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实施在即,新准则下财报列报的保险收入将大幅减少,当期利润或会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不影响保单本身的盈利能力以及价值指标;利润的稳定性将大幅改善,有利于股息的稳健提升;并且,利润表列示的变化以及大量新增披露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全方位洞悉保险公司各方面的实际经营成效、风险暴露水平与未来发展潜力,亦可进一步倒逼保险公司精细化转型,长期构成利好。我们判断,保险公司产品策略将不会因会计准则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而是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一方面,把握居民长期储蓄需求旺盛的时机,推动储蓄险销售,从而提升队伍收入、稳定队伍规模。另一方面,积极布局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险来推动健康险销售修复。 重塑保险收入确认的模式:1)保险合同收入剔除投资成分。要求保险收入完全剔除投资成分,其中,对于退保金、满期金、年金返还等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对应的保费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将导致保险收入大幅下降。2)保险合同收入依据服务的提供而确认。保费收入的确认逻辑是依据整个保险合同期限内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保险服务计量,由预期赔付、预期费用、合同服务边际释放、预期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组成。3)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从缴费期变为保障期。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追溯调整的要求下,存量保单会有相应的保险合同收入计入到当期。因此存续业务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计入当期的收入也可能会更多一些。2018年银保监会财会部和财政部会计司测试显示行业主体寿险公司保费收入预计下降60-70%。 保单分组更加细致,反映保险合同经济实质。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按照保单的风险、利润率、保单年限三个层次进行分组,其中按照利润率至少分为亏损组、薄利组和厚利组。同时,限制用盈利合同抵消亏损合同,并且要求单独披露亏损的进展情况,可以更真实的体现保单经济实质。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当期亏损、报表利润延期确认,另一方面,预计将倒逼保险公司从更小的合同组来聚焦保单的盈利性。 引入新的计量模型和政策,增加利润稳定性。通用负债计量模型的基本框架不变,但部分会计处理有较大差异,其中,合同服务边际吸收非经济假设调整带来的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动与经济假设变动的OCI选择权使利润释放更平滑。此外,新增浮动收费法,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变动率会低于通用模型。IFRS17与IFRS9联动下,保险公司可通过负债端OCI选择权的执行与否,以及引入VFA计量模型减少资产负债端的错配。 报表列示差异:保险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与可用性大幅提升。1、资产负债表:报表项目大幅减少,项目列报更为关注业务实质。1)保险准备金及账户余额类项目等量并入新增的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及其分出项目。2)保单质押贷款科目转至现金流量表的合同履约现金流;3)与保险业联系紧密的应收应付项目大批量消失,并入新增保险合同资产、负债类项目。 2、利润表:保险业绩与投资业绩分开列示,利源分析可行性提升。1)新会计准则下将保险合同隐含的资金成本(保险财务损益,承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从准备金负债中剥离了出来,作为投资收益的减项进行列示,从而实现了保险服务业绩与投资业绩的分拆,利源分析可行性提升;2)营业收入剔除投资成分,保险合同投资成分大多转至资产负债表保险合同负债科目列报。3、现金流量表:呼应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确保报表体系逻辑一致。 新保险合同准则大幅提升了保险合同资产及负债的披露要求。1、财务报表黑箱开闸,公司经营成效清晰可见。1)新增在附注中披露合同负债三要素余额调节表,详细描述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期变动情况、非金融风险调整当期变动情况、合同服务边际当期变动情况,准备金“黑箱”开闸,分项结构数据与当期变动情况清晰可见,保险公司经营效率透明化;2)新增未到期责任负债与已发生赔款负债余额调节表,将利润表组成进一步细化披露,并与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联动,保险公司利源进一步透明化;3)新增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定量信息及其解释性说明披露,保险合同资金负债成本清晰可见,保险公司利差可得性提升。2、对重大判断的披露更为详实,包括与保险合同计量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相关的信息,财务信息可信度提升。3、新增定量信息披露,风险披露更为直观全面。1)新增定量风险指标风险敞口(按类别)、风险指标集中度信息;2)定性指标更为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政策和程序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以及与上一期相比的变化,均需披露。 构建新的分析指标对保险公司盈利可进行全方位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下, 利润表执行严格的权责发生制,且附注部分披露更为详尽,可以此构建财务 报表的全方位分析指标。当期业务质量与盈利分析方面,1)盈利能力指标,构建综合成本率、费用率、赔付率、亏损率分析公司的承保盈利情况。2)盈 新华A的2023PEV分别为0.66、0.55、0.42、0.32倍,历史估值分位分别处于8%、5%、6%、2%;国寿H、友邦、太平的2023PEV分别为0.23、1.55、0.14倍,历史估值分位分别处于6%、21%、6%。我们建议关注:①目前NBV正增长或正在好转的低估值标的,如中国太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友邦保险。②利润修复高弹性+平台经济政策向好,估值修复动力强劲的互联网保险标的众安在线。 风险提示: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难度超预期,对各部门工作带来挑战,且加大保险公司成本投入;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当期经营数据下滑超预期;保险公司绩效考核和经营分析难度提升超预期。 表1:重点公司投资评级: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7年发布第一版的IFRS17,后续于2020年6月25日发布IFRS17准则最终版本。2020年12月2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中国版IFRS17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5号准则,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此次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是结合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修订。