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则
- 目的: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及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 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从事水电气供应及工程安装、延伸服务的企业。
- 核心要求:价格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价格合规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 水电气价格
- 价格公示:需公示商品名称、价格、计量单位、优惠政策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
- 价格执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相关政策。
- 抄表到户:按政府规定或市场价格执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避免估抄、错抄、漏抄。
- 价格优惠:执行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鼓励“直享免申”。
- 用户类别:严格执行养老、托育、社会福利机构、学校等用户水电气价格政策,不得变相提高价格。
- 代理购电:供电企业代理购电不得加收代理费用。
第三章 工程安装及延伸服务收费
- 收费公示:提供服务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
- 收费定义:工程安装费指保障用户通水通电通气相关的安装费、服务费和材料费;延伸服务费指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服务费用。
- 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 收费范围: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 计量装置费用:不得向终端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特殊情况由用户承担,检定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执行。
- 禁止收费项目: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如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 政府承担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 延伸服务: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可以收取合理费用,但需明码标价;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服务不得收费。
第四章 制度建设
- 价格合规管理:鼓励企业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
- 合规管理组织:可设立价格合规管理组织,配置合规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 价格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监督机制、用户类别核定管理机制、工程及服务收费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价格监测机制、价格纠纷处置和价格舆情应急响应机制。
- 职责分工:价格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价格合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价格合规管理工作;财务、审计、法律、内控等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价格合规监督职责。
- 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推动行业价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章 风险处置
- 禁止行为: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等。
- 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
- 风险评估与处置:发现价格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风险的,可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长效机制:通过持续改进、监控、评估和审查等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健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
- 价格舆情: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动向,及时妥善处置,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配合调查: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和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 赔偿责任: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指南性质:仅对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价格行为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明确“应当”或者“不得”的,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需要严格执行;其他建议性条款可以参照实施。
- 行业细化措施: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的合规细化措施。
- 解释权: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