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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交易风险防控与应对法律产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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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交易风险防控与应对法律产品课件

与应对法律产品 CCER交易风险防范 刘新海高级合伙人律师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主任 盈科上海资产管理部主任 盈科全国碳达峰碳中和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盈科全球ESG气候变化分中心主任 1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上位法 碳交易法律体系与立法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 国务院条例 2021.3.30公开征求意见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门令 生态环境部门通知 (实施细则) 《行业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2019-2020 企业名单》、 《分配方案》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交易细则、会员管理等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报告、核查、履约) 系统支持 (操作手册) 报告系统(排污许 交易系统 (上海) 注册登记系统 (湖北) 结算系统 (湖北) 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5 中国碳交易市场十年建设历程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发布《温室气体自 发布24个行业的温 开展历史数据报送 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 愿减排交易管理暂 室气体排放核算方 与核查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 易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关于 行办法》 法与报告指南 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 系启动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碳排放权交 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全国碳市场的纳入行业 发布电力、水泥、电解铝的配额分配方案(讨论稿) 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1.10 2012.10 2014.122013~2015 2016.01 2016.02~2017.052017.05 2017.12 2019.4 2019.12 2020.12 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试点启动 2013 试点经验 湖北、重庆试点启动 2014 福建碳市场启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始CCER交易 2016 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 名单》 6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7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开发 管理 交易 五个风险防控建议 8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双碳领域法律风险之 CCER开发风险与应对 9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碳汇资产开发:通过运用国家规定的方法学或者地方碳普汇机制根据从大气中清除或 者减少二氧化碳的可计量的结果而获得项目核证何减排量备案的过程 林业碳汇 草原碳汇 光伏碳汇 风电碳汇 农业碳汇 海洋碳汇 生物质碳汇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 10 11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1 2 3 4 5 碳汇资源普查 按照碳汇项目方法学要求筛选优质项目资源 整体开发方案设计,有序规划,与专业开发机构进行合作 选择合适的 开发模式 碳汇项目开发管理,形成碳收益 12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项目痛点 缺技术缺资金 不知如何管理产生的碳汇资产 缺法律等各种风险的防控手段 13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2023)云0724民初352号 2023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居间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由被告沈永布负责联系碳汇开发项目的林地与林权方进行共同协商,完成甲方开发林地所需的相关材料。原告方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0000.00元,若项目开发成功后,原告方按照开发面积比例支付一定的居间费用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30000.00元。被告将其中的10000.00元支付给了宁蒗新运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支付给了居间人王某作为前期工作经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收到了被告方提供的农户林权证信息资料、涉及林地二调矢量数据,其他所需资料待原告审核通过后再行补充完整。但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上述二份资料未审核通过,故该项目无法开发。现原告认为被告未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履行,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付款30000.00元,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30680.00元的事实。 14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居间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须向原告提供林权证信息、林户授权文件、林业局相关证明材料(林业局相关造林规划、造林验收、造林批复文件、苗木采购合同、造林施工合同、造林补贴施工证明、涉及林地的二调矢量数据、森林经营抚育项目设计文件资料及森林抚育经营项目的政府批复等 《居间合同协议书》中第四条第四款双方有明确约定: “若由于原告原因,导致开发未签约,预付款被 告不退还”。 15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法院判决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三条第1款明确了乙方的义务,即“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真实数据:(1)林权证信息、林户授权文件真实有效;(2)林业局相关证明材料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林业局相关造林规划;造林验收;造林批复文件;苗木(树种子)采购合同;造林施工合同;造林补贴施工证明;涉及林地的二调矢量数据;涉及林地的三调矢量数据;涉及林地的一张图数据;涉及林地的小班明细表;(3)森林经营抚育项目设计文件资料以及森林抚育经营项目的政府批文”。该案中,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合同约定中的林权证信息资料、涉及林地的二调矢量数据材料,造成原告在审核中该项目无法通过,致使该项目无法开发的事实。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的约定,被告方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退还原告方支付的预付款。