简单的说,就是中国版IFRS17《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的财务报表格式。新保险合同准则及报表格式主要带来以下几大变化: 1重塑保险收支确认的模式 1.1保险收入确认逻辑变化 1.1.1保险合同收入剔除投资成分 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险收入完全剔除投资成分,即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将会导致保险收入大幅下降。“投资成分”是指保险合同要求企业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需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 1、对“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或商品和服务予以分拆,并分别适用相关会计准则。保险合同中应拆出以下部分:(1)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计入负债。“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指的是与保险部分不“高度相关”并且在同一市场中(或监管环境下)存在可以被单独发行或出售的条款相同的合同。例如,单纯的存款部分,即企业收取指定金额并承诺偿付本金和利息的金融工具。但与投资成分相关的合同条款符合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定义的,应当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如分红险、万能险。“高度相关”概念可能导致投资成分分拆的情况并不常见,分红险、万能险、绝大部分投连险等具有投资成本的保险合同不会被拆分,仍是适用于新保险合同准则。(2)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将明显不同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部分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出来,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能称之为“明显不同”:商品或服务对应的现金流和风险与保险部分的现金流和风险高度相关,且保险公司将此商品或服务和保险部分整合在一起是为了提供一项明显(significant)的服务。实务中,很少有需要被拆出的商品或服务,比如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提供的健康管理、就医绿通服务或养老社区入住权益,无需拆出,这些服务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但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将一些服务(如体检、洗牙、购药等健康管理服务)与保险产品打包销售,收取明确的对价,这种情况需要拆出。(3)嵌入衍生工具,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对于“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但需从保险业务收入及费用中剔除。这里的投资成分指对于无论是否有保险事故发生,公司都有义务支付给保户的理赔/退保款项,如确定给付的年金支付、退保金、满期金、扣除退保手续费的账户价值等。即保险服务收入中的预期支付赔款和保险服务费用中的实际支付赔款需要扣除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包括保单贷款部分的金额),将这些成分挪入资产负债表。后续计量上,投资成分的预期与实际之间的差异(预期理赔差/退保和实际理赔/退保之间的差异)通过CSM吸收后在逐渐在利润表中进行反映。而保险成分的预实差异在当期利润表中作为收入和成本即期体现。 图1.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的拆分 在现行准则下,万能险和投连险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部分不计入保费收入,而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除了万能险和投连险外,普通型及分红型年金险、两全险、终身寿险的投资部分也将从保费收入中剔除,将大幅降低保险业务收入。 表1.不同险种投资成分、保险成分划分 1.1.2保险合同收入依据服务的提供而确认 从精算定价角度,保费收入=预期赔付支出+预期费用+预期利润,现行准则下,在收到保费或者应当收到保费的时候确认对应的保费收入。而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逻辑是按照整个保险合同期限内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保险服务来计量,将预期赔付支出、预期费用和公司需要赚取的利润作为保费收入的来源。 具体来看,保险合同收入由预期赔付、预期费用、合同服务边际释放、预期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组成。因此保险合同收入将更多依赖模型计算而并非实际会计科目。1)预期赔付中剔除投资成分,将导致保费收入大幅下滑。2)预期费用由可直接归属到保单组合部分的分摊至当期的获取费用和直接归属到保单组合部分的当期预期维持费用构成。无法直接归属到保单组合部分的费用直接计入“其他费用支出”,不影响承保利润。3)合同服务边际释放,即存量保单未实现利润根据服务的提供逐年摊销;4)预期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即非金融风险给未来现金流带来的不确定性的补偿根据服务的提供逐年摊销。 从披露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将在附注中披露保险服务收入的细分项,列示上与上述构成有差异,但本质一样。包括①期初预期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包括预计的当期赔款和预计的其他保险服务费用)、②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③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④其他金融(包括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等)、⑤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相关的金额(即分摊至当期的获取费用)。 图2.新现行准则保费收入对比 1.1.3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从缴费期变为保障期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收入需要在提供服务期限内逐步确认,即保费收入的确认从缴费期变为保障期。一方面,新保单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减少;另一方面,已过缴费期的存量保单因在保险期间的预期费用/赔付、获取费用摊销、合同服务边际/非金融风险调整的释放仍产生保险收入。在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追溯调整的要求下,存量保单会有相应的保险合同收入计入到当期。因此存续业务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计入当期的收入也可能会更多。 综合来看,保险合同收入完全剔除投资成分且确认期限从缴费期延长为保障期,将会导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大幅下滑。2018年银保监会财会部和财政部会计司测试显示行业主体寿险公司保费收入预计下降60-70%。各公司下滑幅度的差异与业务结构、存续业务规模有关。预计保障型产品占比越高,且经营时间越长、存续业务规模越大的保险公司下滑幅度将小于其他公司。从各寿险保险公司披露的险种结构来看,以2022H1数据为例,国寿、平安、太保、新华、太平需要拆分出投资成分的险种(寿险、年金险)占比分别约为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