 适用对象: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
- 支持措施:对列入清单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给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优惠(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由海关部门执行和解释)
-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配套政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5〕385号)
- 申请途径:通过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申请列入清单
- 申请材料:见年度申报通知
- 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海关部门、税务部门
十三、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适用对象: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 支持措施: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十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 适用对象: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支持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湖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6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十五、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 适用对象: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支持措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湖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6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
- 适用对象: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 支持措施: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 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十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 支持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 发展 改革 委、生 态 环 境 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8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十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支持措施: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实 行 分 档 减 缴 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比 例 在1%以 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关于调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财政部 关于〈 延 续 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申请途径:免申即享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十九、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 适用对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 支持措施: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 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 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1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二十、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 适用对象:出口企业
- 支持措施:
- 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 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 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 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 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 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 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 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 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国家 税务 总 局 关于 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 企业 分 类 管理 办 法>的公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6年第46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二十一、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 适用对象:出口企业
- 支持措施:
- 拓展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事项
- 优化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服务,加快新办企业出口退税进度
- 辅导出口企业"快收单早申报"
- 扩大"即报即办"范围
- 严格落实"限期办结"
- 持续推进无纸化申报
- 逐步推进无纸化单证备案
- 逐步推进出口发票电子化
- 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 畅通出口企业申报渠道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湘税发(2022)21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二十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 适用对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及出资企业
- 支持措施:
-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依据文件申请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二十三、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 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 支持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政策依据:《财政部 、 税务总局 关于《 延 长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和 科 技型 中 小 企 业 亏 损 结 转 年 限 》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二十四、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 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支持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关于 《 延 续 实施 文 化 事 业 建设 费 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湖南省 财政厅 、 中 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25)7号)
-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
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 申请材料:无
- 主管部门:宣传部门
二十五、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 政策依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操作指南》
- 主要内容: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开展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按投资额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结转以后抵免
- 适用对象:
- 境外投资者: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 境内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含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
- 适用条件:
-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境内直接投资形式为增资、新建、股权、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 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4个月)
- 投 资 资金 、 资 产 支 付 要 求 现金形式: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非现金形式:利润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 抵免税额范围: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申报流程:
1.信息报送: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信息、投资相关信息及凭证
2.属地审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托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核对信息,核实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出具带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
4.税务办理: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转交境外投资者,其凭材料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5.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并按规定报送信息后,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信息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6.申报入口: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报
-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投资联络科0743-852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