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 目的:加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自律管理,提高评估认证质量,促进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 依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工作机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适用对象: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需满足《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条件,并通过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市场化评议。
-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下设立的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评议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实施自律管理。
- 评议类型:新晋评估认证机构初评和存续评估认证机构复评。
第二章 评议材料提交
- 启动公告:委员会办公室提前公布评议事宜,新晋机构参与初评,存续机构参与复评,均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
- 材料清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材料清单》,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材料核对: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完备性核对,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不完备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
- 延迟提交:未按时提交需出具书面说明,超过60个工作日未反馈则建议撤回材料。
- 材料更新:提交材料后、结果发布前,材料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更新并说明。
第三章 市场化评议
- 评议标准:根据机构类别分别按照《新晋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标准》及《存续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标准》开展。
- 评议原则: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外部机构、委员会办公室独立开展。
- 新晋机构考察:机构综合素质、绿色金融人员与配套机制、绿色金融市场参与度。
- 存续机构考察:业务规模与质量、市场认可度、遵守规则及自律管理情况。
- 评议结果提交:相关机构及个人在有效时间内向委员会提交独立评议结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报审定。
- 违规处理:不再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规定的,暂停评议;存在特定情形的,提请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议结果运用
- 名单确定: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审议确定通过评议的机构名单并公告。
- 业务资格:通过评议的新晋及存续机构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
- 复评未通过:存续机构复评未通过则暂停业务,直至通过下一次初评。
- 年度报告:通过评议的机构每年需自查并提交年度报告、自查文件,更新评议文件信息。
- 信息变更:评议文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提交报告说明,属于信息披露事项的需及时披露。
- 违规处理:不再符合规定则提请自律处分。
第五章 自律规范
- 虚假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扰乱评议工作的,提请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 评议公正:参与评议的市场机构及人员应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利益冲突需回避。
- 不正当影响: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议工作,视情节暂停或注销业务评议,严重者提请行政处罚。
- 市场秩序:委员会定期组织评议,公布结果,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附则
- 标准与清单:《评议标准》和《材料清单》为细则组成部分,委员会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 解释权: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
- 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 材料清单:包括新晋和存续机构的评议材料清单,需确认材料齐备并加盖公章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