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印发《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旨在细化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发挥新型储能系统调节作用,服务西北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该专章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北区实际制定,是对《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号)的补充,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新型储能交易定义
- 新型储能交易是以新型储能充放电(充电/放电)为标的的交易。
- 新型储能交易是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号),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
二、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
- 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为独立储能电站,需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并满足电网监控和调度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 非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新型储能交易。
三、建立健全新型储能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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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组织
- 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双重身份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充电时视为批发用户,放电时视为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电站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在同一交易时段参与交易。
- 独立储能电站所在省份或区域为独立储能电站权益省,独立储能电站应优先保障权益省的电力平衡和新能源消纳需求,当权益省有富余调节能力时,独立储能电站可以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 独立储能电站报的充电电量或放电电量不应超过其充电或放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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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新型储能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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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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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与执行
- 经合同转出方与转入方达成一致,开展独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或放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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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与结算
- 独立储能电站参与跨省中长期交易的结算依据由北京市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总部负责指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省级电力交易机构以北京市交易中心市场交易总部出具的结算依据为结算效力,结合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省内交易的结算结果,一并向独立储能电站、电网企业出具结算依据。
- 独立储能电站的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按照调度实际执行结果(调度计划执行曲线)法行结算。
- 电力交易机构采取日清分、具结清算方式分整各类型交易成分,形成独立储能电站结算依据,电量不滚动或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