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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对寿险公司产品结构与经营策略的影响分析

2026-05-15 王小钰 大公国际 丁叮叮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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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 金融部|王小钰 摘要: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以及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复杂保险合同的计量准确性面临考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7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17”),旨在统一全球保险合同会计处理。2020年12月我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或“新准则”),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IFRS 17实现全面接轨。根据要求,上市保险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非上市保险公司则需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切换。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不仅改变了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与列报方式,更影响了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与经营策略。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合同负债计量、收入确认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合同负债计量方面,原准则中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由合理估计准备金、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构成;新准则下与之对应的负债组成为预期未来现金流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收入确认方面,新准则对于保费收入的概念及确认方式均进行调整。合同负债计量与收入确认原则具体变化见表1。此外,结合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的变化,新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列报也进行了调整;一是新准则下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了简化处理,新准则将原准则下与保险合同负债相关的准备金、应收应付等科目予以合并,新增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负债科目;二是对利润表格式重新整合,新增列示保险业务费用、承保财务损失等科目;由于保险服务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新准则报表不再列示提取准备金;预期的保险服务收入和实际的保险服务费用均不含投资成分,投资成分主要作为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列报,不再体现在利润表项目中等。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寿险公司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保险服务收入构成改变,营业收入规模显著减少。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确认期间由缴费期变为保险服务期,不再对应保险公司各期应收取或收取的保费,且需扣除投资成分;因此从规模上看,保险服务收入导致寿险公司营业收入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保险服务收入与原准则下保险业务收入从内涵上不具可比性。 保单的总利润不受影响,但利润释放节奏发生改变。会计准则的变化不会改变保险合同本身的总盈亏,但是新准则下合同服务边际摊销、OCI选择权等机制会影响利润在各会计期间的释放节奏和方式。合同服务边际是新准则引入的核心计量属性,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预期在未来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逐步实现的未赚取利润;它不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在保险合同责任期内随着保险服务的提供逐年摊销释放进入利润。同时,新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需要采用即期市场利率,折现率变动产生准备金增提/减少会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因此引入OCI选择权,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将金融假设变动(主要是折现率变动)对保险合同负债履约现金流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净利润,在后续合同期间逐步摊销释放。 受资产端和负债端双重影响,净资产波动的不确定性加大。负债端,相较于原准则下传统险业务以75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确定、分红险业务以公司预期投资回报率确定,新准则下通过即期市场利率计量保险合同负债的方式,使得负债对利率更加敏感,并且OCI选择权将利率波动产生的准备金冲击从利润表转移至净资产。资产端对净资产的冲击主要来自于IFRS 9的实施,IFRS 9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分类金融资产,其中权益类资产(如股票等)大多被分类为FVTP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债券类资产更多被划入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通过会计处理的不同放大对净资产波动。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三、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寿险公司产品结构与经营策略的传导影响 资产负债管理难度加大,风险对冲需求上升。新准则的实施使资产端和负债端都进入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利率波动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外部因素会使资产负债表对市场变化保持高度敏感,资产负债管理难度加大。寿险公司属于跨周期经营,普遍存在资产久期短于负债久期的负缺口,利率下行对净资产冲击从“暗亏”转变为“明亏”,迫使寿险公司在负债端调整产品结构,同时在资产端优化资产配置。 产品结构加速向保障型倾斜。新准则下储蓄型产品(如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投资成分被剔除出保险服务收入,导致其收入贡献下降;同时浮动收费法虽能吸收投资波动,但对资产负债匹配能力要求更高;寿险公司逐步加大保障型产品(如传统寿险、健康险)的开发和销售力度。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评级报告,大公国际整理 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计量暂无实质影响。实际资本方面,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对于保险合同相关资产和负债,其账面价值按照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暂不适用新准则;最低资本方面,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以风险为基础, 涵盖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对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模型和参数。因此,目前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评估计量不受新准则实施的影响。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不影响寿险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近年来,监管引导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财务指标的变动引发的产品结构和资产配置等变动,更多是帮助强化运营管理,并非驱动重塑发展战略。未来寿险公司仍将依据监管引导,在战略与考核方面坚持高质量发展,从满足客户需求出发,围绕长期价值创造和资产负债管理展开业务。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