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实施新会计准则,不影响保险业务实质,但利于筛选优质险企 新金融工具准则及新保险合同准则于2023年1月1日实施。总体来看,新会计准则并不影响险企业务实质,我们预计新会计准则对险企经营、产品策略影响相对较小,有概率推动险企权益投资策略偏好高股息高分红标的,核心观测指标仍将是NBV等价值数据。同时,财务报表列报优化将有助于我们筛选优质险企,长期保障型产品占比高的险企或迎来一定估值上修,从健康险保费收入占比来看,2022年排序分别为:新华保险35.5%、中国平安28.8%、中国太保28.4%、中国人寿18.7%。受益标的:健康险占比较高且权益弹性较大的新华保险,推荐利差占比较低的友邦保险、中国平安,推荐寿险转型见效及银保渠道有望延续高增的中国太保,推荐负债端稳健且资产端弹性较大的中国人寿。 新金融工具准则:贴合业务,预防风险,利润波动或提升 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修订对保险公司影响主要可分为2部分:(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其余变动还包括套期会计优化、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等。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从资产属性、现金流特征、业务模式以及是否指定四个方面做出明确,且非交易性权益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OCI的金融资产后不可撤销,金融资产分类更加符合其属性及业务模式。具体影响看,新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将有所增加,权益市场及利率波动将更多地反映在当期损益中,从而增大利润表波动。同时,新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工具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有利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新保险合同准则:营收下降但不影响业务实质,列报优化助于利源分析 新保险合同准则变动主要可分为3类:(1)营业收入相关修订;(2)保险合同负债相关修订;(3)财务报表列报相关修订。营业收入中保险服务收入需剔除投资成分,投资成分是指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预计需将两全险、年金险、万能险等产品的投资成分剔除。剔除投资成分后,将更真实的反映险企的经营情况及业务规模,增强了不同行业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同时,保险服务收入由缴费期确认转为按责任期进行确认。保险合同负债方面,新保险合同准则完善了保险合同计量模型。通用模型下,保险合同负债可分为合同服务边际于履约现金流,其中合同服务边际可吸收假设及经验调整,降低利润波动。同时,财务列报有所优化,利源更清晰,分析体系更完善,有助于我们分析险企利源、产品策略、产品竞争力等方面,承保利润占比较高、费用率较低的险企或应获得更高PEV估值。 风险提示:保险需求复苏进度不及预期;新会计准则解读误差。 1、接轨国际,险企即将实施新会计准则 1.1、多年筹备,接轨国际,险企即将实施新金融工具及新保险合同准则 接轨国际,完善更新,境内外同时上市险企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金融工具准则方面,200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规范了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并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透明度。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务操作中也出现金融工具计量和分类过于复杂等问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一定修改,并于2014年7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即IFRS 9)。我国为解决金融工具会计相关实务问题并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于2017年3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23号和第24号-套期会计,于2017年5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或境外上市企业、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1年的1月1日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延后执行,最晚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2020年12月,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延长时间与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一致。 保险合同准则方面,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了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随后于2009年发布《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对保险混合合同拆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等问题进行规范。但原准则也在保险市场的发展中暴露出一定的问题,例如: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匹配、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精算假设调整影响当期损益等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分别于2017年5月与2020年6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我国于2020年1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与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实施时间进度安排相似,新保险合同准则采取分布到位安排:在境内外同时上市或境外上市企业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含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期实施。 表1:境内外同时上市险企预计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与新保险合同准则 1.2、2家险企已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投资收益及利润波动增大 已有2家险企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投资收益及利润波动增大。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市险企中仅中国平安(2018年)、众安在线(2022年)应用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预计2023年1月1日起,上市险企均将应用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及新保险合同准则。从目前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应用结果看,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将使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占比提升,权益市场及利率市场波动带来更大的投资收益率及利润表现波动。 表2:目前共两家上市险企应用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 图1:2018年起,中国平安总投资收益率波动高于上市同业 2、新金融工具准则:贴合业务,预防风险,利润波动或提升 2.1、主要变动:“4”变“3”,资产减值使用“预期损失法”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修订有两部分。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修订对保险公司影响主要可分为2部分:(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其余变动还包括套期会计优化、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等。 表3: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3类 2.2、三分类贴合业务实质,公允价值变动影响上升,利润波动或提升 “三分类”主要以合同现金流特征、业务模式、是否指定以及资产属性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现金流特征: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未偿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或是否指定: (1)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现金流特征: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未偿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 或 是否指定:在初始确认时,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上述两类金融资产外的金融资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持有目的是交易性的: (1)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2)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存在实际短期获利模式; (3)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图2: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三大类 重分类将使得利润波动性上升。由于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从资产属性、现金流特征、业务模式以及是否指定四个方面做出明确,且非交易性权益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后不可撤销,金融资产分类更加符合其属性及业务模式,利润调整空间减小,报表将更加客观及贴合实务。具体影响看,新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将有所增加,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与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将有所减少,权益市场及利率波动将更多地反映在当期损益中,从而增大利润表波动。 从中国平安率先应用的结果看,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准则切换前后发生明显变动,自1.9%大幅提升至18.5%,其中固收类自1.3%提升至11.2%、股票自0.4%提升至2.8%、权益型基金新增至1.6%,因此其总投资收益率及利润波动高于上市同业 。2011-2017年中国平安总投资收益率方差为2.36,2018-2022H1方差提升至2.78,同期其余上市同业总投资收益率均有所下降。 图3:中国平安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后,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占比提升 图4:中国平安回溯模拟测算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对财务投资收益率带来一定波动 表4:中国平安在2018年切换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后总投资收益率有所提升 2.3、预期损失法更及时计提减值准备,提前揭示、防控信用风险 预期损失法能够更加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揭示、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原有金融工具准则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定为资产减值损失。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工具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从而实现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有利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表5:预期信用损失将影响当期损益 3、新保险合同准则:营收下降但不影响业务实质,列报优化 助于利源分析 新保险合同准则变动主要可分为3类:(1)营业收入相关修订;(2)保险合同负债相关修订;(3)财务报表列报相关修订。 营业收入主要受到(1)投资成分需分拆剔除;(2)保险服务收入确认由缴费期转为责任期;(3)获取费用计入责任期摊销,3项影响。营业收入影响方面,根据银保监会2018年测试结果,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或下降60-70%。 保险合同负债主要受到(1)计量方法和计量模型完善;(2)由合同服务边际、风险调整、未来履约现金流现值构成;(3)改变保险合同负债折现率编制方法并优化资负匹配,3项影响。 财务报表列报相关修订将加强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可读性、对比性及分析性,有助于管理层、股东及投资者更好的了解保险公司运营的情况及结果。 表6:新保险合同准则主要影响项目可分为3类 3.1、保险服务收入剔除投资成分并按责任期确认,预计营收将下降 营业收入中保险服务收入需剔除投资成分。保险服务收入拆分可分为两步:(1)第9条:将保险合同中以下三部分进行拆分:a.部分嵌入的衍生工具;b.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但与投资成分相关的合同条款符合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定义除外,预计除外的包括万能险、部分分红险等;c.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2)第31条:企业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时,不得包含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预计将两全险、年金险、万能险等产品的投资成分剔除,而投资成分是指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均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