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88095 公司简称:福昕软件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熊雨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有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晓芬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合同纠纷诉讼 福昕软件与金山办公存在合同纠纷诉讼,相关内容已在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披露。 2、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 (1)2018年11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 福昕软件与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存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相关内容已在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披露。 (2)2015年11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 2015年11月,福昕软件认为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在其拥有的WPS办公软件中使用了福昕软件的PDF技术以实现“Office文档格式转为PDF文档格式”的功能,侵犯了福昕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福昕软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4月23日,福昕软件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京7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福昕软件对判决结果存有异议,再次提起上诉。2019年7月15日,福昕软件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京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昕软件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41、44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京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裁定本案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7日出具《受理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641、650号),受理本案的再审申请,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收到受理通知。以上内容已在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披露。2020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最高法民申641、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