故,原告提请的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请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39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为开发该项目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项费用支出,该费用是原告自愿发生的,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办理该项目前期过程中,也同样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双方各有损失。故, 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6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开发机构确定 技术开发费用垫付 项目核证 减排量备案 碳汇资产项目管理 1 2 3 4 5 项目及主体法律尽调 项目开发协议拟定及签署 项目合规性审查 材料准备反馈整改 方案设计与论证协议履行与确认 17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配套服务 已与多家碳汇开发机构、碳交易机构建立合作,可以提供林业碳汇、绿证等的全套开发方案; 与联合国工发合作起草《林业碳票碳汇计量办法》及《林业碳票交易管理办法》两项团标,未来也 计划推向全国; 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长沙、西安、济南、沈阳、内蒙等地建立了区域负责人,负责当地碳汇资源的开发与维护,提供落地 解决方案; 其他的碳汇项目 00030 18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双碳领域法律风险之 CCER管理风险与应对 19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20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21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22 盈科全国双碳法律服务中心 案例: 中民常青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原告秦岭承诺,只要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立交易账户,并按照指定向该公司购入核证自愿减排量,在按约定持有到期后,即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秦岭于是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注册账户,购入总计2492505元人民币产品代码为000163的“滇水电02”CCER产品,成交价格15元,成交数量为166167吨。当日双方签订《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合作协议》,约定:秦岭委托中民常青公司对其所购买的CCER产品进行管理及后续中和;中民常青公司承诺给予秦岭年化收益率及溢价款总额为标的物金额的50%,并承诺按照标的物总金额的4.17%支付当月委托收益;委托期限一年,并承诺在一年内将秦岭持有的标的物分期、分量转入“全面碳惠/碳中和公共平台”进行中和;如果无法完成的,应在到期日回购标的物,返还秦岭所支付的2492505元。中民常青公司除向秦岭支付220000元人民币的收益款,一直未按约支付收益。秦岭多次找其沟通,中民常青公司都置之不理甚至人去楼空,协议已履行不能。秦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委托期间的收益。 23 盈科全国双碳法律服务中心 案例: 交易风险点分析 本案的交易包括了购买碳排放标的物、委托持有、支付收益、回购等,性质上非一方出卖货物,另一方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应按无名合同处理。虽然交易双方签订了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合作协议,约定了投资收益、出售者的回购义务以及后续管理和中和CCER的责任,但仍然避免不了出售方违约的风险。出售方所承诺的购入者在持有一年期间的投资收益为标的物金额的50%,并承诺按照有标的物总金额的4.17%支付每月委托收益,有关投资年化收益明显超高,不符合正常投资收益年化利率的范围。投资人面对针对CCER产品的高额投资回报的诱惑应持谨慎态度,避免盲目投资落入投资无法收回的陷阱。 24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碳资产管理合规体系建设和落实 双碳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 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 碳资产风险与防控 为双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双碳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 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双碳专项服务的手册和双 碳专项培训 25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双碳领域法律风险之 CCER交易风险与应对 26 盈科全国双碳法律服务中心 CCER交易五大风险点 010203 交易主体风险 交易标的风险 合同履约风险 0405 交易落空风险 交叉违约风险 27 盈科全国双碳法律服务中心 28 盈科全国双碳法律服务中心 风险点一:合同签订:交易主体不适格 交易条件不具备 交易主体风险 交易资格主体信用 非限制对象三类账户 注册登记账户交易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 29 盈科全国碳中和专委会 30 2月23日,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民事诉讼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配额交易违约,索赔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289万余元及利息。 31 盈科全国双碳法律服务中心 四川某发电公司诉称,2021年12月该公司就碳排放配额采购项目进行比选后,与北京某环保公司就2021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某采购项目达成中标协议。北京某环保公司中标后,多次致函四川某发电公司提出推迟碳排放配额交割时间、修改碳排放配额交易中标价格。 四川某发电公司认为,北京某环保公司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为保证自身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四川某发电公司向某石化公司采购了碳排放配额,依据合同约定,四川某发电公司要求北京某环保公司为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289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代理人辩称,北京某环保公司无国家规定的碳排放配额交易资格,原告没有按照国家招投标规定进行采购,也不符合国家规定碳排放交易必须在相应平台进行的具体要求。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2 盈科全国双碳法律服务中心 风险点二:合同交易标的风险 案例: 抵消比例 签发时间 CCER 项目类型 项目计入期 可抵消单位类别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购合同书》,被告保证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拿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备案的自愿核证减排量,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的账户里转账定金50万元人民币,但被告在收到定金后却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因此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定金的双倍。 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原告知晓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已申请减排量备案,故双方考虑审批因素对交付时间的影响,在合同中约定因国家碳汇主管部门的备案审批延误而造成被告迟延交付的,被告不构成违约。依据双方合同