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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商业交易合规与风险应对
2025-07-24
环球律师事务所
黄崇贵-中国医药城15189901173
研究报告总结
一、回购时以股权为限和以股权价值为限的责任限制区别
问题引入
:创始股东在回购条款中设置责任承担限制,例如“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
“以股权为限”条款的认定
:
部分观点认为仅能以股权作为财产来源承担责任。
另部分观点认为可以将股权价值范围内所有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财产来源。
“以股权价值为限”条款的认定
:
一般认定规则:倾向于认为该条款仅对责任金额范围进行限制,即以股权价值范围内所有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财产来源。
个别案例认为仅能以股权这一特定物承担债务。
股权价值认定的困境
:
未明确约定股权价值的金额或确定办法时,实务中存在以下处理方式:
按投资时约定的投后估值确定。
按实际履行回购义务时的股权评估价值确定。
参照回购价格确定。
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价值的金额或金额的确定方式,并在案件审理阶段尝试让裁判机构明确股权价值的具体金额。
二、浅析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权的性质以及行权期限的意见
关于股权回购权的性质认定
:
过往主流观点:投资人股权回购权属于请求权。
过往少数观点:股权回购权属于形成权。
最高院答疑意见:未将股权回购权明确定性为“形成权”,但强调投资人应在回购条件达成之后的六个月合理期限内行使股权回购权。
最高院答疑意见的发布对现阶段案件审理的影响
:
现阶段不会对裁判机构审理案件造成直接的冲击,对于回购权行使的合理期限进行裁量的尺度仍然由法官/仲裁庭自由把控。
未来可能倾向于向最高院的意见靠拢,使得“投资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权”逐渐成为主流观点。
合规处理与风险防范
:
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人行使股权回购权的期限。
若回购条件已经或即将触发,建议通过合理的、双方乐于接受的方式积极行权。
三、股权回购中的“等比例减资”迷局及合规路径
“等比例减资”的法律基础与限制逻辑
:
公司回购股权原则上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减资决议,并完成公告、债权人通知、工商变更等一系列程序。
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公司进行股权/股份回购前必须先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义务,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仲裁案件中,无论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仲裁庭有可能径行裁决公司回购股权。
减资程序不可诉与投资人困境
:
减资程序作为公司自治的重要内容,司法权力通常不予介入,投资人一般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强制履行减资程序。
部分法官和学者认为应当推动法院在裁判中直接判令减资程序履行,突破公司自治僵局。
救济路径的探索:违约金与股东担保责任
:
投资人可探索以下两种救济路径:
请求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请求担保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回购协议的优化建议
: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负有完成减资程序的义务,并将该义务具体化、程序化。
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关联方设定为回购义务主体。
设定替代性退出机制以应对回购路径受阻情形。
四、股东出资责任之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责任主体
:
未出资股东。
发起人。
股权受让人/原股东(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受让人/原股东(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追缴主体
:
公司/其他股东。
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直接起诉/执行程序追加)。
追缴情形
:
未实缴出资。
瑕疵出资。
抽逃出资。
加速到期(破产清算/解散清算/九民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应对策略
:
关注出资期限,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保留出资凭证、规范关联交易的财务记录。
及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五、承债式股权收购注意事项
承债式收购简述
:
收购方以承接公司特定或全部债务的安排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全部或部分支付手段。
通过意定“突破”公司有限责任,使纳入承债安排中的债务处置成为收购方的合同义务。
案例分析
:
控制承债风险的前提是厘清债务,交易团队需尽职勤勉,避免错进错出。
股东身份确认时点: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最终交易安排:
《资产转让协议》+附属《股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加入协议》。
股权转让对价:平价。
债权转让:4000万股东借款、关联方借款。
债的加入:1000万经营贷以及2000万银行抵押贷款提前清偿并明确新债权。
首付款后进入过渡期:出具股东名册+转移所有证照印鉴U盾控制权。
承债顺序:先归还银行贷款结清解押,再收购股东借款,最后付股权转让尾款。
效果:1000万股权转让款对应1000万长期股权投资+7000万其他应收款。
六、对赌交易的税务处理争议——基于实证案例的观察
业绩对赌案例
:
琼地税函(2014)198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银禧科技上市公司公告、华闻传媒上市公司公告:正向对赌交易中,税务机关认可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
正向对赌退税失败案例
:
(2024)沪7101行初678、(2024)京02行终381号、(2024)沪03行终133号:因公司估值下降调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减少的,税务机关不应退还相应税款金额。
类案补充汇总
:
争议焦点常用法条:《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对赌的税收申报
:
建议仅从税务的角度进行申报。
七、新《公司法》下公司资本制度与数据合规研讨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
:
2024年7月1日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实缴制(2013年《公司法》实施前)和认缴制(2013年《公司法》实施后)。
2024年7月1日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限期实缴。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衔接问题:需在2027年7月1日前修改章程将出资期限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之前。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调整:注意对非货币出资的程序要求,否则将可能会引发“出资瑕疵”的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
逾期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未按期足额实缴=补缴+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发起人股东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非货币出资显著偏低或未按照规定实缴出资。
催缴与股东失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划分:
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出资期限已届满的股权:出资存在瑕疵,转让和受让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转让人承担。
公司债权人基于出资责任的维权路径
:
要求转让瑕疵出资的原股东及受让瑕疵出资的现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要求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要求负有催缴义务而未履行的董事、公司设立时除瑕疵出资以外其他股东等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或执行追加当事人来向股东主张权利。
八、新《公司法》下企业数据交易相关热点话题探讨
数据资产、数据治理、数据交易概述
:
数据治理的原则: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准确性(质量)原则、安全保障原则。
数据治理的基本内容:战略/机制/流程、数据处理细则、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第三方个人信息处理、数据安全、数据泄露管理、风险管理、内控、披露和报告安排、金融消费者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
数据资产:企业处理的各类无序的原始数据,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被确认为资产: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数据资源、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数据交易:数据场内交易和数据场外交易。
新《公司法》下对数据治理的六点影响
:
数据治理的痛点:数据共享成最大风险点、缺乏数据治理总体框架、指引、数据处理概念不清、数据跨境流动难、数据资产管理机遇和挑战并存、算法治理、科技伦理仍任重道远。
五个典型数据交易场景
:
数据资产确权。
数据入股。
数据资产共享。
数据资产出售。
数据资产剥离。
企业数据交易的合规建议
:
新《公司法》下数据交易结构设计的合规建议:为什么要交易、标的合规、主体合规、流通合规。
公司商业交易中的数据合规问题分析:
合规义务:设立组织架构及任命相关负责人、制定、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合同签订、执行与监督、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开展相关评估、审计、人员培训。
数据类型及数量: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公共数据,重要数据、国家核心数据,国家秘密等。
数据法角色:数据处理委托人、受托方,数据提供方、数据接收方,共同数据处理者等。
公司商业交易中的典型案例:
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数据服务合同纠纷案。
欧某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公司商业交易中的数据合规建议:
合作方数据合规准入审查及开展评估。
合同数据相关条款的约定与持续跟踪。
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处理限制。
持续关注合作方的数据合规风险、跟踪数据流转及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风险。
数据质量要求(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访问性、一致性)。
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权利归属(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数据安全要求、违约责任。
数据保存、删除/返还及风险事件处置。
数据删除/返还:商业交易终止时删除/返还相关数据。
数据保存:商业交易终止时,数据接收方是否需要或可以保存相关数据?
风险事件处置:个人信息权利响应、数据安全事件处置、监管部门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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